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
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
之。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
有七,曰:“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汉《太初》,一
也。冬至五十余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
辛卯朔,入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历序》,
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
起虚六,符阴阳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诏司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比不效。六年,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
得失。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历》法诘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
谬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
东壁,然则尧前七千余岁,冬至昏翼中,日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
斗极南,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旧有二家。三
大、三小,为定朔望;一大、一小,为平朔望。日月行有迟速,相及谓之合会。
晦、朔无定,由时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会虽定,而蔀、元、纪首三端并
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归馀于终,合会有时,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
仁均对曰:“宋祖冲之立岁差,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虽差数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晓,乃热南斗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传之过,宿度既差,黄道
随而变矣。《书》云:‘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
则日蚀可知。’又云:‘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既有先后之差,是
知定朔矣。《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传》曰:‘不书朔,
官失之也。’自后历差,莫能详正。故秦、汉以来,多非朔蚀。宋御史中丞何承
天微欲见意,不能详究,乃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语,乃延宗旧说。
治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
散行,不复余分普尽,总会如初。唯朔分、气分,有可尽之理,因其可尽,即有
三端。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或以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数,
朔名由于月起,月行迟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乃
为合朔冬至耳。”孝孙以为然,但略去尤疏阔者。
九年,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善为所改凡数十条。初,仁均以武
德元年为历始,而气、朔、迟疾、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至是复用上元积算。其
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贞观初,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
从淳风。十四年,太宗将亲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风新术,
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历分日,起于子半。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
太史令傅仁均以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司历南宫子明、太史令薛颐
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离。淳风之法,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
国子祭酒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日
冬至,于事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传》或失之前,谓晦日也。虽癸亥
日月相及,明日甲子,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
三小,云日月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
不能定。庚子,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出入,
其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日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
四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
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
千一百三。
历日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
百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日法得一,为朔积日;
余为小余。
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
余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
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日。命日如
前,得冬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日。加四季之
节大余十二、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
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满没法为日。
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得没日。余分尽为减。加日六十
九、余七百八,得次没。
以平朔、弦、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
分。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日,满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
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
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入历日。
加之满历日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入,加历日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
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历行分与次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
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入历日余,乘所入日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
差法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
入历积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日法,皆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
以岁分乘年为积分,满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
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
小分法十四约度分为行分。凡小分满法成行分,行分满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
十六约行分。月星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
分法乘朔、望定小余,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
为朔、望加时日度。定朔加时,日月同度。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
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行差,满历法得一,以进加、退减历行分,
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满日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
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岁星
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
终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立春
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毕谷雨,均加五日。立夏毕大暑,
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减
百一十七分。入小雪,毕大雪,均减八日。
初见,顺,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迟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
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见日分加之。若满行
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
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入
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后,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万九千
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初,依平。入处暑,日增所减
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后,均减二十五日。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后二日损日度各一,自
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损一,尽百八十
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尽二百二十七日,
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
六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
七日。乃二日损一,尽大雪,复初见。入小寒后,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毕立
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后三日减所去一日,毕小暑,依平,为定日率。若入处暑,
毕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为前疾
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毕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余皆平行。若入白露,
毕秋分,初迟,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
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为平
行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减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
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从后留。)乃退,日百九十
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
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迟初日加行分
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
六度。乃每日损一,尽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损一,尽五
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尽百三十日,率
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尽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又每日益一,尽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尽二百
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
日行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损一,毕大雪,复初。后迟加六度者,
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度率。若入立夏,
毕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毕大暑,尽四十日,行二
十度(皆去日度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各尽其日度而
伏。
○镇星
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
终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入小寒,
均减九日。乃每气损所减一日。入夏至初日,均减二日。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
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处暑,均加九日。入白露
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减七十九分。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
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顺,日
行六十分,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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