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
税诸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
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
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
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
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
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
当系《食货志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
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
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
其丝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
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
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
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
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
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
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
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
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
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
“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
纳绫罗绢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
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
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
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
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
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
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
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
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
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
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
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
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
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
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
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
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
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
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
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
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
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
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
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
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
蚕盐,今后每年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
道盐钱转运使奏:“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
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
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
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
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
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
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
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
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
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
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
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
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
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
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
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
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
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合支赏钱,即准洛京
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
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
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其洛京并镇、
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后但是颗、
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今后若捉
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申奏取
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
一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
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
百姓。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
过二十文,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
兴贩,归利于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
十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
盐钱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
“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
死。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
池务,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
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
访闻更改已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
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
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
今后一切止绝。”(《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
曲法如后:一、诸色犯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
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一、应所犯盐曲,关
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
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
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
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
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
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
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
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
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官务,
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
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科断。一、所犯私盐曲,
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
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若与他人同犯,据逐人脚下
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
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
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
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三
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其盐钱亦
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
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
费用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
处,并煎盐场灶及应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