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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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第18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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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

宜疏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

五月己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

止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

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

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

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

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

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

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

依。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

远,此后凡有极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

为应在洛京有犯极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

未明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

在无私;听讼之方,惟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

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

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

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

或虑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

无训励,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

巧求瑕衅。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

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

逐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

违,遂成枉滥,或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

逐处观察使、刺史,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

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

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

毙,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

无病致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

之旨,‘《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

囚院,望依,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

所犯轻重决断。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

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

比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

推按,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

未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

亲自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

囚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

例,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

州,准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

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

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

事节,并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

或有案内情曲不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

免有衔冤,抑亦劝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

更宜条理,诚为允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

但关人命,实动天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

案款,一一尽理,子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

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

辰,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

恤,以致和平。应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

提撕,疾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

宇,思致和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

此炎蒸,倍宜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见

禁罪人等,宜令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

淹延,及致冤滥,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

恩;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

之本。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

以宏至仁。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

文,枝蔓乃众。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

人营财,物用既殚,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

伏乞降诏旨,令据在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

留,庶免虚禁平人,妨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

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

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

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戏馐略唬骸俺嘉糯于扇缌鳎司罘叮患晕抟

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

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

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

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

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

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

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

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

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熘苄校沓纶砸椋们招簦

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

哲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

闰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

以代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

三章之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

刑所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

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

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

罚须当,有罪宜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

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

念。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

见系罪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

勿令率引,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

候当小暑,乃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

决,用符时令,勿纵滞淹。三京、邺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

断遣,无致淹滞枉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

虑滞淹。适当长养之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

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因循。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

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

轸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

控告。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

钦恤之道,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

得淹滞。仍令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

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

法之成规,顺长嬴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

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

清适,念囹圄之闭固,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

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

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

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

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

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

及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

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藩郡,令选明干

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

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

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

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

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

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

当赎法。”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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