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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我们面前可能是悯怜的对象,或许是不欢喜的对象,但不会成为愤怒或愤慨的对象;我们不会把他当作社会的一个敌人来对待;我们会想我们有理由可以对他做到的最坏程度乃是随他自己去,假如我们不想借着对他指明利害关系来作什么好意干涉的话。 如果他不论是个人或者是集体地违犯了为保护其同胞所必需的规律,那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 总之,在这一情事中,他是我们法庭前的一个犯人,我们不仅受有使命要坐下来对他审判,而且还要在这种或那种形态下起而执行我们自己的判决书;而在别的情事中,我们则没有职责去对他施加任何痛苦,除开在我们行使我们所有也是他所同样享有的规定自己事务的自由时偶然随来的一些使他感到痛苦的事情。这里指出的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之间的区分,有很多人会拒不承认。 他们会问:社会中一个成员的行为,无论哪一部分,对其他成员说来怎能是漠不关心的事呢?
,没有一个人是完全孤立的存在;一个人若做了什么严重或永久有害于自己的事,其祸害就不可能不至少延及其左右亲人,并往往远及亲人以外的人。 他如果毁了他的财产,对那些直接或间接赖它资助的人就有了损害,并且通常也必在或大或小的数量上减少了群体的总资源。 他如果毁伤了自己的肉体的或精神的官能,他就不仅给所有赖他以取得某一部分快乐的人带来了灾祸,而且也使自己丧失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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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服一般所应服的劳役的资格,或许还在他们的好感或善心上成为一个负担;这种行为若频频发生,实比任何罪行都会更多地减损善之总量。 最后一点,人们还会说,纵使一个人的邪恶或愚蠢没有直接伤到他人,他的榜样作用也是有害的;我们若为那些看到或知道他的行为就会学坏或者走入歧途的人们着想,也应当强迫他去控制他自己。人们还会进一步说,即使错误行为的后果能够局限于邪恶的或没有思想的个人自身,难道社会对那种显然不配指导自己的人就该听任他们为所欲为吗?如果大家承认对于儿童和未成年的人应当给以违背他们自己的保护,那么,对于那些虽然已到成熟年龄可是同样没有能力管治自己的人们,社会不是也同样有义务给以这种保护么?
如果说赌博、酗酒、随地便溺、游手好闲以及不讲清洁等等是和法律所取缔的行动中的多数或大多数同样有害于幸福并同样大有碍于进步,那么,法律在既合于实际可行又合于社会利便的条件下为什么不力图把它们也取缔掉呢?法律总是有些必不可免的不足之处的,为了补足它,舆论难道不应当至少组织成一支强大的警察力量来反对那些恶行并对凡被查出有那些恶行的人们施以严格的社会惩罚吗?可以说,这里根本没有所谓束缚个性或妨害生活中新的和首创性的尝试等问题。 这里所要禁阻的只是自从开天辟地直到今天早已经过尝试而被判决的一些事情,只是经验早已表明为对于任何人的个性都不会有用或不能适合的一些事情。 必须在经过一段时间和积累起一定数量的经验之后,才可以认为一种道德上的或智虑上的真理已经树立起来;而人们所要求的只是防阻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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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在他们先人曾经失足致死的同一悬崖边上再坠落下去。我充分地承认,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 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弃了他对一个或多数他人的明确而可指定的义务时,这情事就被划在只关己身的那一类情事之外,而应当在道德的不谅面前接受质问。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瞻养和教育,这当然应该受到谴责,就是施以惩罚也算正当。 但是谴责或惩罚之点乃在他背弃了对家庭或债主的义务,而不在他的挥霍浪费。 假如这笔应当专划归他们的款项是因移作一项最审慎的投资而变为无着,这在道德上还是同样可加谴责。 乔治巴恩韦尔为替夫人谋财而害了叔叔的命;但假如他是为在生意中有所建树而干这事,他也同样会被处以绞刑。 再看,一个人往往因耽溺于恶劣习惯而引起全家的苦恼,他当然应该为其刻薄或忘恩负义而遭受指责;但即使他是在培养某些本身并不邪恶的习惯,他也同样可以受到谴责,假如和他共同生活的人或者因私人联系而依他以享安乐的人引为痛苦的话。 凡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并无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它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为了所以有失考虑的原因,更不是为了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 同理,一个人若从纯属只关己身的行为毁伤了自己而失去对公众尽其本分上的某种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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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他就算犯了一个社会性的罪行。 没有一个人应当单为喝醉了酒而受惩罚;但是一个士兵或一名警察则应当因为在执行任务时喝醉了酒而受惩罚。 总之,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属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那么,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 假如说成年的人因不能正当地照管自己而应受惩罚,我宁愿说这是为他自己之故,而不愿找个借口说这是为要阻止他损毁自己的能力以致不能对社会有所惠益——这惠益是社会并未冒称自己有权诛求的。 但是我却不能同意这样来论证这一点,仿佛说社会除等待其较弱成员做出了什么不合理的事然后从而施以法律的或道德的惩罚外便没有办法把他们提高到合理行为的普通标准。 社会在人们存在的全部早期当中是有绝对的权力来左右他们的;人们有着整个一段的儿童时期和未成年时期可以由社会来尝试是否能使他们在生活中有能力做合理的行为。 现在的一代对于未来的一代,既是施行训练的主持人,也是全部环境的主导者。 诚然,这一代不能使下一代的人们成为十分聪明十分好,因为它自己正是这样可悲地缺短着善和智;而它的最好的努力在一些个别情事上也不见得是最成功的努力;但是它总还完全能够使方兴的一代,作为一个整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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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和它自己一样好,并且还比它自己稍稍更好一些。 如果社会竟让其为数可观的成员长成之后仅是些孩子,没有能力接受就遥远动机所作合理考虑的作用,这种结果是要由社会本身承其咎责的。 社会不仅仅为一切教育力量所武装,而且还被公认意见的优势权威所武装,这种权威永远在左右着不配自作判断的人们;社会又拥有一种助力,就是人们借厌恶或鄙视而加于所识者的一种阻挡不住的自然惩罚;让社会不必再僭称还需要在只关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有发布命令并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吧,在那种事情上,从正义和政策的一切原则来说,总是应当由承当其后果的个人自己来做决定的。 要影响行为而凭借较坏的办法,没有比这更会把较好的办法也弄得失去信用和失去效力的了。 如果在被强迫要审慎或者要有节制的人们中,在他们性格中含有任何一点壮盛气势和独立精神的材料,他们就决不会不反抗这个压力。 这样的人永远不会感到他人有权利在他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来控制他,象他们有权利阻挡他在他们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来损害他们那样;而且这样的人还很容易认为这是有精神有勇气的表示,故意翱翔在这种篡得的权威面前,以矜示的姿态偏偏做出和它的命令恰正相反的事怀,象在却尔斯二世(CharlesⅠⅠ)时代继清教徒在道德方面不宽容的热狂而起的那种粗野风气就是如此。 至于说到有必要保护社会避免邪恶或自纵的人给他人树立坏榜样,当然,坏榜样确是会起毒害作用的,特别以做了对不住人的事而本人却没有罪责这个坏榜样为尤甚。 但是我们现在所谈的却是一种并没有对不住他人却假定大有害于自己的行为,于是我就看不出相信有这种事的人怎样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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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认为这事整个说来是利多于害的榜样外还别有他种想法,因为这事如果显露出错误的行为,也就显露出只要对那行为一加公正的谴责就可假定在全数或大多数情事上必定随件着它的痛苦的或败坏名誉的后果。在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的一切论据当中还有最有力的一点,那就是说,如果公众真去干涉,多数的情况是它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 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在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也即压制的多数的意见虽然常常会错,大概更常常会是对的;因为在这类问题上他们只需要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只需要判断某种行为如任其实行出来将会怎样影响到自己。 但是在只关个人自身的行为的问题上,若把一个同样多数的意见作为法律强加于少数,会对会错大概各居一半;因为在这类情事上,所谓公众的意见至好也不过是某些人关于他人的善恶祸福的意见;甚至往往连这个都不是,而不过是公众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而专去考虑他们自己欢喜怎样和不欢喜怎样罢了。 有很多人把他们所厌恶的任何行为看作对自己的一种伤害,愤恨它好象它对于他们的情感是一种暴行。 我们常看到,当一个宗教执迷者被责为蔑视他人的宗教情感时,他总是反唇相讥说,正是他人坚持其可恶的崇拜或信条而蔑视了他的宗教情感。 一个人坚持其意见的情感和另一个人因他坚持那个意见而感到触怒的情感,这双方之间是毫无相似之处的,正和窃贼想偷取一个钱袋而物主想保持那个钱袋这两种欲望毫无相似之处一样。 一个人的趣味嗜好同他的意见或钱袋一样,同样是特别关于个人自己的事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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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都容易想象一个理想的公众,在一切未定的事情上概不过问个人的自由与选择,只不过要求他们戒免那些早为普遍经验所禁止的行为方式。 但是,在什么地方曾看到公众在其检查任务上划定过这样一个限度呢?公众又在什么时候曾操心到所谓普遍经验呢?实际上,公众在干涉私人行为时很少想到别的什么,只不过想到凡不同于它自己的做法或想法是怎样罪大恶极罢了;而这个判断标准,经过薄薄的一道化装,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作家当作宗教和哲学的诏谕交给人类。 他们教导说,事物因为它们是对的所以是对的;因为我们感到它们是这样的。 他们告诉我们,要任我们自己的脑中和心中搜寻行为的法则来束缚我们自己并束缚一切他人。这样,可怜的公众还能怎么办呢?
只有把这些教诲应用起来,把他们自己私人的善恶之感,假如他们之间是相当一致的话,作为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了。这里所指出的祸害并非仅仅存在于理论中的祸害。 或许可以指望我在这里特举一些事例来说明这个时代和这个国度的公众怎样不恰当地把道德法则的性质强赋于它自己所择取的东西。我不是在专写一篇关于当前道德情感的错乱的论文;而这样一个分量很重的题目显然又不能以插句表明的方式和例证的办法来加以讨论。 但是为着表明我所主张的原则确实具有严肃的实际的重要性,而我并不是在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