《揭开自杀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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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自杀之谜-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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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恋爱中发生的矛盾,也是青少年时期的一大难题。恋爱纠葛很容易使青年丧失理智,作出冲动之举。在这个问题上,见异思迁,朝秦暮楚,“脚踏两只船”,争风吃醋以及人们常见的“三角恋爱”、“多角恋爱”等,都有可能成为青少年自杀的直接诱因。如女青年××,18岁,与一部队干部恋爱两年,总觉得平时不能在一起是个遗憾,后来本单位一男青年有追求她,××左右为难。一次三人同时见面,两个追求者险些拳脚相斗,她十分痛苦,乃服大量安眠药自杀,幸被及发现送医院抢救得以还生。后来作者与之交谈,她声称:当时看到他们二人争斗的局面,觉得这是自己造成的,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无论与谁好都会伤另一个人的心,自己死了,这一切都不存在了。她自杀的原因,除了不成熟的早恋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恋爱中朝秦暮楚,同时与两人保持暧昧关系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

  ⑶不良的家庭教育和不和谐的家庭关系

  这是造成青少年自杀的最大诱因。成都郊区某县1983~1985年9—25岁的青少年自杀死亡97例,直接因家庭因素引起的56例。占57.7%,其中最常见的诱因是不良的家庭教育与不和谐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人生的启蒙学校,家长则是孩子第一位启蒙老师,家长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同样深受家庭的影响,对家庭的依赖也很重,尽管他们在生理上早熟,但心理仍未定型。十几岁的青少年,可塑性与自尊心都很强,父母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良好的教育,以使他们顺利度过“心理断乳期”,尽快成熟起来。但遗憾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认为这一时期已无需对孩子进行什么教育,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或者仍然沿用儿童时期的粗暴方法教育青少年,以至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或者因为忙于工作或自己享乐而无暇履行自己的教育义务。凡此种种,都可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消极影响。

  家庭教育的类型可分为四种:*型、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根据笔者的调查,不同的家庭教育类型对自杀的影响大为不同。见表7—2

  表7—2  自杀死亡与家庭教育类型

  家庭教育类型 自杀死亡人数 合计 %

  男 女

  *型 4 6 10 0.9

  溺爱型 32 23 55 38.2

  专制型 28 25 53 36.8

  放任型 7 19 26 18.1

  合计 71 73 144 100

  可见,不良的家庭教育如溺爱型,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等自杀死亡最多。溺爱型的家庭教育,青少年自杀死亡居首位。这种家庭,家长对子女过份的宠爱,从小娇生惯养,使之形成自私、狭隘的心理品质,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往往经受不住现实生活中的挫折。在当今的独生子女教育中,很多是这类教育。作者曾调查到有一9岁孩子因家长拒绝买糖而大发雷霆,而后在住室内上吊自尽。

  专制型教育造成的青少年自杀死亡人数居第二位。这种家庭,家长对孩子态度蛮横,动辄打骂孩子,毫无*可言。对青少年来说,这极大地挫折伤了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对现实感到无法承受,故寻死的欲望强烈而持久。如一16岁少年王某,4岁时丧母,其父性情暴躁,经常打骂王某,导致王某两年中三次服毒自杀,均被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而幸免死亡。

  放任型家庭的青少年自杀亦较常见,这种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言行听之任之,好不在意,使他们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结果不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是因无人照看,孤独而自杀。此种教育类型,对女孩子的成长尤为不利。

  不良的家庭教育在不健全的家庭中更易发生自杀。作者调查的自杀事件,有许多都是丧母、丧父或重建家庭后孩子与继父(母)关系不融洽而发生自杀。如11岁的男孩廖×,6岁丧母,父亲继弦以后,虽也能得到父亲的怜爱,但亦有不少皮肉之苦,加之继母的歧视,使他养成孤僻、固执的性格。1987年7月26日与继母发生口角后,一气之下爬上附近25米高的水塔纵身跳下。

  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导致青少年自杀,主要表现有二:一是父母不和、家庭关系紧张累及子女;二是青少年与父辈的意见分歧导致过激行为。

  父母失和,经常吵闹,以至形成家庭关系紧张的局面,常常对青少年形成健康的心理带来消极影响。日本心理学家国分康孝认为,在夫妻不和的家庭里,矛盾的风波往往累及孩子,有的甚至拿孩子出气,虐待孩子,孩子不是想自杀就是唯恐被杀。孩子夹在争吵不休的父母中间,总以为是自己的过错造成了父母不和,因此自卑自责;或者由父母的终日争吵,使他们无暇顾及孩子,对子女教育、关怀、爱护均被搁置一旁,孩子不但得不到父母之爱,反而终日提心吊胆,看着父母的眼色行事。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的青少年,往往形成畏缩、孤僻、冷漠和执拗的个性特征,心理负荷很重,较易萌生自杀意念。如17岁的青年廖某,对父母长期不和十分厌恶,乃至留下遗书一封自缢身死,遗书上写道:“你们去吵吧,你们去闹吧!我走了……”。

  青少年与父辈的意见分歧,也是导致青少年自杀的一个诱因。青少年由于生理的发育和心理的逐渐成熟,一改儿童时期那种一味顺从、依赖父母的孩子形象,产生追求独立的欲望。他们开始具有自己的目的,无论什么都想亲自尝试而不希望他人干涉,伴随着这种欲求的产生,青少年逐渐跨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家庭内部事务方面以及生活的其他方面,他们希望改变过去父母作主的局面。希望自己也能在其中拥有一席之地,以树立自己的成人形象,分担父母的生活重担。但是,由于他们到底不同于成年人,仅是处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时期,他们饱含激情但也不免莽撞,他们自认为知识比父辈丰富、眼界也更开阔却又不流于理想化,出发点很好而方式却欠妥。这些因素,往往使他们在踏入社会之初碰钉子。而在父母眼中,他们仍然是孩子,对他们的能力总是持怀疑态度。因此,成长期的青少年与父母长辈之间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在对生活态度、为人处世的方法以及社会交际等方面,青少年可能与父母格格不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代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一旦受到父辈责骂、极易产生委屈或逆反心理,并可能在这些不健康心理的支配下实施赌气性或抗争性自杀。

第七章<;三>;
〈三〉青少年自杀的特点

  1、自杀率

  作者调查的成都市郊某县,1983~1986年四年间共发生死亡事件542例,同期该县人口约为80万,年平均自身死亡率为16.9/10万人。542例自杀死亡中,9~25岁的青少年自杀死亡144例,约占总数的26.6%,该县有9~25岁的青少年约28万人,年平均自杀死亡率为12.9/10万人。144例青少年自杀死亡中,男性为71例,女性为73例,其自杀死亡率分别为13.5/10万人和12.3/10万人。

  另据四川省22个城乡疾病检测网点所获取的资料,1986年全川的自杀死亡率为14.7/10万人,其中15~35岁年龄组的自杀死亡率为17.9/10万人。

  青少年自杀未遂者因调查上的困难而无法统计。但一般认为自杀未遂者通常是自杀成功者的3倍。美国最近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竟有4%的中学生自杀未遂。

  不完全性自杀在青少年中相当普遍,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青少年曾经尝试过自杀,但由于无法忍受痛苦,真正将自杀行为进行到底的只是少数。克芬思(1975)对澳大利亚某地青少年自杀的调查发现,在10~19岁的自杀事件里,14.7%的男子是真正完成的,而女子中只有2.9%是进行到底的。

  青少年自杀企图更为普遍,摩根等人(1975)调查过英国布里斯托尔市1972~1973年的青少年自杀问题。发现15~20岁年龄者中男性企图自杀率为166/10万人,女性为660/10万人。另有一些心理学家调查发现,青少年中有过自杀意念的,比真正付诸行动的,数量要大100~150倍。最近一次的美国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有30%的中学生想自杀。

  2、年龄与性别

  表7—3 青少年自杀的年龄与性别构成

  年      龄 男 女 合  计 %

  10岁以下 1 1 0.7

  11~15 6 8 14 9.7

  16~20 39 45 84 58.3

  21~25 25 20 45 33.1

  合     计 71 73 144

  % 49.3 50.7 100

  从表中可见,青少年自杀的男女之比大体一致,无论男女,16~20岁的自杀现象均占首位。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反抗精神最强,情绪的稳定性也较差,所遇矛盾如婚恋挫折也最多。占第二位的是21~25年龄组,该组青少年多已结婚,尤其是在农村,故夫妻不和是自杀的最大原因。

  3、文化程度

  当今青少年均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一部分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青少年的文化程度仍然十分有限,极少数甚至是文盲。就自杀现象而言,自杀行为的发生与自杀者文化程度有很大关系。作者所调查到的144例青少年自杀,其中小学文化程度最多。见表7—4。

  表7—4 文化程度与自杀死亡

  文 化 程 度 男 女 合  计 %

  文盲 5 5

  小学 40 44 84 58.3

  中学以上 26 29 55 38.2

  合    计 71 73 144 100

  4、青少年自杀方式的模仿性

  通过对青少年心理的研究人们发现,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模仿力最强的时期,青少年对自杀方式的选择同样如此。人们对许多青少年自杀的案件分析,发现青少年的自杀方式带着浓厚的模仿痕迹。有学者指出:许多自杀的青少年,都是因为其身边有亲属或同学曾经自杀过,而没有亲闻这种自杀范例的青少年往往都阅读过有关方面的书籍,对各种自杀方式产生过幻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位青少年自杀后,马上就会有另一些青少年以同样的自杀方式步其后尘,尤其是那些作为青少年崇拜的偶像自杀死亡后,更可能掀起自杀的大波。例如,日本著名影星冈田有希子跳楼自杀后,短时间内就有数十名崇拜者从他们的偶像跳楼的地方高坠身亡。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八章<;一>;
八、老年自杀现象

  〈一〉 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及老年自杀之现状

  “老年”这一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多数人认为,“老年”的界限一般是以生理年龄来划分。我国习惯上以60岁以上者为老年人。国外多以65岁为划分老年的界限。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人类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寿命也随之延长。据联合国1980年的统计资料,全世界平均寿命已达61岁;1950年,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人大致有2亿;到1975年,已增至5—9亿,2025年将增至11亿。也就是说,35年后,老龄人口将占世界总数人口的。因此,世界人口已经出现老龄化趋势(人口的老龄化一般是指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占的比例较大)。我国同样如此,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由解放前的35岁提高到1981年的69岁。我国目前有8,000万60岁以上的老人,65岁以上者有5,000万,几乎等于美苏两国老年人口的总和。到2000年,估计将有1亿3千万老人,占总人口的10.7%。

  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带来了一系列的老龄问题,老年性自杀是其中的严重问题之一。由于多种原因,老年人自杀,在多数国家的自杀现象中,均占据突出的位置。1977年,澳大利亚70岁以上的自杀死亡人数,男性为89名,自杀死亡率为120/10万人,居各年龄组的第二位。在日本,1952~1954年间,70岁以上男性自杀率为96/10万人,女性为66/10万人,且一直呈上升趋势。在法国,75岁以上者自杀率为15~24岁的4.6倍(1980年),同期,西德为3倍,澳大利亚为1.6倍,新西兰为1.7倍,弗德角为2.3倍,这个比例,在自杀率越高的国家所占比例越大。香港1984年自杀身亡的老年人为499人,1985年为714人,1986年为815人,呈逐年增加之势。其中,60~70岁者占39%,70~80岁者占46%,80岁以上者占15%。我国的老年自杀现象也十分严重。据研究,我国不同年龄组的自杀率曲线为“U”字形,呈青年和老年两个高峰。四川省22个城乡疾病监测网点的调查表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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