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资本: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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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资本: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与实务指引-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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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97年和1998年两年,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56亿元。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等。

公司债券的延伸产品介绍(2)
(三)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s),又称市政证券,是指州、市、县、镇、政治实体的分支机构、美国的领地以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
  对于市政债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对市政债券的理解和借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市政债券是在美国特定的政府管理体制包括财政体制下产生的一个债券品种,中国在市政债券管理上不能简单将美国的管理经验以及制度设计“移植”过来,要学习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其核心思想是:为促进社会效益较好而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的大型基础性公用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其基本原理是:可以用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债券的信用基础发行债券。
  (2)市政债券的理论基础根据种类不同,既有公债理论,也有公司债券理论。对于一般责任债券,其遵循的经济理论应是公债理论,而收益债券的理论基础则属于公司债券理论,在管理上也应与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相统一。
  (3)中国借鉴市政债券只能从收益债券开始,目前尚不能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十六大确定了国有资产的两级管理体制,这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bond)的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要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有共同之处。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其特征和运作方式与公司债券相同,它实际上就是公司债券。如果是附息债券,则按期支付利息。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到期之前没有转换为股票,或者没有全部转换为股票,则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一样,必须还本付息,并且在还本付息以后,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寿命就宣告结束。
  其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以后,其具有的公司债券特征全部丧失,而代之出现的是股票的特征。
  再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在定价方面既适用公司债券定价理论,也需参考股票定价理论;在转换为股票以后,主要是股票理论。
  (五)资产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security),也称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中涌现的金融品种,是以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的债券。
  到目前为止,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可以有以下几类:一是住房抵押贷款;二是应收账款;三是消费贷款,包括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房屋建造贷款等;四是设备租赁贷款;五是信用卡。
  一般来讲,资产支持债券发行过程是:
  (1)上述资产的拥有者,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者——特设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真实出售”需要证券化的资产。
  (2)SPV将购买到的资产重新包装,根据质量不同,将资产按不同等级分类(有时还通过担保提高其信用等级),以这些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中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须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企业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须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中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中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中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企业发行债券的运作程序
企业发行债券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发行债券的决议。
  (2)拟订发行债券的章程。
  (3)办理债券等级评定手续。
  (4)提出发行债券申请及获得批准。
  (5)发布债券募集公告。
  (6)签定债券承销合同。
  (7)企业债券公开发售。
  (8)债券售出款项进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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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转换债券融资误区
(一)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与发行公司性质选择的误区
  从转债自身的特性看,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转债适用于那些企业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型公司。
  就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虽然参照了一些国际经验,但是依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产品,无法像美国那样改变其原有的一些特性。比如风险较小、业绩增长迅速的公司以及收入稳定、成长性一般的公司发行转债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
  但实践中,中国的上市公司几乎是一哄而上,似乎监管当局的发行标准就是发行转债公司的标准,进而出现了只要符合条件就试图发行转债的盲目现象,这是一个极为明显的误区。
  (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的误区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直接影响公司现有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分配。一般而言,牛市时发行转债对于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最为有利。当时股价很高,还可以加上一个溢价,在发行规模确定的情况下,筹资的量就大。但是这时发行的转债一般很难实现到时转换,未来股价可能达不到牛市水平,进而导致转债的失败,带来较大财务压力。因此,市场可接受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机被认为是市场从熊市向牛市开始转变的时候最为有利。
  (三)配股、增发与转债选择的误区
  作为3种不同的再融资渠道,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不同公司也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应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不同再融资方式。
  但中国目前企业资金饥渴,迫于融资的强烈欲望,各种再融资渠道的发展几乎都呈现出盲目跟随的状况,增发股票运行轨迹的演变就是目前一个明显的例证。如此来选择转债融资渠道,对于公司长远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很可能是一种巨大障碍,我们应该警惕伴随今日可转换债券热之后出现“转债恐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风险披露
(一)发行失败风险
  尽管转债对投资者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投资转债尤其是未上市国有企业发行的转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是转债利率远低于同期普通公司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投资者利息收益相当低;二是企业未来股票市价如果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转股后将遭受转换损失;三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没有上市公司那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转债投资者与发行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未来能否上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的存在,使投资者在投资转债之前持谨慎态度,从而有可能使转债发行失败。
  (二)股票上市失败风险
  一是企业未能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满足股票上市条件;二是中国外部经济形势发生突变,企业经营环境恶劣,财务状况恶化,使股票无法上市;三是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申请到股票发行额度,而使股票上市失败。
  股票未能按计划上市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投资者因转换权利不能行使,预期的转股利益不能获得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发行企业的债务不能按计划转为股权,会造成债务负担过重、资本结构失衡、财务风险增加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重组或破产倒闭。此外,企业发行转债,实际上暗含着对投资者股票上市的承诺,如今承诺不能兑现,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三)转债转换失败风险
  一是转换期内,当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低迷,股价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不愿行使转换权利,这时就会出现“呆滞转债”。“呆滞”债券可使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比例居高不下,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轻则企业的股价与资信等级下降,导致未来融资成本增加,增大了经营困难;重则将被迫进行企业重组,甚至被兼并或破产,代价是巨大的。二是在企业经营不佳、股票市价远低于转换价格时,投资者不仅不选择转换,而且还可能将债券回售给企业,使企业在短期内不得不支付巨额债券本息。此时若企业现金存量不足,将会面临支付困难而陷入困境。三是在转换期内,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上升,涨幅高于转换价格,这时投资者会预期股价继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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