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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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4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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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作预算,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实物。陆贽在谈到两税法时也说:“定税之数,皆计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经济发展要求财政交纳也以货币形式较为便利。两税征收采取这种手段也正反映了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的一个推动。不过因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因此两税法的征收手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有时代的局限性。?
  (六)征收的税额及税率?
  两税法规定不分土户和客户,一律以定居为依据,至于行商则按三十分之一纳税。其税额的计算基础,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个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征收。其中“田亩之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由纳税人缴纳税额的标准。?
  (七)简化税制?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两税以前,各种税种的征收时间、征课客体、征收次数均有不同。官府不断催收,人民不断交纳,双方均不胜其烦。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其为“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巨大的变化,故当时人说“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催索的纷扰。?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税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把土地作为封建政府征税的依据。地税,明显是履亩征税;户税,主要是依据资产(不含土地)来征收,而这与土地联系甚紧。地主占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积聚的其他资产也就越多。所以从本质上讲,户税只是依据土地征税的变象。总之,无论是“地税”或“户税”都说明了土地已开始成为税收的主要依据。
  换而言之,税制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转变。可以说,两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以后各代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税制。北宋熙宁五年王安石的变法中有一重要内容——方田均税法,清丈全国土地,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等税额高低。这无疑是对履亩征税的完善。
  到了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时,更是如此。张居正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为解决该问题他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是,全国总计田亩数7,013,976顷,大大超过了明以前的税田总数。
  清查丈量全国土地,这在两税法实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汉光武刘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而宋代以后清查土地却非常顺利,就是因为两税法实行以后都是以土地的好坏来确定税额的。
  上述情况,影射了唐统治者在两税法的条例规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为税收依据的精神。后来历代统治者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又继续发扬了这一精神,这就使“舍丁税地”制逐渐确立和发展。?
  三、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从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课户是主要纳税对象,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而且贵族官僚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也不承担赋役。
  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客户和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朝廷共清查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于是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征收,实行统一的税制,使国家赋税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战乱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实行两税法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实行两税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这就改变了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两税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为准,而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法令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也承认“据地出税,天下皆同”。大中年间诏书也称,贵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税也相应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再次,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史之乱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统一。两税法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中央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开对藩镇的斗争,维护中央集权。?
  (二)从经济方面分析?
  两税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调法遭到彻底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
  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德沃壤四千余顷”。又如于頔为湖州刺史时,境内有西湖,“溉田三千顷,久湮废,頔命设堤以复之,岁获秔稻蒲鱼之利,人赖以济”;淮南节度使李吉甫,“于高邮县筑堤为塘,溉田数千顷”;江西观察使韦丹,筑堤捍长江水,“凡为陂塘五百九十八所,溉田万二千顷”。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江南农业生产的发展。当时,江淮一带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江淮一带是:“淮海奥区,一方都会,兼水陆漕輓之利,有泽渔山伐之饶,俗具五方,地绵千里”;浙西的湖州,出产“贡橘柚纤缟茶、紵”等物,“舟车所会,物土所产,雄于楚越,虽临淄之富不若也”;润州也是繁富之地,“大江具区惟润州,其薮曰练湖,幅员四十里,菰蒲蓤芡之多,龟鱼鳖蜃之生,厌饫江淮,膏润数州”;浙东地方是“机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正是由于当时江南经济的繁荣,才能负担起唐王朝沉重的赋税任务。两税法施行后,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商品交换,表现得更加活跃,这是因为庄园经济的分工,经济作物增多,手工业生产扩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唐朝的封建政权,正是依靠江南地区的殷富财力得以勉强维持。
  从社会生活方面分析。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一来,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
  这些在唐代的诗词中屡见不鲜。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
  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的现象。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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