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
周显德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学士职系禁庭,地居亲近,与班行而既异,
在朝请以宜殊。起今后当直下直学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当直学士,仍赴晚朝。”
旧制,翰林院学士与常参官五日一度起居,时世宗欲令朝夕谒见,访以时事,故
有是诏。
──右内职
后唐天成三年五月,诏曰:“开府仪同三司,阶之极;太师,官之极;封王,
爵之极;上柱国,勋之极。近代已来,文臣官阶稍高,便授柱国,岁月未深,便
转上柱国;武资不计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国。官爵非无次第,阶勋备有等差,宜
自此时,重修旧制。今后凡是加勋,先自武骑尉,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永作成
规,不令逾越。”虽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勋格
后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所上
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较其优
劣。遂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之。时议者曰:
“考绩之法,唐尧、三代旧制。西汉以刺史六条察郡守,五曹尚书综庶绩,法尤
精察,吏有检绳。汉末乱离,旧章弛废。魏武于军中权制品第,议吏清浊,用人
按吏,顿爽前规。隋、唐已来,始著于令。汉代郡守,入为三公,魏、晋之后,
政在中书,左右仆射知政事,午前视禁中,午后视省中,三台百职,无不统摄。
以是论之,宰辅凭何较考?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
致有名无实,废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
有举明,大都诸官亦无考较之事。
右较考
梁开平元年四月,诏:“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宜各置一员,两畿赤
县,置令、簿、尉各一员。”二年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只留户曹一员,
通判六曹。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祭酒、司业
各一员,博士两员,其余官属并请权停。惟太常寺事关大礼,大理寺事关刑法,
除太常博士外,许更置丞一员。其王府及东宫官属、司天五官正、奉御之类,凡
不急司存,并请未议除授。其诸司郎中、员外郎,应有双曹处,且署一员,左右
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补阙、拾遣,各置一半。三
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条理申奏,即日停罢。朝官仍各录名氏,具罢任月日,留
在中书,候见任官满二十五个月,并据资品却与除官。”从之。
周显德五年十二月,诏:“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起今后
只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及诸州支使、两蕃判官并省。”
右增减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为司膳使,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文思院使为乾
文院使,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避庙讳也。唐同光元
年十一月,依旧为城门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宜兼押蕃落使。”
(《职官分纪》:长兴元年,分飞龙院为左右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二年
七月,诏曰:“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其在镇者,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但年
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惟东、西两川未落‘副大使’字,宜
令今后只言节度使。”
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
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草制诏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阁
门、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
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
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
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许奏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
闻。若止于检慎无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嘉,不得特有荐奏。其
防御使每年只许奏一人,若无尤异,不得奏荐。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
其年八月,中书奏:“伪庭之时,诸藩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
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
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礼,皆合于前规;简辟之间,无闻于滥举。”从之。
长兴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
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
与比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
与改转官资,或阶勋,或职资。其有殊常勤绩者,别议优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
群伦,或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
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
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
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
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藩
镇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
任,罢任后一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
令;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
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
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
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
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从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
应两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
择擢任。一则俾藩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或有满
阙,便宜依此施行。”
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或
以科级升。至有白首穷经,方谐一第;半生守选,始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
不滥进。近年州郡奏荐,多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衷私请托,既难
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侥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将
期激浊扬清,所宜循名责实。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
行,越众超群,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亲自披详,
断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
显德二年六月,诏:“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
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
──右厘革
晋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鹏上言: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
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以臣所见,诚为不可,此则轻生
者而重死者,弃今人而录故人,其荣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
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遂令妻则旁若无夫,子则上
若无父,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夫则卑而妻则尊?若谓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
受赐;若谓以子便合贵,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无二上,
国家同体。今授封父无爵,名教不顺,莫大于兹。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父母
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禄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
正官,所贵得以叙封妻室。即父母俱荣,孝子无不逮之感;闺门交映,圣君覃庆
赏之恩。噫!荷陛下孝沼之风,受陛下荣亲之禄者,静而屈指,不过数人。陛下
得以特议举行,编为令式,劝天下之为善,令域中之望风,自然见前代之阙文,
成我朝之盛典。况唐长兴元年德音内一节‘应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与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坚执前文;傥布新恩,兼合旧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体之
规;为子为臣,不失两全之义。臣又闻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
即与封妻荫子,固不分于清浊,但只言其品秩。且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
并是五品,赞善大夫、洗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论朝廷之委任,宰臣之
拟论,出入之阶资,中外之瞻望,则天壤相悬矣。及其叙封,乃为一贯,相沿至
此,甚非。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宪台执陛下纪纲之
司,首冠群僚,总为三署,当职尤重,责望非轻。此则清列十年,不遂显荣之愿;
彼则杂班两任,便承封荫之恩。事不均平,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
已上者,即依旧制施行,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与封荫。清浊既异,品秩
宜升,仍下所司,议为恒式。”从之。
汉乾祐元年七月,诏:“尚书省集议,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
封,合加‘太’字否?以闻。”尚书省奏议曰:“今详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
字,存殁并同。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
太’字,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无载为母加‘太’字处。若以近敕,
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
字。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亦不合用子荫之限。”从之。
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荫补千牛、进马。在汉乾
祐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
诏曰:“今后应荫补子孙,宜令逐品许补一人,直候转品,方得更补,不得于本
品内重叠收补。如是所补人有身故、除名、落藩、废疾及应举及第内,只许于本
品内再补一人。太子进马、太子千牛,不用收补。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书、
侍郎,旧例不许收补,宜许收补。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
丞郎给舍已上,金吾大将军、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者,方得补荫。皇荫人,
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补。应合收补人,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
别无渝滥,方许施行。余从旧例处分。”
右封荫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并在县令之下。”其年九
月,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来州务,并委督邮,遂使曹官擅其威权,州牧同
于闲冗,俾循通制,宜塞异端,并宜依河南诸州例,刺史得以专达。”时议者曰:
“唐朝宪宗时,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夺刺史
权与县令职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镇兵,虽安、史挟奸,岂能
据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还刺史职分,州兵并隶收管。是
后虽幽、镇、魏三道,以河北旧风,自相传袭,惟沧州一道,独禀命受代,自重
允制置使然也。则梁氏之更张,正合其事矣。”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则千岐共贯;宏纲一举,则万目毕
张。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条悉在,无烦改作,各有定规,守程式者心逸日
休,率胸臆者心劳日拙。天垂万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载群伦,岳渎之方隅不
易。傥各司其局,则皆尽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
不举行,遂至隳紊。宜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
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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