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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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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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薰尽!�

  我又赶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把情况告诉了那位经办法官,她说:“这些情况光说没有用,要有工商局的证明。”

  傍晚,我赶到广场新华书店买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民事诉讼法》、《公民劳动法律手册》查阅,并把情况告诉了远在深圳的弟弟。弟弟不久打来电话,说他已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停止诉讼,应该请破产清算组参加开庭。我的查阅也是如此。

  次日一早,我来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江西拖拉机厂并没有注销,但不好给我个人开证明。

  我马上向东湖区人民法院告知了情况,还翻开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九九六年八月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劳动争议案的被诉人的文件,递给这位女法官看。

  不想她竟用手一推,气呼呼地说:“我还需要你教哇!”拒人于千里之外。

  我一愣,是不是因为自己是当老师的,人家会有误会,自觉有所得罪,只好向她赔不是,连说:“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这个意思。”

  可她连理也不理。

  我只得忍气吞声,很不情愿地收起了法律读本,回来后想想又用书面方式,写了一份请求东湖区法院依法请江拖破产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报告,并抄录了一九九六年八月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文件明确指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

  我又来到法院,小心翼翼地把这份报告交给了那位盛气凌人的女法官,然后赶快识相地退出,生怕会惹恼了她。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当我再去东湖区法院时,还好,这位女法官多少改变了一点态度。

  “你要清算组作为被告,那你就去江拖请破产清算组盖个章开个证明来。”这位法官提出。

  “我个人去恐怕不妥,以我的身份也可能不好去找。”我很为难

  “你不去把章盖来,就算是败诉。”可她毫不放松

  她又有些嘲讽意味地说:“你要晓得你现在是一个被开除了的人,当然是没有什么身份,你现在仅是一个无业人员,清算组也不会理你;你只能是一个居民上的人,你只可以去居委会说明你的身份,凭居委会的证明去找清算组,如果清算组不跟你盖章证明,那你就算是败诉。”

  我觉得心里没有底,还是乞求法院能帮出一下面。

  她不容分说地表示:“法院诉讼的原则是谁起诉谁举证,你拿不到证明,我只能裁定你败诉。”

  我只好硬着头皮去先找居委会,居委会主任先是说盖章要交钱,而我身上只有10元钱,又说我是打官司的事,她们对这样的事情弄不清楚,还是不肯盖章。

  难道被单位除了名的人,就一点身份都没有了吗?

  我索性就以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的身份,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个报告,要求证明江拖已经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全权接管负责。

  所幸还好,当我向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一再说明情况后,清算组的同志竟出乎意外地帮我盖了章,给予了证明。

  我拿到盖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鲜红大印的证明,兴奋得像飞一样顶着烈日奔到了法院,虽然汗水淋漓,却也心情特爽,双手把汗湿湿的证明,兴冲冲地捧给了经办法官。

  她看了看证明,总算是答应了开庭,表示法院会去找清算组。

  为了慎重起见,在九月二十八日,我又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一份报告,带着诉讼的全部材料找到清算组信访部,跟负责人详细地谈了谈情况。

  他们也很爽快,表示法院如来找清算组,这里一定会去参加开庭,收下了我的全部材料。

  尔后,我又赶去东湖区法院向那位女法官作了汇报。

  到十月中旬,我见仍没有什么动静,便去东湖区法院询问。

  这位女法官生硬地说:“这件案子还是不会开庭,现在破产企业,不管是什么民事活动,包括劳动争议,一律终止。”

  我心急如焚,写了材料向市中院信访室反映,说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我真不知如何才能理解,起诉后苦等了五个月不得开庭,到临近六个月的终结期,情况又会是这样。本人十分焦急和困惑,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实在是难以承受,特向市中院反映,希望中院能在这仅有的一点时间里,能够直接审理为感,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

  然后,又到市中院民事庭作了咨询。他们都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开庭,中院已派经济庭法官全权驻江拖破产清算组,具体可以去找一下他们。民事庭的有关法官还为我跟清算组的中院法官通了电话,警告说如不开庭的话,当事人很有可能依法把法官告上法庭,跟法院打官司,最好能够调解一下。

求助江拖清算组  枉法裁定无出处
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我带好全部材料和有关法律书,在江西拖拉机厂丰收大楼一楼,找到了清算组中院法官所在的办公室。

  我向几位法官叙述了情况,一位姓邹的法官说他知道是魏群手上办的那件案子。这时我才知道那位女法官的名字叫魏群,在东湖区法院,哪位法官的身份、名称是什么,没有标志,问又不好问,这一点没有西湖区法院做得好,西湖区法院还有一个公示栏,贴有每个法官的照片和介绍,一目了然。

  中院驻江拖清算组的这几位法官,讨论了我提供的法律条文和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都表示应该开庭。

  “魏群跟我通过电话,她没有把事情说清楚,也没有提到这份文件,我当时不了解情况,本想把这件案子终止掉的。”邹法官说。

  一位姓焦的法官看到江拖那份没有公章的文件,便跟其他法官提出:“这样的文件连章子都没有,是不是有效?”

  “无效,上面连个章子都没有,这样的文件不能生效。”邹法官表示。

  “当初江拖不肯在文件上加盖公章,你就可以坐到厂长的办公室去,要他安排你上班,发你的工资。”邹又对我说。

  “我找过江建林厂长,人家说我已除了名,我毕竟是个当老师的,如何做得出?”我心有苦衷地说。

  邹法官和焦法官一致表示,他们可以帮我恢复编制,调整工资,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等,补发工资可能比较难。叫我速去东湖区法院,补被告名称为江拖破产清算组,并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在这里,我还看到了东湖区法院在江拖破产清算前发出给江拖的诉讼通知书,以及江拖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安排表上标有在二○○一年元月解决完遗留问题的字样。

  临走时,邹法官还收下了我的诉讼材料,叫我赶快去找东湖区法院的魏群。

  中午,为了表示听从邹法官和焦法官的交待,我再给魏群法官递交了一份《要求补更被告名称的报告》及已增改名称的诉状,转告了市中院驻江拖清算组法官的意见,请东湖区人民法院尽快给予开庭。报告为:

  东湖区人民法院:

  本人于2000年5月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因江拖现已被宣告破产,由依法组成的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接管。为此,我先后向中院及清算组的中院法官反映,他们均表示“劳动争议案”与其他债务案件不同可以开庭,清算组的中院法官要我依法向东湖区法院提出,更改原被诉人“江拖”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因此,本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就“劳动争议案”协商一致于1996年8月20日作出的《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将原被诉人“江西拖拉机厂”更改为“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并请东湖区法院尽快给予审理为感。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秦付根

  2000年10月18日

  该天下午,我赶到东湖区法院,法院的全体法官又均到外地审卷去了,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回来。这下把我可急坏了。

  我好不容易熬到二十三日星期一这一天,来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找到魏群法官,递上报告和补改了名称的起诉书说:“中院在江拖的邹法官和焦法官叫我更改被告名称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让我转告你们,请你们赶快开庭。”

  “他们是什么时候说的?”魏法官似乎觉得有些不大对头。

  “是在18号我到到江拖的时候说的,当天我就来找过你,听门卫说,你们都到外地阅卷去了。”

  “好,我会再去跟他们联系。”魏群法官答应道。

  以后,我又多次去东湖法院找魏群法官,她却总不予答理,问得紧时,就说到时候会告诉我的,打发我回去。

  十一月六日,我来法院找魏群时,魏叫我10号来拿结果。我大吃一惊,尚未开庭,还会有什么结果?

  我赶紧问她是怎样的结果,魏爱理不理,说到时候自然就会知道。我感到情况不妙,但又不好多问。

  十一月十日星期五,我在法院等了一天,连魏群的影子也没有看到。

  直到十三日上午仍没有拿到结果,下午等到五点多钟,终于见到了魏群,拿到了一张《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

  裁定书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东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秦付根,男,44岁,汉族,南昌市人,系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住南昌市西湖区孺子亭路15号。

  被告江西拖拉机制造厂,法人代表唐方明,该厂的厂长。

  被告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付根与被告江西拖拉机制造厂、被告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江西拖拉机制造厂已于二○○○年九月十五日宣告破产还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魏  群

  审判员  邹  斌

  审判员  张饶丰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章)

  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司  荣

  这就是花了两千多块血汗钱,奔波了六个月,得到的这样一张纸片,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是什么样的感觉?

  魏群惶惶然地说:“你不要怪我,这是上面讲的,你怪只怪碰到了这样一个倒霉的单位。”

  我犯疑而又失望地说:“你没有同清算组的中院法官联系?”

  魏群吞吞吐吐地说:“他们…他们有人专门来了我们法院,是他们叫我们不要开庭的。”

  我不相信,说:“不大可能,中院的有关法官都是讲应该开庭。”

  魏群称她有上级的书面指示,佯装翻给我看。可是,当我刚伸过头去,想仔细看看时,魏又赶快遮掩,说这是保密的,不能让我看。

  裁定书既然已经生效,她又说是上面讲的,我想,难道是院长说的?那再跟她多说已无意义。

  从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来看,这个裁定显然是错误的,而裁定书中所根据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没有任何说明和内容,难道这其中会有奥秘?我只好先回去查查再说。

  在直感上,我总觉得十分蹊跷,越想越不对头,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何不写明何法何条?

  裁定书中的“有关法律”出自何处?我查遍了有关法律的所有条文,经过多方求证,竟属子虚乌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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