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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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卷-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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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

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

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

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天然

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

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

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

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

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

义务了。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

的。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

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

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

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

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

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

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

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

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

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

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

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

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

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

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

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

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

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

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

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

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

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

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

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

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

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

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

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

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

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

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

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

属于我的主题之内。

第九章 论财产权

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

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

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这并不是

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

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无可比拟地要大

过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

性,——至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实上却更为强

而有力和更为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

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

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而言,则国家只是由

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财富的

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

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

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

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

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

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

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

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

所有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

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

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

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

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

一标志。

事实上,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不就已

经把这种权利扩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吗?难道对于这一权

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

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

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

利了吗?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若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

段,——因为他们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赋给大家

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么能够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

大土地呢?当努涅兹·巴尔波在海边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

义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

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吗?

然而就在这个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一再为人们

所效颦;而那位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消一举就占

有了全世界,只要随后把别的君主已经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

己的帝国版图就行了。

我们可以想象,各个人毗邻的和相联的土地是怎样变成

公共的土地的,以及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

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

身的权利;这就使得土地占有者们陷于更大的依附地位,并

且把他们力量的本身转化为使他们效忠的保证。这种便宜似

乎古代的国君们并不曾很好地感觉到,他们仅只称为波斯人

的王、塞种人的王或是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不过自认

为是人民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国王们就聪明得

多地自称为法兰西王、西班牙王、英格兰王,等等;这样,他

们就既领有土地,同时又确实领有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

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

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

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

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

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

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只要区

别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

二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

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人们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

已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

们或是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

的比例来加以划分。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

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

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

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

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

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

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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