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忍细看(非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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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忍细看(非全本)-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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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官到衙署时,皂隶要在门口迎接侍候。如是堂官,则有四名皂隶在前面扬声喝导而进;如是司郎官,则有一名皂隶导引,只作遏声。清前因居士咏此官派云:“京官体统亦尊荣,舆从临衙皂隶迎。分引诸司惟有遏,堂官对导共扬声。”

三、住宅要讲官派,表现之一是讲求宅第宏敞气派。如李慈铭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愿出高价租赁宏敞的大宅。同治十三年(1874年)起,他租居位于北京保安寺街的故闽浙总督季文昌的旧邸,其邸有屋二十余楹,有轩有圃,花木葱郁,气派阔绰。当时他的年收入是一百二十三两银子,而房租就达四十八两。表现之二是在宅门上贴上可以显示官派官威的“封条”。北京宣南一带官宅多贴有标有官衔和禁人“喧哗”字样的“封条”,以壮观瞻,以示荣耀,以警行人。有两首竹枝词是咏封条上标有官衔的:“陆海官居各表之,衔条比户贴参差。长班领客无须问,但到门前便得知。”(《日下新讴》)注云:“京城内外有职者,于所居临街大门之上,各贴官衔封条。”“居官流寓仕京朝,门示头衔壁上标。待得春秋亲校士,红笺添并两封条。”(《燕京杂咏》)注云:“官宅禁示闲人。”红条书主考官姓名、职务,“贴大门以示荣”。又有两首竹枝词咏贴封条禁人喧哗。其一:“封条处处禁喧哗,小小门楼也宦家。为问何人曾入仕?舍亲始祖作官衙。”(《草珠一串》)其二:“每做京员势必添,两条四块甚威严。喧哗禁止偏难止,多半门前壮仰瞻。”(《增补都门杂咏》)关于禁喧哗的字样和所谓“两条四块”,《官场现形记》描写道:京官吴赞善家的“大门之外,一双裹脚条,四块包脚布,高高贴起,上面写着甚么‘詹事府示:不准喧哗,如违送究’等话头”。

四、吃饭讲排场,讲派头。一些官员食必方丈,根本吃不了。待客时,客已停箸,菜肴却仍在上桌。知县大老爷吃饭的仪节是:一个神气活现的家丁快步跑到签押房门口,把门帘高高打起,大喊一声:“请大老爷吃饭啦!”喊完再撑着门帘恭敬地肃立在那里侍候。

五、摆官谱、讲官派对于官瘾十足的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东西。有的求官者官位还没到手,就摆起了官谱;有的官却在已经失掉官职后,仍在摆官谱。《官场现形记》里有个黄某,祖上办盐,“到他手里,官兴发作,一心一意的只想做官。没有事在家里,朝着几个家人还要‘来啊来’的闹官派”。某都统被革职回到家乡,但官习不改。每天起床后吸鼻烟时,便有仆人持官衔手本数十份,立在旁边,依次呼手本上的姓名:“某大人拜会——”,“某老爷禀见——”,然后躬身待命。都统吸完烟,便挥手令仆人出去。仆人走至中门,再大声呼曰:“道乏——”(拒见客人的客气话,意谓你辛苦了一趟)。如此程式,就像演戏一样。每日行之,都统便觉得心神舒泰,否则便寝食不安,如患心病一样。

六、许多官僚自己摆谱还不够,家人婚丧做寿也要大讲排场。晚清上海知县叶廷眷上任三年,其母做寿的排场一年比一年大。以寿筵为例,同治十一年(1872年)为烧烤二席、鱼翅十三席、次等鱼翅十二席;十二年变为烧烤二席、燕菜二席、鱼翅十四席、次等鱼翅十席;十三年又变为烧烤三席、燕菜十席、鱼翅二十一席,另送同乡三十席(中等鱼翅五席、次等鱼翅十三席、海参十二席)。对本衙和外衙随官前来贺寿的差役仆人也请吃寿面、给赏钱,连县狱里的犯人也赏面赏肉。有一年请吃寿面的数目竟达二千零五十碗。

探寻中国古代的命价

吴 思

命价问题

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

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并且得知准确价格:30洋元(西班牙银元)。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和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龄、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的字样。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000多磅,白银26000磅。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吗?这要看怎么说。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12000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1200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10000两,够他们赎8条命了。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20两银子,也要12000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美国的价差也不小。“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美元,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美元,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

买命计算之一

最典型的买命,即以钱换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蔡少卿先生在《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叫做“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由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绑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种特殊的“快票”,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如隔夜再赎,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索价比较低。赎票除用现金外,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抵偿。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根据被绑架者家庭的殷实状况,同时也随时间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变化。据民国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山东土匪抢架勒赎,动辄数万元,少亦数百元。”(陆军部档1011,2,269)这个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时报》载,1917年,“濮县盐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为匪架去,声称赎资六万元。”(《时报》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东土匪毛思忠攻陷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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