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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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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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也冠以各种法与罚的名目,其实是皇上天子们的意志体现,所谓“金口玉言”,“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典型的集权专政,是人治。“文革”期间,砸烂了司法机关,刚刚从人治转入法制的司法建设由瘫痪而产生了倒退。 

        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重新走上中央领导岗位后,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胆略和气魄领导拨乱反正,在关键时刻扭转中国历史发展航船的舵轮,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伟大的历史变革。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既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广大干部群众惨遭非法迫害的历史教训,又从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着眼,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鲜明的主张。他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尖锐地批评了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司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决议,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1978年12月30日,中央决定对原司法部“反党集团”予以平反。1979年6月15日,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批准了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建议》指出:“有关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这一建议已明确了司法部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建设上不仅恢复重建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两级机构,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建了50年代未曾有的地(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使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庄严的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总起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司法行政部门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的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进程。司法行政部门被撤销长达20年之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如果没有小平同志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做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司法行政部门的恢复重建是不可能的。重建司法行政机关,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小平同志的伟大历史功勋。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状况与这个社会的法制状况相联系。法的实践体现着人们的精神状态,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实践就说明这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精神发展水准。法的体系不仅以规则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使其以制度的职能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而且由于法的体系和法的精神凝结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是非标准,所以又对社会成员的精神、观念及思维方式起着引导和定向作用。法以规范的方式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而法律规范中包含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规范作用,通过人们的内心约束而影响外在的行为。所以法的效能与人的主观素质密切相关。一个社会法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构成社会成员主观素质的重要标志,它是判断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状态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对于人的素质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丝毫不小于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范畴,它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变革和建设的过程。依法治国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的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精神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巨大进步。 

        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是科学地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了可行的法律法规,守法则成了法制建设的关键。 
        守法,法理学上称之为法律的遵守,我们通常称之为遵守法律,它是法律实施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发展进程中,树立正确的守法观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求谁守法?这是守法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封建传统观念认为,守法只是老百姓的事,有权的、有钱的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犯了法也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法自君出”,封建官吏“以法牧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治”传统延续了数千年。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真正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知,守法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公民,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那些担任国家公职乃至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包括一般组织,也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总而言之,守法绝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的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领导者和普通公民、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守法。 

        正确的守法观还应该包括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映在守法问题上,表现为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的统一。现实生活中有两种现象是需要警惕的:一是特权思想。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认为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老百姓的守法,就是尽法律义务,而自己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二是滥用权利。有的人借口行使法律权利,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的绝对自由和权利,无限制地扩大个人权利,甚至滥用权利,以致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把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结合起来,绝对不得滥用权利。 

        正因为守法观所存在的种种误区,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党政机关产生了种种腐败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执法的司法界,近年来也出现了司法腐败。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最容易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腐败是以直接损害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必定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最终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千里之堤,毁于蝼蚁之穴。中国正在筑起一道法律的长堤,而少数的司法腐败分子却在这道长堤上钻洞。这种隐患是潜在的灾难之源! 
        长江两岸,百万军民面对被高水位的洪水浸泡了近两个月的长江干堤“严防死守”;而政法机关正在剜除自身的毒瘤,剔除共和国法律之堤的蛀虫。可以说,这是1998年不平静的夏天里最令人瞩目的“抗洪防灾图”。 

        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的水灾,可谓是自然灾害中最大的“魔头”;而法律之堤因“蝼蚁”之穴而溃堤,巨大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苍天在上,岁月轮回。天灾可防,人病也应该能防。筑堤与防蛀,是抗灾与防灾的首选。 

                  三、一个越狱犯的悲剧人生 

          一个越狱犯缘于犯罪年龄失误的悲剧人生:他数次越狱脱逃,只为判 
        决书上对犯罪时年龄确认的失误讨回说法;数次被捉拿归案,15岁少年如 
        今变成50多岁的老人,还要在狱中服刑。 

        法律的世界是一个人为建构的空间,所谓的法治,不仅意味着要在生活的世界之上人为地构造出一个法律世界,还意味着人们自愿把在生活世界里发生的冲突放到这个人为世界中去解决,并接受其结果。当然,前提是这个人为空间应当尽可能合理和有效。 

        司法需要公正。 
        司法腐败的最直接表现是,法律的天平倾斜了。 
        对于法律这个人为空间的公正性的因果关系,我还是引出 
        本书的第一个案例,它可能是最简明扼要的文本。 
        卢广义今年52岁,在他此前的近30年的人生黄金时间里,他创下了令人震惊的一次又一次越狱脱逃的历史:从1967年11月至1973年10月,他先后4次越狱,累计脱逃3年5个月零6天;1980年他第5次越狱,再次创下了脱逃17年之久的纪录。 

        时间回溯到1962年10月,在三年灾害中捱不过饥饿离家出走的卢广义从西安回到了咸阳家中。亲人相见,诉不完别后的相思。年仅15周岁的小伙子如实向家人倾诉了一年多的流浪生涯,实话实说却把家人吓坏了:他为了生存,曾经有过偷窃行为。 

        这可是犯法的事呀! 
        一向规规矩矩做人的卢家老少,顿时惶恐不安起来。思前想后,他们终于说服了卢广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卢广义走进了派出所的大门,不料从此再无缘与亲人见面了。他交待了自己在西安市曾偷窃过价值近400元的钱物,并供出了同案犯。因其作案地在西安,他被押送到西安雁塔公安分局。 

        1963年,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做出(63)雁塔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现年18岁的卢广义在1961年12月至1962年10月间,先后单独或伙同杨华清、刘世均等5人盗窃公、私财物共达26次之多,其在监所还多次打骂其他犯人,情节严重而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判处卢广义有期徒刑10年。 

        卢广义接到判决书后如雷轰顶,他本以为自己还是个孩子,又是主动坦白,一定能得到宽大处理。再说,自己明明刚满15周岁,怎么会莫名其妙变成了18岁呢?他指出判决书中有关他的年龄和犯罪事实都有严重出入,故提出上诉。当时,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他的请求,表示同意考虑重新调查。 

        在陕西省马栏监狱,卢广义开始了服刑生涯。他度日如年,焦急地盼望法院重新调查后的审判结果。然而时间一晃便是5年,这期间他共向各级法院发出了100多份申诉材料,申明他当年偷窃时的实际年龄为15岁,也并非是杨华清盗窃团伙中的一员,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杨华清等人销过赃。然而,100多份申诉材料石沉大海,卢广义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他产生了深深的怒恨和强烈的抵触情绪。 

        1967年9月12日,卢广义不服管教被关进禁闭室。此前,他已经决定用自己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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