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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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记- 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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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愿的人,他们才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今天依然一样有。
  我作为一个检察官,20年来,我是头顶着法律,心系着百姓来履行职责的。
  2000年,宁乡县有一个电力事故的案子,案情并不复杂:一个破产停办的砖厂,因欠债,厂里的变压器被债主拆走,连接变压器的电线悬在原放变压器的水泥墩上面。电工曾多次向电力部门反映,但线路一直处于输电状态。一个九岁的男孩放学后因好奇,爬上水泥墩去扯线头,双手被电残废,其中一只手完全丧失功能。
  被害人提起赔偿的诉讼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力部关于由属权所有单位负责赔偿的规定,判决由砖厂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但砖厂早已倒闭,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孩子的损害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救济。
  该案上诉到中院后,中院认为砖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电力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孩子可以获得17万元的赔偿。但电力局不服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县检察院以二审判决违反了电力部的相关规定为由,建议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业务部门经研究认为,县检察院建议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成立,同意提请省院抗诉。
  我审查完案子后,心情格外沉重,案卷里孩子灿烂和帅气的脸蛋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本来可能一生伴随着阳光和幸福的孩子,因遭此厄运,注定了这一生将充满坎坷和凄苦,并且他需要获得如此一点可怜的救济都那么曲折。因此,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抗诉。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第二,电力局对全县人民的安全用电负有教育责任。第三,电业局对全县人民安全用电有管理责任。砖厂停产后,你要管理,变压器被人拆走了,电线吊在那里,还通着电,有人反映了以后,你们不采取措施,你们只要停电后,什么事都没有啦。那么,只找产权单位负责,难道你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责任吗!
  我将我的意见与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交换之后,他们也同意了我不能抗诉的意见。
  后来,电业局局长直接找到我。我给他讲了不抗诉的理由后,告诉他,外地类似的案例赔偿标准是500~600万元,你负次要责任,赔200~250万元也是应该的,更何况一个孩子的健康与前途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这位局长无话可说。
  很遗憾,这个案子还是被省检察院抗拆了。重审时,调解,只赔了7万元。我听了心都是寒的。我很困惑,他们怎么能这样履行职责,如此忍心对待一个受到这么严重损害、渴望得到法律救援的孩子?也不知他们是否想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此时,我只恨我的权力太小了,不能为这个孩子伸张正义。
   。。

1。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2)
很多人会反问,当领导不为钱、权,那究竟又为了什么?
  最先定位的应该是毛泽东,他明确指出“当领导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后来刘少奇在接见淘粪工人时说,“你当淘粪工人,我当国家主席;我们的岗位是一样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岗位不同,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不变。
  如今,中国的权力场上还有许多邪气。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万般皆下品,唯有升官高”和“升官发财”的典型事例。正因为如此,为着高就,人们才不惜“卧薪尝胆”、不惜出卖人格、不惜闯红灯搞那些非法的活动。也正因为如此,为了保领导才有“局长杀副局长”的命案,更有那为村领导的落选而杀人,可见“当领导的确比命重要”。
  从市场化的责任体系说,承担了责任而得到相应的报酬也是合理的,但问题是权利得到了,责任却没有。如我们都知道的“红心鸭蛋”流通事件,竟然没有人负责!我们的领导,国家给了我们权力和俸禄,应是人民公仆吧,我们理应尽心尽力地负起责任。然而我们有些人当领导是为了什么,是给自己捞好处,是为自己谋利益。
  从理论上讲,我们共产党的领导应该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可惜的是,我们见到的一些领导谋求“进步”的目的并非真的是为老百姓服务,而是在为自己的长期利益服务。
  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为了新中国的建设,我们的确看到很多任劳任怨、克己奉公、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典型,也正是这种奉献精神才形成了我们的党魂。如今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有些领导都陷入了迷惑,不明白到底是为了什么而当领导。
  我们都希望我们的祖国变得更加强大,希望我们的人民变得更加富裕;希望我们的未来变得更加美好。但是这一切希望的基础是什么,这一切首先需要我们当领导的怎么做?那就是我们到底在为“什么”而当领导,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而当领导。
  新任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在最近一次讲话中,曾说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发人深省的话:领导干部要“围着百姓想,围着百姓转”。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的具体化。
  “围着群众想”,应该是领导干部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一切从群众角度、百姓诉求和人民利益方面着想,以“群众赞成不赞成,需要不需要,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最高目标和唯一标准,心甘情愿地当好人民公仆,为人民的福祉鞠躬尽瘁。时时牵挂百姓的安危冷暖,常常惦记群众的柴米油盐。
  春至,去农村困难户家探望他们怎么度过饥荒;
  夏临,给街头蹬三轮车的下岗职工递上一杯饮料;
  秋到,起个大早和环卫工人一起清扫缤纷的黄叶;
  冬来,走进孤寡老人的家中给炉子更换一块煤球。
  下雨了,想着谁家的屋顶漏水;
  飘雪了,挂念哪家的被褥单薄;
  刮风了,思考露天的排档群要着手搬迁……
  要真正做到“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围着群众转”,就是各级领导要目光下倾,身子下沉,脚步下落,深入并生活在群众之间,和百姓打成一片,把自己的喜怒哀乐与群众的荣辱兴衰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同呼吸,共命运。
  农民朋友建设新农村的现场,有你奔波忙碌的身影;
  企业改革重组的会上,闪现你果敢坚毅的面容;
  学校危房绽开的裂缝,你是第一个目击者;
  城市巷道路灯不亮,你是最先的知情人……
  手机为群众开着,家门为群众敞着,办公室欢迎群众常来坐坐。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牵动着自己每根神经。为百姓之忧而忧,为百姓之乐而乐。“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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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3)
“围着群众想,围着群众转”,是检验领导干部权为谁所用、情为谁所系、利为谁所谋的试金石和分水岭。是对上级挖空心思、投其所好、献媚逢迎、溜须拍马,热衷于迎送往来,推杯交盏,灯红酒绿,声色犬马之中;还是为群众呕心沥血,殚精竭虑,苦思冥想,夜不能寐,沉浸于加快发展,繁荣经济,建设小康,共创和谐之中;是“上午围着轮子转,中午围着盘子转,晚上围着裙子转”,还是“早上围着居民的菜篮子转,中午围着投资商的机器转,晚上围着棚户区的房子转”;是把心思用在跑门子,托人情,拉关系,还是把精力投入工作上,为群众做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人生观和价值观。
  前者,无疑淡化了宗旨,扭曲了观念,偏离了党性,冷漠了百姓,最终滑向了居高临下、追求自我、膨胀权利、脱离人民的泥潭,必将被人民所抛弃;而后者,与人民群众身心一体,血肉相连,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是人民群众既得利益的捍卫者,幸福生活的引路人,权利义务的代言人,必然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万事民为先”,一个共产党员、一个领导干部从本质上来说,就应该是为老百姓造福,为老百姓谋利益,就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如果没有老百姓的好日子,哪来领导干部的好日子呢?
  “当领导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干部。特别是当共产党的干部,如果首先想到的不是老百姓,不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那么这样的干部将失去共产党员的本色,失去老百姓的信任和拥护,失去干事创业的力量之源。只有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
  

2。一个社会,只靠包公来维护是十分悲哀的(1)
坚持公平、公正有时是会得罪人的,是会树立对立面的,是需要勇气的。但是在不公平的事情面前,我是一个典型的反对派。我从不盲从,我在什么问题上都有自己的见解。
  一次,我单位准备提拔一批干部,民意测验入围了的已经讨论过了。然而一个民意测验没有入围、工作没有什么业绩建树的人,使出浑身的解数,竟然在几天之后,可以让领导班子单独讨论她的提职问题。虽然我也在事前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招呼,虽然所有领导成员都表示了同意的态度,但我以充足的理由,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也起了暂时刹车的效果,也心安理得地又得罪了一回人,因为研究干部是无密可保的。我却纳闷,难道大家都不想一想,如此提拔干部,对广大干部的发展导向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吗?
  2000年,检察机关换届时,一名基层院的副职被推荐任基层院的一把手。我曾经审查处理一件申诉案,此人将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全部不入卷,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申诉人近200万元被收缴。根据这一事实,我认为此人不宜担任一把手。然而遗憾的是他还是做了一把手,并在他任职两年多后,因胆大妄为索贿受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
  我想,如果能出以公心、公正来选拔干部,没有把他放在一把手的位置上,他不至于有此牢狱之灾。是爱了他?还是害了他?
  我认为,当个好领导,当个公正、公平的领导,首先就得有良知。
  我是一贯固守良知,处理案件,坚持一准于法的。我认为良知是人类不学而知、不学而能的,先天具有的判断是非善恶的本能。检察官的良知就是运用法律,评判是非,惩恶扬善的内在修养。固守检察官的良知,是检察官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检察官一准于法,不枉不纵,正确处理好各类纷繁复杂案件的人格要求。
  2000年初,无辜公民袁某,其妻陈某是省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因离婚财产纠纷,其妻利用各种关系,将丈夫袁某送进了看守所。袁某的亲属将情况向我反映后,我立即找有关同志了解情况。有关同志介绍完情况后,认为袁某涉嫌犯罪,还以法院的相关调解作为依据。
  我当时想自己也没有管刑事检察,出了什么问题也轮不到自己负责。但是,想到此案的处理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监督权威,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准于法的处理案件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因此,我向检察长清楚地表明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并建议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后经研究并报请省院审查,袁某被立即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使这起错案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这件案子虽然被纠正了,但是,留给我的是更多的回味。第一,那么多人卷入这个简单而明了的错案,是他们不懂法律?显然不是,他们多是从事多年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第二,案件了结后,法院因违法管辖进行调解,多名法官受到处置,但错案追究制实行了那么多年,将一个明显的民事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人群却无一受到追究。第三,法律本应是惩恶扬善的利剑,在这里却成了权力与关系的工具。
  1999年,省属某监狱发生一起服刑罪犯脱逃案。我们对涉案的两名司法警察立案查处后,因其中一涉案人是监狱一位主要领导的亲属,该监狱领导几次上门说情,希望交由他们内部处理。有的领导还称,他们的问题是一种过失,情节似乎不太严重。我对他们的这种态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摆事实,讲法律,指出这两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接受罪犯亲属的请吃,尔后还接受罪犯请小姐陪唱,致使罪犯逃之夭夭。
  虽然对罪犯脱逃而言,他们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但导致罪犯脱逃的客观情节是十分恶劣的,严重地损害了监狱的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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