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对我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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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我撒谎-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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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律师有守密的义务,我稍微修改了以下案例,但案例的核心特质不变。我试图告诉各位的是,当检警一再对案情进行讯问时,会让一般人感到多大的压力。
  某A女申请破产之后,有个放高利贷的家伙(手法不太专业),找上了A女的老家,死缠烂打地向A女的母亲追问:
  “我希望你告诉我,你女儿在哪里?”完全没有离开的意思。
  凌晨一点钟之后,对方好不容易才离去,并拿走了二十万日元。临走前还撂下狠话:“后天之前,最好把剩下的钱给我准备好!”
  放高利贷的家伙留下这句话之后,便扬长而去。翌日,我从那A女的母亲那里得知了状况,立刻便与警方的民暴民暴,日本法律用语“暴力介入民事纠纷”的简称。指暴力集团介入民事纠纷中,以暴力从中索取金钱等。——译者注负责人联络,并进行讨论。然后,负责的警员在放高利贷的家伙说会再来的第三天,部署了更多的警力,在那家伙大摇大摆前来之际,立刻将他逮捕。
  根据我所得到的信息,那个放高利贷的家伙是暴力集团的成员,似乎不怎么清楚放高利贷的手法与知识。那家伙后来找了律师帮忙,提出了和解要求。由于对方提出的条件是,“返还强行取走的二十万日元,并支付补偿金”,在我与A女母亲讨论过后,也就接受了和解的提议。
  然而,大约在完成和解后的一个月,当我前往检察署时,再次见到A女的母亲,她坐在检察官室前的长椅上,面容十分憔悴。
  “您还好吗?照理说,事情应该解决了吧?”
  听我这么一问之后,A女的母亲用疲惫不堪的声音对我说:
  “荘司律师,已经不能再改变什么了吗?我都不知道被警方和检方叫去几次了,真的好累。早知道会变成这样的话,我就不和对方和解了。”
  她以充满悔恨的声音,向我这么诉说。
  人是现实的动物,如果大家知道,只要是恐吓罪的案件,不论双方有没有达成和解,被害人都必须面对警方或检察官不断讯问的疲劳轰炸,那么,对被害人而言,既然同样要遭受煎熬,且之后还可能必须上法庭打诉讼,那么与对方和解,并取得和解金,绝对是比较值得。
  A女的母亲由于承受过大压力,已经失去一般判断能力,所以误解成,为了要达成和解,才得遭受不断被讯问的待遇。简单来说,通过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一般人在面对检警讯问案情时所承受的压力,确实超乎想象。
  就连没遭到拘留的被害人,在面对检警没完没了的讯问时,都会感到不胜其扰,更别提那些被长期拘留的嫌疑犯,对于反复进行的讯问,会感到多大的压力。因此,迎合承办检警而扭曲了自己正确的记忆,也就不会是什么新鲜事了。
  因此,像检警之类的搜查机关,会严重影响到证人(有时是嫌疑犯),让这些人很容易就产生各种偏见。例如秋田县那个年轻母亲杀害幼儿的案例也是如此。这个案例中,警方便是以“任意同行”“任意同行”系指,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同意作为借口,而强制移送至检察署的情形。的方式,要求被告到警局报到,结果被告就真的像是被拘留一样,在警局待了一整天。警方这种搜查行为其实明显违法,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警方必须先申请到正式的逮捕令,才能拘留嫌疑犯。这一点,大家应该特别注意。

为什么记忆不靠谱(3)
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搜查机关在讯问案情时,处理的流程都这么不适当。不过在部分只有目击证人证词可以影响案情的案例中,证人受到检警影响而产生偏见的情况,通常很严重,恐怕连他们所记得的事实,都会因为检警的诱导,而遭到修正;至于原本不记得的部分,则会随着诱导“创造”新的记忆,这样的案例恐怕也不在少数。
  此外,由于讯问次数过于频繁,讯问过程往往冗长费时,因此证人在斟酌利弊得失之后,总是会想尽快顺着检警的诱导,说出证词,好快快结束这些恼人的过程。所以证人自然会采取对自己立场有利的态度,因此而对案情产生了偏见,这也是人之常情。
  然而,也不是所有的搜查机关,都是以诱导的方式进行讯问。推理名著《半自白》曾描述过,承办案件的警官,断然拒绝“诱导性讯问”的情形;很多承办案件的检警,其实会为了发现真相,而竭尽所能地进行调查。
  我在司法官训练所实习期间,曾研习过如何进行调查程序,结果发现,即使检警原本并无刻意诱导之意,却也经常在无意中影响证人,导致证人产生偏见。例如这样的质问:
  “依据你的说法,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关系不合逻辑,你难道不觉得在这中间,有发生这件事的可能性吗?”
  即使是更轻描淡写的提问,受到讯问的一方,依然会受到影响而产生偏见。
  媒体的偏见影响一般人的判断
  如果证人因为搜查机关释放的讯息而产生偏见,之后又经电视媒体大肆报道嫌犯遭到逮捕的新闻,证人便会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深化“嫌犯就等于罪犯”的印象。
  即使嫌犯否认犯案,但媒体在嫌犯被逮捕之后,经常会使用“嫌犯为何犯下这种罪行?”、“他是否还有犯下其他案子?”之类的暗示性报道语言。接着媒体会去采访嫌犯住处附近的邻居,详细介绍嫌疑犯的成长过程与目前的职业,根本就是将嫌犯当成真正的罪犯看待。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被告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推定其为无罪”,这是刑事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媒体总是做出过多的臆测与想象。
  老实说,我不得不承认,我自己也曾有过“嫌犯等同于罪犯”的偏见。如果连唯一与嫌犯站在同一阵线的律师,都会这么想的话,那也就难怪其他人会有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了。
  从这一点来看,一般只要目击证人得知了这样的报道,便可能会认为,“哦!原来那不是我自以为是的事实,这些事情确实曾经发生过啊。”如此一来,接着会产生什么变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无论是受到检警反复“暗示”的影响、希望自己能早日从讯问的苦海中解脱,或是受媒体报道“嫌犯等同于罪犯”的影响,而产生偏见,凡此种种,都很轻易地就会转变为记忆的一部分。
  三种偏见会影响大脑记忆
  以下所列举的“有毒咖喱事件”有毒咖喱事件(力しじはん)指,1998年7月25日,日本和歌山县某个夏日祭典中提供的咖喱遭加入砒霜下毒的案件。最初认定为一起单纯的食物中毒意外,最后经警方化验后,确认食物中有含有剧毒的砒霜。由于嫌犯林真须美从事保险业务员的工作,她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害者不知情之下为其加保,并且为了诈领保险金在咖喱中下毒。此一事件总共造成六十七人送医急救,其中有四人不治身亡。嫌犯林真须美已于今年(2009年4月21日)遭日本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由于被告行使缄默权,对检方指控全盘否认,而法院仅凭目击证人的证词、被告毒杀他人未遂的前科,及在被告住所搜到的砒霜判处死刑,这个事件在日本社会中也引起广泛讨论。,正可作为典型案例。
  在“有毒咖喱事件”这个案例中,居然会发生在像夏日庙会这种人潮拥挤的场合,目击证人的证词竟然完全一致的怪事。这件事怪得令我背脊发毛。如果我是目击证人,在夏日庙会的现场,根本不可能有自信,能把“某人在某个时间是否在那里?是否有其他人在场?”这些事记得一清二楚。
  更何况在那之前,被告林真须美的前科是以诈领“保险金”为目标而犯下的欺诈罪,在刑事犯罪的分类上,属于财产犯罪。林真须美用诈领得来的保险金,盖了一栋豪宅,过着优越的生活。这类财产犯,对金钱非常执着,很少会为了金钱以外的理由犯罪。
  不管怎么说,这类原先属于财产犯的被告,会被控告犯下共同杀人罪,实在相当诡异。此外,检方发现证据的地点也太过明显,轻易就可以被发现,仿佛证据在对你说:“请你来找我吧,你一定找得到。”
  根据犯罪统计资料显示,罪犯会再犯的比率确实非常高;不过,所谓的再犯是指相同的罪行:恐吓犯可能会继续恐吓或胁迫他人,毒犯可能会继续犯下毒品相关的罪行,盗窃犯则可能会不断盗窃。因此,检察署通常会提出被告的犯罪前科作为证据。
  只要去翻阅那些书面资料就可以发现,不少被告不但前科累累,而且犯罪的内容几乎相同,总是让律师忍不住想抱头大喊:“老毛病又犯了吗?这次要怎么辩护才好?”
  虽然已经重述了好几次,但我还是要再次强调,人类的“主观看法”或“想法”,会受到各种偏见的影响;即便是没有受到偏见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实际发生过的事情,也可能在记忆里被扭曲,这一点请各位务必牢记。
  顺带一提,我在某个场合发表过对“有毒咖喱事件”存疑的见解,结果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批判,某位人士就曾经讽刺地说:“您会怀疑已经那么清楚的事实,一定是因为自己是律师吧。”
  如上所述,人类的记忆总是不太牢靠,大致上会受警察等国家公共权力影响、受到“想早点解脱”的心理影响,或是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产生偏见。在这三种行为的交互影响之下,人类的“主观看法”或“偏见”,将会扭曲对既存事实的记忆(参见图2—1)。
  ①受到检警反复暗示的影响
  ②希望自己能早日从讯问中解脱
  ③受媒体偏见的影响
  

谎言不是绝对的
在法庭上,证人把“主观看法”或“偏见”当成实际既存事实的情况,不在少数。这恐怕是高估了“后设认知”后设认知(metacognition),心理学专有名词,指对自己认知历程的认知:知道自己学到多少、哪些部分能充分了解、哪些部分要再学习;知道什么方法可以帮助自己学会这个概念;遇到困难时知道自己可以如何寻求外援及解决办法等。里,人类有办法“从旁观者角度观察自己”的能力。换言之,以客观态度来看待自己的人(“后设认知”能力高的人),很少会将“自行认定的事实”与真正的既存事实互相混淆。
  如果能用第三者的角度来自我检视,例如“嗯,现在我可能会受到偏见影响”、“自己是不是随便就脱口而出了”,便可用冷静的态度,认清自己所处的立场。
  离婚夫妻的认知总是相反的
  在这里我要顺带说明,何谓“后设认知”能力。随着时间与地点不同,“后设认知”完全没能发挥作用的情况,其实也不少。最明显的例子是在法律诉讼方面,尤其是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特征在于,丈夫和妻子对于某件发生过的事,总会有完全相反的认知,并分别认为是自己的记忆无误。
  在妻子说“被丈夫勒住了脖子”时;丈夫则说:“因为太太亮出棍子乱挥,所以我才把她逼到墙角,让她不能动弹而已。”
  说得极端一点,诸如此类的事,几乎是所有离婚诉讼时都会碰到的问题。因此,不单是离婚诉讼而已,在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咨询时,我总是说:
  “所谓的诉讼就是指,从完全相反的角度看待同一件事情,靠的是对立当事人之间的记忆。所以,只要你所说的事实有八成被法院认定是正确的,那么胜算就非常大了。”
  我之所以会这么说,主要是因为我总是以信赖当事人为前提来进行诉讼,不过却总是在听到对方反驳时发现:
  “咦,怎么和我的当事人说的完全不一样!”
  像这种让人感到腿软的经验,在我刚当上律师的时候碰过好几次。在不断累积类似的经验之后,我逐渐磨出了耐性,开始会以“唉,又来了……”这种冷漠的态度来看待,当初因为缺乏经验而感到腿软的感觉,也不复存在,还真是让我有点怀念。
  另外还有个更糟糕的案例是,我的某位当事人,在法官进行补充讯问时,居然若无其事地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个案例我同样也无法详述,总之,是一个有关财产继承的案件,在主诘问结束之后,法官随口问起被继承人(指死亡者)的现金存款,当事人竟然回答:
  “我家有上亿日元的现金,钞票多得到处都是。”
  承办审判的法官闻言也大吃一惊,对方的律师更是诧异不已。担任这位当事人委任律师的我,受到的惊吓更是其他人的双倍,甚至是三倍以上!就这样,整个法庭突然陷入混乱。
  那时,我脑中顿时一片空白——
  “他到底在说些什么啊?我完全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为什么他会在法官补充讯问时,那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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