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晦日之朝,犹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见;若合于午正,则晦日之晨,犹二日
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见。若阴阳迟速,轨漏加时不同,举其中数率,去日十三度
以上而月见,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尽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为是,一
以为非。又常朔进退,则定朔之晦、二也。或以为变,或以为常。是未通于四三
交质之论也。
综近代诸历,以百万为率齐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数失一分。考《
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数年间不足成朓朒之异。施行未几,旋复疏阔,由未知
躔离经朔相求耳。李业兴、甄鸾等欲求天验,辄加减月分,迁革不已,朓朒相
戾,又未知昏明之限与定朔故也。杨伟采《乾象》为迟疾阴阳历,虽知加时后天,
蚀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缩定朔望小余。钱乐之以为:“推交会时刻虽审,而月频三大
二小。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为:“纪首合朔,大小余
当尽,若每月定之,则纪首位盈,当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立法
之制,如为不便。”承天乃止。虞广刂曰:“所谓朔在会合,苟躔次既同,何患
于频大也?日月相离,何患于频小也?”《春秋》日蚀不书朔者八,《公羊》曰:
“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刘孝孙推
俱得朔日,以丘明为是,乃与刘焯皆议定朔,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为定
朔,而曰“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以为昏晦当灭,亦䜣、梵之论。淳风因循《
皇极》,《皇极》密于《麟德》,以朔余乘三千四十,乃一万除之,就全数得千
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强,
是为《四分》余率。
刘洪以古历斗分太强,久当后天,乃先正斗分,而后求朔法,故朔余之母烦
矣。韩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当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后覆求度法,故度余
之母烦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气朔之母合简易之率,而星数不得同元矣。李业
兴、宋景业、甄鸾、张宾欲使六甲之首众术同元,而气朔余分,其细甚矣。《麟
德历》有总法,《开元历》有通法,故积岁如月分之数,而后闰余偕尽。
考汉元光已来史官注记,日蚀有加时者凡三十七事,《麟德历》得五,《开
元历》得二十二。
其四《没灭略例》曰:
古者以中气所盈之日为没,没分偕尽者为灭;《开元历》以中分所盈为没,
朔分所虚为灭。综终岁没分,谓之策余;终岁灭分,谓之用差。皆归于揲易再
扐而后挂也。
其五《卦候议》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时训》。《月令》虽颇有增益,然先后之次则同。自
后魏始载于历,乃依《易轨》所传,不合经义。今改从古。
其六《卦议》曰:
十二月卦出于《孟氏章句》,其说《易》本于气,而后以人事明之。京氏又
以卦爻配期之日,坎、离、震、兑,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
三。颐、晋、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余皆六日七分,止于占灾眚与吉凶善败
之事。至于观阴阳之变,则错乱而不明。自《乾象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
保历》依《易通统轨图》。自八十有二节、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与
中气偕终,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传。按郎顗所传,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
相次用事,齐历谬矣。又京氏减七十三分,为四正之候,其说不经,欲附会《纬》
文《七日来复》而已。
夫阳精道消,静而无迹,不过极其正数,至七而通矣。七者,阳之正也,安
在益其小余,令七日而后雷动地中乎?当据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
策,九六、七八,是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变,十
有二变而岁复初。坎、震、离、兑,二十四气,次主一爻,其初则二至、二分也。
坎以阴包阳,故自北正,微阳动于下,升而未达,极于二月,凝涸之气消,坎运
终焉。春分出于震,始据万物之元,为主于内,则群阴化而从之,极于南正,而
丰大之变穷,震功究焉。离以阳包阴,故自南正,微阴生于地下,积而未章,至
于八月,文明之质衰,离运终焉。仲秋阴形于兑,始循万物之末,为主于内,群
阳降而承之,极于北正,而天泽之施穷,兑功究焉。故阳七之静始于坎,阳九之
动始于震,阴八之静始于离,阴六之动始于兑。故四象之变,皆兼六爻,而中节
之应备矣。《易》爻当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节,直全卦之中。齐
历又以节在贞,气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议》曰:
古历,日有常度,天周为岁终,故系星度于节气。其说似是而非,故久而益
差。虞喜觉之,使天为天,岁为岁,乃立差以追其变,使五十年退一度。何承天
以为太过,乃倍其年,而反不及。《皇极》取二家中数为七十五年,盖近之矣。
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为一岁之差。自帝尧演纪之端,在虚一
度。及今开元甲子,却三十六度,而乾策复初矣。日在虚一,则鸟、火、昴、虚
皆以仲月昏中,合于《尧典》。
刘炫依《大明历》四十五年差一度,则冬至在虚、危,而夏至火已过中矣。
梁武帝据虞广刂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则唐、虞之际,日在斗、牛间,而冬至
昴尚未中。以为皆承闰后节前,月却使然。而此经终始一岁之事,不容顿有四闰,
故淳风因为之说曰:“若冬至昴中,则夏至秋分星火、星虚,皆在未正之西。若
以夏至火中,秋分虚中,则冬至昴在巳正之东。互有盈缩,不足以为岁差证。”
是又不然。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虚九度;东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鹑
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梁中,昴七度。总昼夜刻以约周天,命距中星,则春分
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冬至之昏,西正在午东十八度;夏至之昏,东正在午
西十八度:轨漏使然也。冬至,日在虚一度,则春分昏张一度中;秋分虚九度中;
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东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后星直午正之西
十二度。四序进退,不逾午正间。而淳风以为不叶,非也。又王孝通云:“如岁
差自昴至壁,则尧前七千余载,冬至,日应在东井。井极北,故暑;斗极南,故
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谓岁差者,日与黄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
中,则春分黄道交于虚九,而南至之轨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设在
东井,差亦如之。若日在东井,犹去极最近,表景最短,则是分、至常居其所。
黄道不迁,日行不退,又安得谓之岁差乎?孝通及淳风以为冬至日在斗十三度,
昏东壁中,昴在巽维之左,向明之位,非无星也。水星昏正可以为仲之候,何必
援昴于始觌之际,以惑民之视听哉!
夏后氏四百三十二年,日却差五度。太康十二年戊子岁冬至,应在女十一度。
《书》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刘炫曰:“房,所舍之次也。集,
会也。会,合也。不合则日蚀可知。或以房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
推而知之。君子慎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近代善历者,推仲康时九月合朔,
已在房星北矣。”按,古文“集”与“辑”义同。日月嘉会,而阴阳辑睦,则阳
不疚乎位,以常其明,阴亦含章示冲,以隐其形。若变而相伤,则不辑矣。房者
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又《春秋传》“辰在斗柄”、“天策焞
焞”、“降娄之初”、“辰尾之末”,君子言之,不以为缪,何独慎疑于房星
哉?新历仲康五年癸巳岁九月庚戌朔,日蚀在房二度。炫以《五子之歌》,仲康
当是其一,肇位四海,复脩大禹之典,其五年,羲、和失职,则王命徂征。虞
广刂以为仲康元年,非也。
《国语》单子曰:“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本见而草木节解,驷见
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韦昭以为夏后氏之令,周人所因。推夏后氏之初,
秋分后五日,日在氏十三度,龙角尽见,时雨可以毕矣。又先寒露三日,天根朝
觌,《时训》“爰始收潦”,而《月令》亦云“水涸”。后寒露十日,日在尾八
度而本见,又五日而驷见。故陨霜则蛰虫墐户。郑康成据当时所见,谓天根朝
见,在季秋之末,以《月令》为谬。韦昭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见乃竭。皆非是。
霜降六日,日在尾末,火星初见,营室昏中,于是始脩城郭、宫室。故《时儆》
曰:“营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见,期于司理。”《麟德历》霜降后五日,
火伏。小雪后十日,晨见。至大雪而后定星中,日旦南至,冰壮地坼。又非土功
之始也。
《夏历》十二次,立春,日在东壁三度,于《太初》星距壁一度太也。
《颛顼历》上元甲寅岁正月甲寅晨初合朔立春,七曜皆直艮维之首。盖重黎
受职于颛顼,九黎乱德,二官咸废,帝尧复其子孙,命掌天地四时,以及虞、夏。
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颛顼》,其实《夏历》也。汤作《殷历》,更以十一月甲
子合朔冬至为上元。周人因之,距羲、和千祀,昏明中星率差半次。夏时直月节
者,皆当十有二中,故因循夏令。其后吕不韦得之,以为秦法,更考中星,断取
近距,以乙卯岁正月己巳合朔立春为上元。《洪范传》曰:“历记始于颛顼上元
太始阏蒙摄提格之岁,毕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营室五度。”是也。
秦《颛顼历》元起乙卯,汉《太初历》元起丁丑,推而上之,皆不值甲寅,犹以
日月五纬复得上元本星度,故命曰阏蒙摄提格之岁,而实非甲寅。
《夏历》章蔀纪首,皆在立春,故其课中星、揆斗建与闰余之所盈缩,皆以
十有二节为损益之中。而《殷》、《周》、《汉历》,章蔀纪首皆直冬至,故其
名察发敛,亦以中气为主。此其异也。
《夏小正》虽颇疏简失传,乃羲、和遗迹。何承天循大戴之说,复用夏时,
更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为上元,进乖《夏历》,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
《小正》者,皆不与古合。《开元历》推夏时立春,日在营室之末,昏东井二度
中。古历以参右肩为距,方当南正。故《小正》曰:“正月初昏,斗杓悬在下。”
魁枕参首,所以著参中也。季春,在昴十一度半,去参距星十八度,故曰:“三
月,参则伏。”立夏,日在井四度,昏角中。南门右星入角距西五度,其左星入
角距东六度,故曰:“四月初昏,南门正。昴则见。”五月节,日在舆鬼一度半。
参去日道最远,以浑仪度之,参体始见,其肩股犹在浊中。房星正中。故曰:“
五月,参则见。初昏,大火中。”“八月,参中则曙”,失传也。辰伏则参见,
非中也。“十月初昏,南门见”,亦失传也。定星方中,则南门伏,非昏见也。
商六百二十八年,日却差八度。太甲二年壬午岁冬至,应在女六度。
《国语》曰:“武王伐商,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
星在天鼋。”旧说岁在己卯,推其朏魄,乃文王崩,武王成君之岁也。其明年,
武王即位,新历孟春定朔丙辰,于商为二月,故《周书》曰:“维王元祀二月丙
辰朔,武王访于周公。”《竹书》:“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而《管子》及
《家语》以为十二年,盖通成君之岁也。先儒以文王受命九年而崩;至十年,武
王观兵盟津;十三年,复伐商。推元祀二月丙辰朔,距伐商日月,不为相距四年。
所说非是。武王十年,夏正十月戊子,周师始起。于岁差日在箕十度,则析木津
也。晨初,月在房四度。于《易》,雷乘乾曰大壮,房、心象焉。心为乾精,而
房,升阳之驷也。房与岁星实相经纬,以属灵威仰之神,后稷感之以生。故《国
语》曰:“月之所在,辰马农祥,我祖后稷之所经纬也。”又三日得周正月庚寅
朔,日月会南斗一度。故曰“辰在斗柄”。壬辰,辰星夕见,在南斗二十度。其
明日,武王自宗周次于师所。凡月朔而未见曰“死魄”,夕而成光则谓之“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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