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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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 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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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除数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

除数八十四。)

晨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晨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迟,日益疾十分。历,四十二度。(乘

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

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迟,五日益疾九分。历,百七十一度。

(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

益迟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辰星

晨合后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迟,日益疾

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迟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二

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五,除数百九十四。)

夕迟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迟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

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迟,日益疾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

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七。)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迟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

五百,除数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八。)

晨迟行:六日,行四度。先迟,日益疾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

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迟,日益疾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四

百九十二,除数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迟

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

以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

各以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

度中率,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

日直因中率为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

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

减其合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

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

日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

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

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土、木二星,既无

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

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

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

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

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

时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

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

留者因前,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

差,亦四而一,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

度定率,或加或减,益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

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

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

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

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算不叶者,皆从后

算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

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

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

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

一,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

减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

差率减平行为初日,加平行为末日;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为初日,减平行为末

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与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减一,以

所差分乘之,为实。倍所差日,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不尽者,因为小分。

然后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迟者,以每日差累减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

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当令同之,乃用加、减。)

其先定日数而求度者,减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减

初日行分,(益迟减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为度。不尽

者,为行分,得从初日至所求日积度及分。

若先定度数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从之。八之,如每日

差而一,为积。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减之,(益迟者加之,益疾者减之。)

如每日差而一,为率。令自乘,以积加、减之。(益迟者以积减之,益疾者以积

加之。)开方除之,所得以率加、减之。(益迟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减之。)

乃半之,得所求日数。(开方除者,置所开之数为实。借一算于实之下,名曰下

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于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实。

毕,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后商于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并方。命后

商以除实。毕,隅从方法折下,就除如前开之。)

五星前变,入阳爻,为黄道北;入阴爻,为黄道南。后变,入阳爻,为黄道

南;入阴爻,为黄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为前变,晨为后变。各计其变行,

起初日入爻之算,尽老象上爻未算之数。不满变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数以变行日

定率乘之,如变行度常率而一,为日。其入变日数与此日数已下者,星在道南北

依本所入阴阳爻为定。过此日数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执历》者,出于西域。开元六年,诏太史监瞿坛悉达译之。断取近距,

以开元二年二月朔为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

三。历首有朔虚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无余分。日去没分九百分度之十

三。二月为时,六时为岁。三十度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义;望后曰

黑博义。其算皆以字书,不用筹策。其术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为法。名数诡

异,初莫之辩也。陈玄景等持以惑当时,谓一行写其术未尽,妄矣。

 卷二十九 志第十九

◎历五

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日出后,有交,不署蚀。代

宗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

差,增损迟疾、交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

帝为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

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

视定朔小余不满《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日为朔。一也。

以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

余数。二也。阳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

蚀。三也。月蚀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交前为加,交后为减;

异名者,交前为减,交后为加,各以加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一辰,交后加一辰,

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日蚀

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交分。又

交前减两辰,余为阴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交后减两辰,交前加三辰,

余为类同阳历蚀。又自小满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

皆加一辰。自大寒毕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毕立冬,交后五辰外,又减一辰。

不足减者,既。加、减讫,各如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分。其阳历蚀者,

置去交分,以蚀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所得,以减望差,余如百四

约之,得为蚀分。五也。所蚀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

为泛用刻,不复因加。六也。日蚀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为亏初刻,六

为复末刻。未正后者,六为亏初刻,四为复末刻。不复相半。七也。五星乘数、

除数,诸变皆通用之,不复变行异数。入进退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

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

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乃以前日盈减、缩加其合后伏日变

率,亦以后日盈加、缩减合前伏日变率。(太白、辰星夕变,则返加减留退。)

二退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数,曰伏差,以加减前疾日度变率。(荧

惑均加减前疾两变日度变率。)岁星、荧惑、镇星前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

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前迟日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

减之。)后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以加减后迟日变率及加

减二退度变率。又以伏差加减后疾日度变率。(多于中率之数者,减之;少于中

率者,加之。其荧惑均加减疾迟两变日度变率。岁星、镇星无迟,即加减前后顺

行日度变率。)太白晨夕退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数为度,加减

本疾度变率。(夕合前、后伏,虽亦退行,不取加、减。)二留日变率,若差于

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迟度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减

之。其辰星二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变率。

疾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亦多于中

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侵减迟日变

率。)加减讫,皆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进退,或时弗叶。献之加减颇异,而偶与天合。于是

颁用,讫建中四年。

《宝应五纪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宝应元年壬寅,积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七十

八算。

《五纪》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挂限三万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统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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