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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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第18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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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

处,并煎盐场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

即作壕篱为规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

收捉,及许诸色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

及门司节级人员,并当量罪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

钱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一、应有

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

邻人,同共巡检。若诸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

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

绢五十匹。刮硷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

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

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

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

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

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

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

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

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一、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

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

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

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

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年,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

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

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敕条,并处极法。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

捉事人充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

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

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入官,其捉事人依

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围外,

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赏。

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临时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一十斤已

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

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

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其属省院

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委务司

准条流决放讫申报。”)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

仍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

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

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

以交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

来,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

宜与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

后,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

随夏秋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

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

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

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

沽卖,不在纳榷之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

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

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

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

各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

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

遂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

施行,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

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

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

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

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

曲数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

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

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

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

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

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

僣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

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

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

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

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

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

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

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

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

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

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

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

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

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

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

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

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

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

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

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

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

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

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

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

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

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

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

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

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

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

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

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

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

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

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

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

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

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

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

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

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

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

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

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

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

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

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

、《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

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

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

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

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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