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宋书- 第20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知写笛造

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

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

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

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

太乐、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

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

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

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

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

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

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

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

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

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

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邓昊、

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

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

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

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

二律。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

“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

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了,

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语》

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

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正声

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应钟为变宫,(第二孔。)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徵,(第四孔。)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

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

转浊也。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

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

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

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

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

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

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

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

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

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周语》曰:匏竹

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上句所谓当

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

也。)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

变徵之声。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

一者也。)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徵。徵清当在宫上,

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者。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南吕为商,(第三孔也。本正声黄钟之羽,

今为下徵之商。)应钟为角,(第二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

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徵。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

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假用之法:当变徵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常虻么舐辣溽�

之声矣。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

今为下徵之徵。)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

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

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

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钟为角,

(非正也。)南吕为变徵,(非正也。)应钟为徵,(正也。)黄钟为羽,(非

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

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

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长短大小不合

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

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

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

令下者也。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

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语》

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

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语》

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

钟亦如之。)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语》

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

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周语》曰:

“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

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语》

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

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

《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

甚韵。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

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为

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

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

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

尺五寸八分。

 卷十二 志第二

◎历中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

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

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

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

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

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

“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

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

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

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

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

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

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