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制成的盾牌。
至于火炮的使用,杜赫德写道:“中国人很早以前就了解火药,但使用火炮却是近代的事情。”可以肯定的是,1621年,澳门曾应北京的要求将三门火炮及炮手送到京城,用来对付满洲人;同样可以确定的是,大概是在1636年,来自满洲人的威胁日益严重之时,明朝的最后一位皇帝要求在北京的耶稣会士教授他的子民铸造加农炮。
在这个方面,最成功的人是大名鼎鼎的南怀仁。在17世纪下半叶,他为康熙皇帝监制了大约100门大炮。但这件事引起了罗马教皇对耶稣会士的谴责。耶稣会士们为自己辩护说,正因为中国政府离不开他们的帮助,他们才能推动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肯定的是,在过去3个世纪中,没有哪个传教团做得跟他们一样成功。现在,在拥有3亿多人的中国,欧洲传教士已经寥寥无几。
将军是最高级别的武官。广东省的正规部队就由一位将军掌管。将军一职从来不用汉人,但他们能担任副将。根据体能及箭术方面的表现,以及在偶发的暴乱或叛乱期间表现出来的热诚与积极性,下级军官会得到晋升的机会。
中国的武官们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特征:他们经常遭到体罚,而且经常上枷受刑。枷,是一副沉重的木架,可将头和双手套住,有的重量超过一百磅。有时候,最高级别的武官也难以避免遭到鞭打或罚站的惩罚。他们一定认为这套奇怪的惩罚措施有助于提高其军事素质。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国人的军事理论中,进取的勇气不被认为是优点。他们有一句格言,即“骄兵必败”;这句格言可能有一定的道理。至于他们的战略,最主要的美德是极端的谨慎以及对计谋的热爱,故而背信弃义、弄虚作假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在与中国的武将打交道时,不要指望他会履行他的承诺。
第8节。刑法与刑罚
刑法与刑罚
现在,我们要讲讲中国的刑事法典;这个非常有效的工具,被用来控制生活在广袤土地上的稠密的人口;而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它为我们正确评估中国人的性格提供了最好的资料。
最完美的法典,如果它不与它的规范对象的性格与习性相适应,将是抽象的,因而也是无用的;如果不将这一点考虑在内,我们在批评其不容否认的明显的缺陷之余,或许会吝于称赞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下面这段赞美性的文字,来自乔治斯汤顿爵士对《大清律例》的非常有见地的点评:
“这部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十分合理、清楚并且前后一致;各项条款简洁而直接,语言朴素而温和。它不像其他绝大多数亚洲国家的刑法一样废话连篇;它没有迷信的谵妄,没有前后矛盾,没有拙劣的逻辑问题,没有违反逻辑的推理,没有无休止地重复神的旨意;它甚至没有其他东方专制国家的刑法普遍存在的浮夸谄媚、夸张的措辞,以及令人厌倦的自我表扬。它只是清楚、简洁、主次分明地将一系列法规呈现出来;通篇都具有操作性,有着欧洲式的理智;相对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它总体上更接近——如果并非总是符合——我们已经改良了的便利观念。”∮米∮花∮书∮库∮ ;http://www。7mihua。com
在对这种法律体系进行赞美之后,我们要指出它的明显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缺陷也是滋生它的社会制度的缺陷。
首先,《大清律例》总是急着去干扰本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对某些相对义务的规范。它带来的恶果是,美德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强制性的义务,因而减弱了它对心灵的有益影响。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则,强制性的慈善——正如我们糟糕的法律迫使我们这么做的——已经遭到谴责(尽管理由并不充分)。而中国人要关心的,不仅仅是生者,还包括逝者;无论是谁,只要他忽视了上坟的义务或责任,就会被认为犯下了罪,并且将受到惩罚。
我们要提到的第二个缺陷是,它过分关注琐碎小事,法律条款也过分细致;这与欧洲人信奉的格言——“法律不关心琐事”——正好相反。可是,中国人却又缺乏像印度人那样的可以用来规范某些罕见而奇特的偶然事件的法规。比如,如果儿子的继承权为1,女儿的继承权是1/2,可是,如果法律能够考虑到罕见的雌雄同体的情况,并规定其继承权为1/2、1/4或者3/4,那么,这种法律就是特别睿智而有先见之明的。
第三个缺陷是,政府会因猜忌而不时会表现出恐惧;它担心律例中的定义过于清楚,会妨碍法官执行行政性的法令;它担心刑法对罪刑的规定过于清晰,百姓们会因此而受到过多的保护。因此,政府会出台一些模糊性的法令,使成文法规定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废除了。下面这条法令就是一个范例:“无论何人,只要其行为不端,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尽管并未触犯任一项具体条款,也将至少被判罚40大板;如果性质严重,要判罚80大板。”因为这种行政法的存在,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愤怒情绪的出口也被堵住了,无怪乎中国人总是说“法网难逃”。
中国的刑法还有一个特点,即针对谋反罪的所有条款都是冷酷无情的、残忍的,并且是非正义的;这个特点与政府的性质密不可分。在叛国罪方面,中国的刑法与我们的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没有什么东西比这种反差更能强烈地表现出专制体制与自由体制的不同。
在中国,法律会给予那些犯下一般性质的死罪的罪犯一些权利与保护,但这些权利与保护不会给予叛国者;而在英国,叛国者享有一切可能的保护性措施。众所周知,在英国,最迟在受审前10日,囚犯会收到一份起诉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陪审员名单,或者一份写了有可能参与审判的陪审员名字的名单。对于这个多达35人的陪审团,他可以提出质疑或者反对;如果证人少于两位,他不会被定罪;而且,他可以雇请律师团为自己辩护。而在中国,在整部刑法中,在死刑案件方面,但凡有宽容性的条款,都会加上一句,“谋反叛逆不用此律”。保护性条款的薄弱程度,与惩罚的残忍程度相对应;而且,无辜的犯人家属会受到牵连,这一点与其他专制国家的做法一样。1803年,一位刺客刺杀皇帝失败;结果刺客被凌迟处死,他的幼子也被处以绞刑。如果追溯中国政府的家长制起源,我们会发现,儒家经典著作为这种法律提供了依据。孔子曾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而每一个中国人都认为,这个准则理所当然地应该用在皇帝身上(因为皇帝是一国之父)。
《大清律例》的编排十分有条理,清晰易懂。开篇主要讲一般性概念及相关的解释;接下来的六篇是主体,它们与北京的“六部”相对应,详细地讲述了各部的责任与职能,因而可以简单地向读者介绍一下。
第一篇是《吏律》,与吏部对应;它由《职制》与《公式》两部分构成。
第二篇是《户律》,与户部对应;它由《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及《市厘》七部分构成。
第三篇是《礼律》,与礼部对应;它由《祭祀》及《仪制》两部分构成。
第四篇是《兵律》,与兵部对应;它由《官卫》、《军政》、《关津》、《厩牧》以及《邮驿》五部分构成。
第五篇是《刑律》,与刑部对应;它的篇幅最多,包括十一个部分,主要包括《谋反大逆》、《贼盗》、《人命》、《斗殴》、《犯奸》、《骂詈》等类目。
第六篇是《工律》,与工部对应;它由《营造》与《河防》两部分构成。
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关于《大清律例》的刑罚,我们的某些普遍的看法——随意惩罚犯人或者虐待犯人——缺少根据。有人甚至荒谬地将通常可以在广州市面上买到的某些劣质涂料——它象征着被打入地狱者在地狱中受到的惩罚——称为“中国式的刑罚(工具)”,并将它与真实世界中的刑罚混为一谈。事实上,《大清律例》的第一部分对所有合法的刑罚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迫供手段,也有严格的限制。中国的历史典籍确实提到过,在清楚明白的成文法形成之前,有些暴君施行过非常残酷的刑罚手段,但这几乎是所有国家都共有的历史现象。
最普通的刑具是笞;它的规格有严格的规定。罪行不同,施以笞刑的数量也不同;这种刑罚经常可用银钱收赎,或折换成其他刑罚;当然,如果换成鞭刑,挨鞭子的数量要比挨笞刑的数量多一些。推事面前摆了一个中空的小圆筒,里面装满了小木牌;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他取出一定数量的木牌,并将它们扔在法庭的地面上。推事的随从们将它们拾起;每块木牌代表着笞5次,但实际上只笞4次。得到减免的这一次源于“皇恩”;这种做法严格遵从了中国人的格言,即“立法从严,执法从宽”。而我们的做法——至少在理论上——则正好相反,即“立法从宽,执法从严”。
还有一种刑具是枷。囚犯被示众时,要戴上这种干木制成的刑具。囚犯有时要上枷一个月;因为双手被套在枷上,无法够着自己的嘴,因此需要有人喂饭。根据罪行轻重,流放之地有远有近;近的距罪犯的故乡不超过50里格(1里格约为4。8公里),远的则被流放到长城之外;有的是暂时流放,有的是终生流放。满洲人犯罪,刑具用鞭而不用笞;如果是寻常案件,上枷而不被流放。
死刑有三种:一般处以绞刑;较重的罪,则斩首;谋反、谋逆等大罪则凌迟处死。被凌迟处死的人“毫无体面地受尽折磨而死”,欧洲人错误地以为凌迟是“将人割成一万片”。盗匪以及杀人犯的头颅,在被砍下之后,要挂在一根杆子上示众。
第9节。
因为中国没有“人身保护法”,那里的监狱非常艰苦。最常见的司法不公就是延长囚禁时间。没有什么比担心被关在凄惨的囚牢里——中国人将监狱形容为“地狱”或“地牢”——更能有效地阻止犯罪了。在一般情况下,女人犯罪,其最亲近的亲属不会被关押,因此,她的亲属们不会在监狱里听到囚徒们发出的凄惨的声音。合法的拷讯迫供手段,是用夹棍挤压脚踝(适用于男囚)或手指(适用于女囚)。其司法程序从不要求囚犯提供誓词,但是,如果口供不实,将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
《大清律例》开篇即列明了“十大特权阶级”。除非经过皇帝的批准,他们不会被审判,也不会被惩罚。他们得到豁免(谋反大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豁免)的理由通常在于,他们是皇亲国戚,或者具有极高的身份地位。┌米┌花┌书┌库┌ ;http://__
在死刑以下的所有案件中,年龄不足15岁者或者70岁以上者,都可以通过纳赎的方式免除刑罚。在结伙偷盗的案件中,为了发现失物,共犯提供的证据会得到采纳;实际上,如果证据有效,该名共犯不仅会被赦免罪行,还会得到其他奖赏。当然,这仅限于该名犯人是初犯的情况。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律对主犯和从犯区别对待,事前从犯受到的刑罚要轻于主犯;这一点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主从犯受到相同的惩罚——不同。不过,在谋反或大逆的案件中,中国法律对主从犯一视同仁,甚至是犯人的无辜的亲属,也一律要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至于皇帝的安全,社稷的稳定,是否因为谋反或大逆而受到威胁,谋反者或大逆者的手段是否温和,是否出于善意,法律一概不予考虑。
为了促进宗族关系以及家庭内部关系,根据法律,在一般性的案件中,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亲人与仆人,如果包庇居住在一起的罪犯,或者即便是帮助他逃匿,也不会被定罪。这种规定或许出于对孔子格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遵从。
中国政府希望其子民普遍熟悉国家的法律;这种想法与我们的神职人员希望人们都懂戒律并无不同。他们的做法是,能够解释法律本质或者理解法律宗旨的百姓,如果他是第一次犯罪,而且犯下的并非谋反大逆之罪,那么,他因意外(没有恶意)而犯下的所有罪行,或者因他人的罪恶而犯下的罪行,都会得到赦免。
《大清律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