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大案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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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大案叁-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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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24)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 “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第一章: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25)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王菲胜诉,“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落槌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凌云互动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一章: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26)
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存在诽谤一节,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网站、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天涯社区的起诉,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网规则,并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并在判决中给予了批评。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王菲系主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鉴于在相关网站披露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行为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之外,还存在其他披露行为,同时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加之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大旗网的报道也包括不同立场的内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定了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其他几方当事人则均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询问了王菲的近况,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单位因惧怕网友和舆论的压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过网络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当问及对判决的意见时,王菲的律师表示虽然还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律师他对判决非常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的预期目的,对于赔偿数额,该律师表示尽管数额上与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决,他表示理解和认可。
  上午10:30分,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第一章: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27)
法院指出,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并立即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然而直至4月2日该网站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获准前长达103天的时间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该部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同时加强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判决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王菲均因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因此该两起案件判决已一审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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