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 明。 (三)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 止文武各等考试。 (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 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 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 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 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 黄埔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九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 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 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 (二)现设立黄埔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暨诸国保 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营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 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回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及进款之详细 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 第十二款。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 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 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 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 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现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 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 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 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隶省撤退。 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诸国、中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分, 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在北京定立。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原载《义和团》。《辛丑条约》尚有附件十九件,略。 _   电子书 分享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