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立即产生了这样两个疑问:
首先,无论如何,不应在案子未审结之前得出最终的结果,是非尚未断明,就把判决定好。这是随意聊天吗?不会,在履行法律公务时,没有聊天这个环节,也不可能有聊天这份心情;我只能怀疑对方早已把审判程序和结果策划敲定,明示“钱也不多,你认了吧”,我只能这样理解。
其次,案子的标的就是最终索赔的钱数,这个钱的数目(五万元以下)却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案子。就是说根据原告的标的额(即索赔数额),这个案子应由区一级基层法院受理。
综上考量,能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必有来头和立案前的“会商”,这个会商已包含了“不立则已,立则必胜”,结果的赔付也已经内定或说轻点,某法官已考量过。诸君,这法官怎不与我律师聊聊对方败诉将会如何。只聊出一面想法,也可能会导致一面官司。
至今,我虽然一审胜了官司,但对于对方可能存在的疑点,挥之不去。
以上的怀疑还有佐证,就是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方面为了这么小标的额的民事诉讼,居然劳师远征,风风火火,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阵势,“闹”上机关大门,为之过甚,显现出教养、作风以及执法意识的低下。
然而事与愿违,当出乎始作俑者的预想,这个他们自恃必胜的案子,在公众的关注和海淀法院的判决影响下,是原告Z某以败诉告一段落,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毕竟是在党、政、人民的监督之下,为人民办事的法律部门,毕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个别人的预谋为准则,一审判对方败诉,而这个判决的结果,已形成一份法律文件,理应一视同仁,是否也要派人过来到上次递传票的地点,也以刻不容缓的样子递到我手中,像发给我传票一般风风火火才算正常呢?事实是,这回没派一人传递,只装在文件袋内寄到北京再转给我。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结案一年后给我来过一封征求意见函,我由于忙,一直拖欠至今,借此之机,谨献此言:“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当然,济南中院的判决我认为是公正的。('EX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