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最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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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最后十年-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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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把“精忠报国”当成普遍的道德信条,何况现在又到了“还我河山”的时候。胡适——知识界的“胡羊”——明确地把中央政府看作国家的代表,说:“一个党国的政党的主张便成了一国政策的依据,便是一国的公器。”问题是,包括知识界在内,“中国人现在是在发展着‘自欺力’”,简直无人察觉所在的是“党国”:“保卫祖国”就是保卫党国。这个严重的悖论,不能不使鲁迅意识到隐藏在“统一战线”中的危机:“中国的人民是常用自己的血,去洗权力者的手,使他又变成洁净的人物的。”可是,除了这样的人民,抗战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统一战线成了政治和军事实践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诸如国家、民族、党派以及民众的具体态度;对个人而言,则与基本的政治伦理观念有关。鲁迅通过赞同“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口号,以及对它所作的阐释,通过撰写的关于压迫者、“忏悔者”和“奴隶”的大量文字,相当清楚地表达了个人对于统一战线中的联合和斗争的意见。这些意见,固然不同于周扬等“国防文学”派,其实与冯雪峰和胡风也并不完全相同。冯雪峰等注入新口号里的重要内容,是毛泽东的关于统一战线的领导权问题;而鲁迅所要强调的,则是国家主权或革命主权对人权的问题,这是很不一样的。他是彻底的人权主义者,他认为最迫切的问题是奴隶的解放;不管做同族的还是异族的奴隶,只要是奴隶,他说都不要做,要做的只能是“人”。
当胡风的文章挟带一个新口号发表以后,立刻遭到“国防文学”派的大规模的反击,著文的不但有徐懋庸、周扬等,连远在东京的郭沫若及左联支部也参与进来,加入反对新口号的阵列。两个口号之争不断升级,流言跟着起来,有的文章甚至把鲁迅和胡风拉到一起进行攻击。冯雪峰出于统战的考虑,一方面制止胡风写文章,一方面通过茅盾等人从中斡旋,劝告周扬等改变对鲁迅的态度,不要再散布说鲁迅“反对统一战线”之类的话;对于口号,则从原来的理论立场上后退,试图采取正确解释“国防文学”的办法,还提出两个口号并存之说。等到所有一切努力无济于事,攻势有增无已时,冯雪峰只好动员鲁迅亲自出面发表文章了。
可是,在鲁迅的《答托洛斯基派的信》和《论现在我们的文###动》发表之后,问题非但不能解决,徐懋庸还给鲁迅写了一封信,用鲁迅的话说,是雄赳赳打上门来了。信里一副教训的口气,说是鲁迅近期的言行,“无意地助长着恶劣的倾向”,“对于现在的基本的政策没有了解”;说是“在目前的时候,到联合战线中提出左翼的口号来,是错误的,是危害联合战线的”;还说鲁迅“不看事而只看人”,“看人又看得不准”云云。鲁迅怒不可遏,无奈体力不支,无法立即复信,不得已只好仍由冯雪峰执笔,代替他草拟了一篇公开信模样的文章,但仍执意做了修改,又续写了最后部分才发了出去。
显然,冯雪峰在文中掺进了一些党派意识的东西,正如在个别事实方面也做了些假动作一样,譬如说口号曾经与茅盾商量过,即是这种情况;把《子夜》与《红楼梦》并列,把郭沫若置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都是为了缓和矛盾而不惜违背鲁迅的原意的。在枝节问题上,鲁迅做了妥协。但是,对于新口号,他坚持在同国家、民族、统一战线问题相关的意义上,作了与个人一贯的对国家中心及制度化规则的批判相一致的激进的阐发。“大众”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共同体,一个“非制度政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没有规定的边界,没有官僚气味,没有与国家主权相关的任何官方地位。如果说领土边界构成为国家的主要依据,那么大众社会关心的,惟是边界内部的环境、生存、生活和生命自身,与“国防”所关注的维持边界不变的一种国家体系概念是不同的。鲁迅所以坚持大众的概念,是试图以多元消解一元,表明一种反制度的意向,为社会的自治、多数和差异而斗争。
鲁迅在新口号的阐释中体现的思想,既包含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也容纳了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他的思想力量并非直接源于哪一种民主理论,而是来自大众乌托邦。所有的启蒙主义者都有自己的乌托邦。由于大众在鲁迅那里带有双重性质,既是与国家相对立的实体,又是与现实相对立的幻象,所以对于现行制度和秩序逻辑特别富于毁坏的力量。倘若置身于既定的逻辑里看待鲁迅的言论,说他“破坏统一战线”,也不能完全怪罪于流言。因为在鲁迅看来,统一战线必须是在维护大众个人或社团权利的基础之上,并且在新的社会运动的实践之中建立起来的。然而,政府怎么可能容忍大众作主呢?这种构图,显然与主流理论相去甚远。 
                  
 3。什么是“主权”?
 英文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权力,16世纪法国人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博丹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主权者是君主,被称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卢梭等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这是与国家主权相对立的。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主权一词在数百年间获得众多内涵,但不论是作为思想,或是作为制度,都同一种强制性力量有关。
对于主权的阐释,基本上分为国内和国际两大体系。在国际体系中,主权呈多极化,碎片化;但是在国内,所有的主权中心理论都认为,秩序、统一和政府是规范标准,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在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通过各种组织和技术,将社会权力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实行强大的空间控制。主权成了国家的一种属性。主权国家的职能,即在公民与既定领土之间制定一种明确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关系。这种以领土为特征的、包围式的关系,成为公民一致认定的或自我认同的核心。正因为这样,“爱国主义”也就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主题。霍布斯鲍姆指出:“宣扬爱国主义的政治口号,往往都是出自统治阶级与政府之手。”他解释说,由于现代国家以领土及公民为基础,因此必然时时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为他们描绘出一幅合理的有诱惑力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他们的生活而设计的,故也是命定的。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足够让人民与新成立的国家产生最基本的认同。在中华民国成立后,鲁迅著文反对“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就是反对这种基于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九·一八”以后,鲁迅多次讽刺“爱国”的论调和行动,除去形式主义的种种,本质的问题也同中国长期沦为“党国”有关。这个国家已非中国人民所有,正如霍布斯鲍姆说的:“压迫这些底层阶级的,正是统治阶级和政府,而不是外国人。”20世纪政治意识或阶级意识的普遍觉醒,使世界各国劳工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都在重新定义“祖国”。其实,更早一些时候,如法国的雅各宾主义以及英国的宪章运动,在他们强调的爱国情操中,已经注入了人民主权的内容。
“主权”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单一还是多元的?它在事实上是否真正代表了所谓“公民”的利益,而把保护公民作为它的惟一的或是重要的职能?若然如此,它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观点相反,洛克认为,那种关于任何共同体的最高的或合法的权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权利的主张,都是荒谬的。他抛弃了霍布斯的有关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概念,相信政府只有在接受人民的信托,征得人民的同意时,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强调主权最终属于人民。可以说,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洛克拥护多数规则和代议制政府,这同后来的标榜自由主义的精英主义者还是很不相同的。鲁迅的“大众”观念,大体上符合传统自由主义的多数规则;但是这个多数,仅只是作为与政府少数官员相对立的全社会的代表或象征而存在的。离开这个前提,多数则未必是可靠的,甚至是可怖的,尤其在它已然形成某种绝对霸权的时候。作为立足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鲁迅早在1907年的论文系列中,就着重论述了多数与少数,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至于代议制政府之类,与鲁迅的非制度化思想距离甚远,在与国家相关的问题上,无宁说他更倾向于马克思主义或是无政府主义的激进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至少代表了私有财产作为政治和精神的最高现实,不管它如何将自己扮作公众的“公共权力”的代表,主权的代表,说是保障社会的普遍利益,实际上是带有欺骗性的。在他的理论中,国家主权是与人民主权相对立的,国家高踞于社会之上,以它的特殊利益、官僚化的机制和运作过程成为社会的寄生虫。20世纪初,政治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开始形成。这一理论认为,民族国家其实也是众多社会团体之一,并不具有权力的独立性,而其他团体,自然也不是由国家授权产生的,它们完全以独立于国家的地位而存在。国家能否超越其他团体而获得优先的地位,则应决定于它对于国民的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具有代表性。30年代广有影响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国家对公民的制约力,并非服从政府的法律义务,而是遵守社会正义的道德义务。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与这样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现代宪法学说,无一不将所有秩序、法律和法令的道德渊源推向个人公民,而不是社会结构的某一个极点;它们强调的是,所有国家行为都不能违反基本人权。罗尔斯在设计他著名的“万民法”时,声称首要的步骤是为国内社会制订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军队不得用于对付自己的人民”,“有序的法治”等等,总之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漫无限制的国内自主,即对国内人民随心所欲的权利。他说:“主权权力也为国家授予了一种自主权以对付自己的人民。按我的观点,这种自主权纯属谬误。”他同时指出,“人权的作用更其明显地联系着国家国内主权权利的变化,这乃是适当确定及限制政府国内主权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上进步的思想家一致主张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不同的在于如何确定限制的主体。从卢梭到马克思,强调的是人民主体,是大众的权力,革命的权力,以人民的共同体代替国家的共同体。另一类是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者,虽然在其内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同样强调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即普遍人权。正义与自由,革命与人权,都是鲁迅所渴望争取的。“奴隶”这个词,在他那里,既是人民也是个人。在这两者之间,他始终表现出了一种内在的紧张,但是有一个交叉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否定国家主权。
专制政府及其帮凶常常以“维护主权”为名,行镇压人民之实。北洋军阀政府如此,国民党政府也如此。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战犯以及就个人责任展开的讨论中,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动辄使用“维护主权”这个论据。此外,则以“服从”上级命令为罪责开脱。维护主权,在他们看来是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显然,罪犯认为只要事关主权行为,便无人可能为此接受审判。阿伦特指出:“在国家行为定义背后的理论表明,主权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犯罪手段,因为其存在本身,或者是掌握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至于以“服从”为由,阿伦特认为同样是无效的。她说:“一旦我遵守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我就是支持其宪法。起义者和革命者之所以不服从,是因为他们已经承认宪法的无效而放弃了默许,以致公开站出来揭露事情的真相。”这些罪犯为什么会服从和支持犯罪政府的命令?说到底,问题仍然与国家主权有关。 
                  
 4。“国家主权”与“民族主权”
 对于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家,一个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一个遭到外族侵略而面临着亡国危险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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