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快意恩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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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快意恩仇录-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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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得以尿诛,实乃尿道所在,天道在焉。

我带头办党外杂志兴风作浪,颠覆国民党,有一个绝活,谁也写不过我,就是我在文章中的大量证据与丰富资料,我博闻强记,并精通各种反面教材,例如我精通蒋介石的所有狗屁文字,这一点就令人咋舌,尤其令敌人咋舌。我在演说时常打趣说:“我刚坐牢时,特务们说你李敖太坏了,什么书都不准你看。我闷得发慌,就向他们说:《三民主义》可不可以看呀?他们一想,《三民主义》总可以给他看。我有了《三民主义》,又向他们说:《国父全集》可不可以看呀?他们一想,《国父全集》也可以给他看。我有了《国父全集》,又向他们说:《蒋总统集》可不可以看呀?他们一想,《蒋总统集》当然更可以给他看了,因此我有了一大堆狗屁书,就坐在马桶上以臭对臭,看起来了。我想全世界的人谁都没全部看过《蒋总统集》,包括‘蒋总统’自己,因为其中许多狗屁文字是别人替他捉刀的。可是我李敖却全部看过,这下子可不得了,我成了国民党总理与总裁著作专家了,最妙的,我在这些大量的狗屁文字里掏到不少妙论,诸如‘中华民国亡国论’、‘反攻无望论’、‘赞成西藏独立论’等……都曾出自蒋介石的谈话,这些谈话本是机密的,可是后来秦孝仪等文学侍从之臣,认为领袖的言论还有什么问题,因此照单全收,糊里糊涂编印出来,最后被我看到了,大大泄了国民党的底,这是何等痛快!”

以蒋介石的“中华民国亡国论”为例:在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蒋介石在“阳明山庄”讲《复职的使命与目的》中,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以后,到年底止,为时不满一年,大陆各省已经全部沦陷。今天我们实已到了亡国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台湾来的人,无论文武干部,好像并无亡国之痛的感觉,无论心理上和态度上还是和过去在大陆一样,大多数人还是只知个人的权利,不顾党国的前途。如果长此下去,连这最后的基地——台湾,亦都不能确保了!所以我今天特别提醒大家,我们的中华民国到去年年终就随大陆沦陷而已经灭亡了!

我们今天都已成了亡国之民……

看到了吧!照蒋介石的说法,“中华民国”早在“去年(一九四九)年终”就“灭亡”了,这不是“亡国”又是什么?可见说“中华民国”未亡者,自不符合“中华民国总统”的“总裁言论”也!

再以蒋介石的“反攻无望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蒋介石在《掌握中兴复国的机运》中,就有这么一段:

如果再过十年,超过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期限,还不能反攻复国的话,那就任何希望都要破灭了。

照蒋介石的说法,如果在一九六九年以前回不去,以后也永远回不去了。假若如此,我们在一九六九年以后是否也应查禁《蒋总统集》,以阻止“反攻无望论”的流传?换言之,假使不查禁《蒋总统集》,我们就应予《自由中国》平反,昭雪雷震。因为雷震当初就是以“反攻无望论”入罪坐牢的。

再以蒋介石的“赞成西藏独立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蒋介石《告西藏同胞书》中,就有这么一段:

我中华民国政府,一向尊重西藏固有政治社会组织,保障西藏人民宗教信仰和传统生活的自由。我现在更郑重声明:西藏未来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地位,一俟摧毁匪伪政权之后,西藏人民能自由表示其意志之时,我政府当本民族自决的原则,达成你们的愿望。

请问,这怎么解释?不是公闻表示你允许“藏独”吗?换言之,一旦你回大陆以后允许“藏独”,是否你回大陆以后也允许“台独”呢?假若如此,那台湾要想“台独”,只有先帮国民党反攻大陆了。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要证明,何必搞内幕呢?我们只要精通公开的资料,再赋予新的解释,就非常有趣了。

我这种国民党总理与总裁著作专家的恶作剧,可真苦了为国民党搞宣传的那些大员们。最灰头土脸的是秦孝仪,秦孝仪以外,其他国民党文宣大员也闻之胆寒。有一次在李涛“二一00全民开讲”节目上,碰到国民党文工会头目廖风德,他私下告诉我:“你李先生提出蒋总统‘中华民国亡国论’以后,我们中央党部文工会急了,赶忙去查,看你是不是造谣,结果在总裁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的秘密谈话中,果然找到了那段话,我们又气你又佩服你!”我听了,哈哈大笑。此蒋介石关李敖之功也!结果关出个蒋介石专家来,把他搅得七荤八素,真是活该啊!看你还敢关老子!

从一九八二年我四十六岁到一九九二年我五十六岁十年间,我展开了颠覆国民党的“笔伐”大业。这一大业,我做得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因为有史以来,从来没有一个人,连续十年之久,做这样博学而艰苦的斗争。这一斗争,还有两个旁支,一个是我为人辨冤白谤,从英雄张学良到名将孙立人、从死囚张国杰到老兵李师科……乃至奇冤异惨的种种大小案件、翻案史实,我都介入其中,奋笔为文,大量出书,不遗余力;另一个是我不但带头批评国民党,也在党外人士不争气的时候批评党外,我写过《党外与浑蛋》、《我们要有批评党外的自由》等文字,并且对“台湾人的政治规格”,多所着墨。最后这批人当道了、当家做主了,就轮流执政的意义来说,我已功德圆满,虽然我不免发生错误。例如我当年骂他们是浑蛋,现在我承认我骂错了,实际上,公道他说,他们实在不是浑蛋——他们是大浑蛋!

不论是支持王八蛋也好、谴责大混蛋也罢,我的“阶段性使命”业已达成,这些杂碎之人之事,对我都是泡沫,我懒得再多写了。——“‘猪’事不宜”,不亦宜乎?

16 闹衙纪

一代大侠,放刁司衙民国不见,只见中华

我从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镣乱白虎通义又称《白虎通德论》,简称《白虎通》。东汉班,连他们自己也眼花镣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镣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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