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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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 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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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大纪也。

夫数象微于三、四,而章于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

始中之际焉。蓍以七备,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终之际焉。中极居五六

间,由辟阖之交,而在章微之际者,人神之极也。天地中积,千有二百,揲之以

四,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积三千;以五材乘八象,为二微之积四

十。兼章微之积,则气朔之分母也。以三极参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

谓辰法,而齐于代轨。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谓刻法,而齐于

德运。半气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数,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

当七精返初之会也。《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后八卦章。三变皆刚,

太阳之象。三变皆柔,太阴之象。一刚二柔,少阳之象。一柔二刚,少阴之象。

少阳之刚,有始、有壮、有究。少阴之柔,有始、有壮、有究。兼三才而两之,

神明动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业之用周矣。数之德圆,故纪之以三而变于七。

象之德方,故纪之以四而变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阅盈虚之变,则闰余之初,而气朔所虚也。以终合通大衍之

母,亏其地十,凡九百四十为通数。终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余十九分之九,

终岁之弦,而斗分复初之朔也。地于终极之际,亏十而从天,所以远疑阳之战也。

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虚十也。乾盈九,隐乎龙战之中,故不见其首。坤虚十,

以导潜龙之气,故不见其成。周日之朔分,周岁之闰分,与一章之弦,一蔀之月,

皆合于九百四十,盖取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万七千

七百五十七,以通数约之,凡二十九日余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交于朔,此六爻

之纪也。以卦当岁,以爻当月,以策当日,凡三十二岁而小终,二百八十五小终

而与卦运大终,二百八十五,则参伍二终之合也。数象既合,而遁行之变在乎其

间矣。

所谓遁行者,以爻率乘朔余,为十四万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虚

之,复以爻率约之,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则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

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故虚遁之数七十三,半气朔之母,以三极

乘参伍,以两仪乘二十四变,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十三,为朔余。四揲气朔之

母,以八气九精遁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为气余。岁八万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气

朔会,是谓章率。岁二亿七千二百九十万九百二十而无小余,合于夜半,是谓蔀

率。岁百六十三亿七千四百五十九万五千二百而大余与岁建俱终,是谓元率。此

不易之道也。

策以纪日,象以纪月。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为日度之准。乾坤之用四十九

象,为月弦之检。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故策余万五千九

百四十三,则十有二中所盈也。用差万七千一百二十四,则十有二朔所虚也。综

盈虚之数,五岁而再闰。中节相距,皆当三五;弦望相距,皆当二七。升绛之应,

发敛之候,皆纪之以策而从日者也。表里之行,朓朒之变,皆纪之以用而从月

者也。

积算曰演纪,日法曰通法,月气曰中朔,朔实曰揲法,岁分曰策实,周天曰

乾实,余分曰虚分。气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则天一遁行也。月策曰四象,一象

之策,则朔、弦、望相距也。五行用事,曰发敛。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

卦曰贞悔。旬周曰爻数,小分母曰象统。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缩,积盈缩曰先后。

古者平朔,月朝见曰朒,夕见曰朓。今以日之所盈缩、月之所迟疾损益之,或

进退其日,以为定朔。舒亟之度,乃数使然,躔离相错,偕以损益,故同谓之朓

朒。月行曰离,迟疾曰转度,母曰转法。迟疾有衰,其变者势也。月逶迤驯屈,

行不中道,进退迟速,不率其常。过中则为速,不及中则为迟。积迟谓之屈,积

速谓之伸。阳,执中以出令,故曰先后;阴,含章以听命,故曰屈伸。日不及中

则损之,过则益之。月不及中则益之,过则损之,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

观晷景之进退,知轨道之升降。轨与晷名舛而义合,其差则水漏之所从也。总名

曰轨漏。中晷长短谓之陟降。景长则夜短,景短则夜长。积其陟降,谓之消息。

游交曰交会,交而周曰交终。交终不及朔,谓之朔差。交中不及望,谓之望差。

日道表曰阳历,其里曰阴历。五星见伏周,谓之终率。以分从日谓之终日,其差

为进退。

其二《中气议》曰:

历气始于冬至,稽其实,盖取诸晷景。《春秋传》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

南至。以《周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历》则壬

子蔀首也。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朔,日南至。鲁史失闰,至不在正。左氏记之,

以惩司历之罪。《周历》得己丑二分,《殷历》得庚寅一分。《殷历》南至常在

十月晦,则中气后天也。《周历》蚀朔差《经》或二日,则合朔先天也。《传》

所据者《周历》也,《纬》所据者《殷历》也。气合于《传》,朔合于《纬》,

斯得之矣。《戊寅历》月气专合于《纬》,《麟德历》专合于《传》,偏取之,

故两失之。又《命历序》以为孔子修《春秋》用《殷历》,使其数可传于后。考

其蚀朔不与《殷历》合,及开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气差八日矣。上不合于《

经》,下不足以传于后代,盖哀、平间治甲寅元历者托之,非古也。又汉太史令

张寿王说黄帝《调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黄帝《调历》不与寿王同,

寿王所治乃《殷历》也。”汉自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岁。延光初中谒者亶诵、灵

帝时五官郎中冯光等,皆请用之,卒不施行。《纬》所载壬子冬至,则其遗术也。

《鲁历》南至又先《周历》四分日之三,而朔后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

五年辛亥为十二月晦,壬子为正月朔。又推日蚀密于《殷历》,其以闰余一为章

首,亦取合于当时也。

开元十二年十一月,阳城测景,以癸未极长,较其前后所差,则夜半前尚有

余分。新历大余十九,加时九十九刻,而《皇极》、《戊寅》、《麟德历》皆得

甲申,以《玄始历》气分二千四百四十三为率,推而上之,则失《春秋》辛亥,

是减分太多也。以《皇极历》气分二千四百四十五为率,推而上之,虽合《春秋》,

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开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历》

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丑,是减分太少也。故新历以二千四百四十

四为率,而旧所失者皆中矣。

汉会稽东部尉刘洪以《四分》疏阔,由斗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

四十五为斗分,减余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时渐觉先天。韩翊、杨伟、刘智

等皆稍损益,更造新术,而皆依谶纬“三百岁改宪”之文,考《经》之合朔多中,

较《传》之南至则否。《玄始历》以为十九年七闰,皆有余分,是以中气渐差。

据浑天,二分为东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为南北之极,而进退不齐。此古人

所未达也。更因刘洪纪法,增十一年以为章岁,而减闰余十九分之一。春秋后五

十四年,岁在甲寅,直应钟章首,与《景初历》闰余皆尽。虽减章闰,然中气加

时尚差,故未合于《春秋》。其斗分几得中矣。

后代历家,皆因循《玄始》,而损益或过差。大抵古历未减斗分,其率自二

千五百以上。《乾象》至于《元嘉历》,未减闰余,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

《玄始》、《大明》至《麟德历》皆减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较

前代史官注记,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长,《皇极》、《麟德》、《开元历》

皆得癸酉,盖日度变常尔。祖冲之既失甲戌冬至,以为加时太早,增小余以附会

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长,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长,

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刘孝孙、张胄玄因之,小余益强,又以十六年己

丑景长为庚寅矣。治历者纠合众同,以稽其所异,苟独异焉,则失行可知。今曲

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数而从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

长,而《麟德》、《开元历》皆得癸巳。开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

《开元历》皆得壬午。先后相戾,不可叶也,皆日行盈缩使然。

凡历术在于常数,而不在于变行。既叶中行之率,则可以两齐先后之变矣。

《麟德》已前,实录所记,乃依时历书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长短不均,

由加时有早晏,行度有盈缩也。

自春秋以来,至开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历》得十六,《

麟德历》得二十三,《开元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议》曰:

日月合度谓之朔。无所取之,取之蚀也。《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

《殷历》、《鲁历》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

二日者九。其伪可知矣。

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

当以盈缩、迟速为定朔。《殷历》虽合,适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

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

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

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与《周历》合。其所记多周、齐、晋事,盖周王所

颁,齐、晋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

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

年六月丁未朔:与《殷历》、《鲁历》合。此非合蚀,故仲尼因循时史,而所记

多宋、鲁事,与齐、晋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舆人逐原伯绞,与《鲁历》、《周历》皆差一日,

此丘明即其所闻书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战于泓。《周》、

《殷》、《鲁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卫侯与北宫

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国人。三历皆先二日,卫人所赴也。此则列国之历不可

以一术齐矣。而《长历》日子不在其月,则改易闰余,欲以求合。故闰月相距,

近则十余月,远或七十余月,此杜预所甚缪也。夫合朔先天,则《经》书日蚀以

纠之。中气后天,则《传》书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则原乎定朔以得之。

列国之历或殊,则稽于六家之术以知之。此四者,皆治历之大端,而预所未晓故

也。

新历本《春秋》日蚀、古史交会加时及史官候簿所详,稽其进退之中,以立

常率。然后以日躔、月离、先后、屈伸之变,偕损益之。故经朔虽得其中,而躔

离或失其正;若躔离各得其度,而经朔或失其中,则参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

迭相为经,若权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间朔必在昼,望必在夜,其加时又合,则

三术之交,自然各当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虚,与时消息,告谴于经数之

表,变常于潜遁之中,则圣人且犹不质,非筹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蚀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见东方;食在晦日,

则常朔之夕,月见西方。理数然也。而或以为朓朒变行,或以为历术疏阔,遇

常朔朝见则增朔余,夕见则减朔余,此纪历所以屡迁也。汉编䜣、李梵等又以晦

犹月见,欲令蔀首先大。贾逵曰:“《春秋》书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

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朔不可必也。䜣、梵等

欲谐偶十六日、月朓昏、晦当灭而已。又晦与合朔同时,不得异日。”考逵等所

言,盖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终相际,则光尽明生之限,度数宜均。故合于子正,

则晦日之朝,犹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见;若合于午正,则晦日之晨,犹二日

之昏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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