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初,台士乡试,例由海东书院给发盘费,以助肄业诸生。建省以后,官船往来,改发船票,而会试者从前新科举人在院肄业者给以百圆,虽不在院而连捷者亦同,否则仅给四十圆,应赴书院监督报名,而后分发。若台北府则由该府自行提给,台湾府亦就近报名,送道核给。其所以奖励科举者至矣。
当是时,百事俱兴,农工路矿次第举办,而多借才异国。铭传乃为树人之计,十二年,先设电报学堂于大稻埕,以习其艺。十六年,又设西学堂于城内,聘西人为教习,择全台聪慧之子弟而教之,课以英法之文,地理、历史、测绘、算术、理化之学,又以中国教习四名,分课汉文及各课程。学生皆给官费,每年约用一万余两。成效大著,台湾教育为之一新。
夫抚垦之事,为治台之大政。前者番社虽设社学,又拔其秀者为佾生,以宠锡之,顾此为羁縻之策,而非长治之计也。是年春三月,并设番学堂,先选大嵙嵌、屈尺、马武督之番童二十名而教之,聘罗步韩、吴化龙、简受禧为教习,课以汉文、算书,旁及官话、台语。起居礼仪,悉仿汉制。每三日,导之出游,以与汉人晋接,消其顽犷之气,生其观感之心。而铭传又时莅学堂,以验诸生功课,极力奖励。人才之盛,勃勃蓬蓬,再及数年,可以致用。然自邵友濂一至,十七年,而撤西学堂,十八年,而番学堂亦废矣。呜呼伤哉!
台湾儒学表
台南府儒学 在台南府治,康熙二十四年建。以下俱附见《典礼志》各文庙内。
安平县儒学 在安平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嘉义县儒学 在嘉义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凤山县儒学 在凤山旧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恒春县儒学 未建。
台湾府儒学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台湾县儒学 未建。
彰化县儒学 在彰化县治,雍正四年建。
云林县儒学 未建。
苗栗县儒学 未建。
台北府儒学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建。
淡水县儒学 未建。
新竹县儒学 在新竹县治,嘉庆二十二年建。
宜兰县儒学 在宜兰县治,光绪二年建。
第四部分教育志(4)
台湾书院表
海东书院 在台南府治府学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煊请建,后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台御史单德谟奏请别建校士院。翌年,巡台御史杨二酉奏请照福建省直辖之例,以府学教授为师,考取诸生而教之,给以膏火。于是拔贡生施世榜首捐谷千石,以为修缮之资,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经费,遂延教授薛仲黄为师。六年,巡道刘良璧手订书院学规,二酉立碑记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县鲁鼎梅改建县署于赤嵌楼之右,移书院于旧署。十七年,诏以巡道兼提督学政,岁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旷。廿七年,巡道觉罗四明又就旧院修理为用,立碑记之。三十年,知府蒋允煟Щさ朗略竦赜诟髌橹拢鸾ń裨海闳桑蟀耸桑颍蔡谜嵯け浮F浜蟮蕖!
崇文书院 原在台南府治东安坊,为府义学,康熙四十三年,知府卫台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摄府事庄年重修。十五年,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移海东书院于旧县署,而以旧海东书院为崇文书院。二十四年,知府觉罗四明乃就府署之东新筑讲堂斋舍,立碑记之,现在院中。
南湖书院 在台南府治法华寺傍,乾隆二十九年,台湾府知府蒋允煟Ыǎ晕钌抟抵兀穹稀T薀'所撰碑文,载于台湾县志。
正音书院 在台湾县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设立,凤山、诸罗两县亦设,今俱废。
引心书院 原在县治檨仔林街,嘉庆十五年,邑绅黄拔萃就白莲教斋堂抄用,称引心文社,独任膏火。十八年,知县黎溶与拔萃议,改为台湾县书院,各捐款置产,嗣移于柱仔行街。知县姚莹又捐款生息。光绪十二年,改为蓬壶书院。
蓬壶书院 在县治赤嵌楼之右,光绪十二年,台湾县知县沈受谦建。
奎楼书院 在台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为诸生集议之所。
凤仪书院 在凤山县署之东,嘉庆十九年,知县吴性诚建。
屏东书院 在凤山阿猴街,嘉庆二十年,凤山知县吴性诚、下淡水县丞刘荫棠建。
玉峰书院 在嘉义县治西门内,为旧时县学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诸罗知县李倓改建。
宏文书院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白沙书院 在彰化文庙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摄彰化县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毁,知县宋学颢乃改建于文祠之西。嘉庆二十一年,署知县吴性诚重修,规模较大。先是,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议以南门外旧仓改建主静书院,延师主讲,以为贫士肄业之地,劝捐千余圆,置田生息,后不果建,遂以此租拨归白沙书院。
文开书院 在彰化辖鹿港之新兴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邓传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远、卢若腾、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荐、郭贞一、蓝鼎元配,皆台之寓贤也。光文字文开,故以其表德名书院。传安自撰之,记载于彰化县志。
龙门书院 在云林县治,乾隆十八年建。
蓝田书院 在云林县辖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县丞朱懋延请南北投、水沙连两堡士庶议建书院,乃以生员曾作云、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内祀朱子,为讲堂,旁为斋舍,费款四千一百余圆。众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长以为膏火诸费,贡生曾作霖立碑记之,现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绅士吴联辉重建,兵备道丁曰健题曰“奏凯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绪十年,联辉之子朝阳又修之。
英才书院 在苗栗县治,光绪十三年建。
登瀛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台北府知府陈星聚建。
明道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十九年,台湾布政使司沈应奎建。
学海书院 在台北府治艋牛虑蹲募资樵海拦馐吣辏υ埔榻ǎ葱校辏芙餍芍6吣辏芏搅踉乡嫜蔡ㄖ留慌{,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为山长,诸生肄业者数十人,文风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书院 在新竹县治西门内。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贡生胡焯猷以其兴直堡新庄山脚之旧宅自设义学,颜曰“明志”,并捐学租以为经费。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禀请大吏,改为书院。翌年,总督杨廷璋立碑记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书院距治太远,课士不便,议移南门内。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经费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门地势低洼,移于西门之内。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书院 在宜兰县治文昌宫之左。初,杨廷理入兰筹办时,以宋杨龟山为闽学之宗,而兰之海中,亦有龟山屿,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庆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玛兰通判高大镛乃延师开课,而屋渐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改筑于后殿左厢,亦只一厅一室,未几复圮。十年闰四月,署通判萨廉乃就旧址新筑三楹,为课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余款充为租息,岁入约千圆,以供诸费。
崇基书院 在基隆厅治,光绪十九年建。
文石书院 在澎湖厅辖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伟循贡生许应元等之请,捐款新建。中为讲堂,祀宋代周、程、朱、张五子,旁为斋舍,各十间,以澎产文石,故以名之,其后叠修。道光七年,通判蒋镛与副将孙得发、游击江鹤等捐俸倡修,自为主讲,以束修充工资。九年春,改建魁星楼于巽方,以取文明之象,并请筹款生息。光绪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议修建,计捐二千余两。二年冬落成,规制宏敞,然以经费支绌,玉成又亲赴道署禀请筹拨,巡道刘璈许之,而宾兴膏火之费始裕。
第四部分刑法志(1)
连横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处一国之中,相生相养,相爱相亲,固不能湣然而无争。争则强者胜而弱者败,贵者伸而贱者抑,不平之气,郁于国中,而乱作矣。是故圣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后能得其平,而民无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而礼者施于未然之前,故礼之为用也微,而法之为用也显。微则用远而效著,显则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呜呼!世非浑穆,人非狉榛,其能无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恶而已。
台湾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来居聚者,耕渔并耦,无诈无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乡约,而无国法,固不知其几何世也。及明之季,荷兰入处,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颁之台湾,所谓属地之法也,其贱乃不得与齐民齿。荷人以此法颁之爪哇,且以行之台湾,士番伈伈,受其约束,莫敢支吾。而郭怀一则愤其暴而欲逐之,事虽不成,死者相继,而积怨日深,内讧不息。郑师一至,而荷人且败走矣。
延平郡王郑成功既克台湾,养锐待时,与民休息,而立法严,犯者无赦。诸将以为立国之初,宜用宽典。王不可。初,王在思明,设刑宫以理讼狱,遵用明律,又设行军司马以理军政。王之治军,信赏必罚,众莫敢犯。永历十年,左先锋镇苏茂败绩揭阳,王以其私纵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议罪,斩之。然茂建功多,诸将或以为过,王乃自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于汉,然误国家之计,虽武帝不能为之赦。马谡非无功于蜀,然违三军之令,虽武侯不能为之解。国无私法,余敢私恩?断不敢以私恩而废国法。今行国法而废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诸将闻之乃服。及克台后,任贤使能,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辑睦,奸宄不生,而讼狱几息矣。经立,遵用成法,民乐其业,闽、粤之人,至者日多,尽力农功,相安无事。及经西伐,委政陈永华,以元子克监国。克明毅果断,亲贵畏惮,而永华又辅相之,兴利祛弊,民归其德。台湾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台之后,颁行清律。满律之制,始于顺治三年。入关未久,多沿明律,康、雍两朝时有修改,及乾隆而大备,所谓大清律例者也。内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户律,三曰礼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数百条。五刑:一曰答,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恶:一曰谋反,二曰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此则博采历代成法也。
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使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缙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其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鞫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延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命盗之案,厅县讯之,取其口供,合以证据。有不招者,以刑威之。拟定罪名,案详之府,复详之道,由道造册,送省秋审,酌其轻重缓急,乃由督抚汇奏,刑部议复。其有疑者发道再审。拟死之犯,录其姓名,奏请天子亲勾,部文到时,就地处决。未勾者监候,如遇恩赦,则减其罪。
监狱之制,典史司之,有轻罪、重罪之房,已拟、未拟之别。而狱中污秽,暗无天日,饥寒交迫,疾病丛生,每多瘐毙。狱吏禁卒,又多勒索,一有不从,遭其荼毒,阴房寂寞,与鬼为邻,可哀也已!徒流之犯,定其远近。徒者近至澎湖,远至泉州;而流者则配口外,或发烟瘴之地。押解之时,必黥其面,以为识别,非遇恩赦,久不得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