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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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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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

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

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

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

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

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

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在这样一种彼此

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

一起的人群里,才智就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

恶也不会受到惩罚。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就不亲自视事,而

是由僚属们在治理国家。最后,为了要维持公共权威——而

这正是那些遥远的官吏们要规避的,或者要窃据的——所必

须采取的种种措施,会耗尽全部的公共精力;这样,他们就

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关头,他们也几

乎毫无余力来保卫人民;就是这样,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

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使之能够

具有坚固性,并能够经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

为了自存所不得不作的种种努力;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

离心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并且倾向于要损害

邻人来扩张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漩涡体那种样子。这

样,弱者就随时有被并吞的危险,而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

种平衡状态,使得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否则就谁也

难以自保。

由此可见,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缩的理

由;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

比例,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前

者既然只是外在的、相对的,就应该服从于后者;后者乃是

内在的、绝对的。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须追求

的第一件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

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

此外,我们也曾见过有这样体制的国家,其体制的本身

就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便不得

不进行无休止的扩张。也许它们会深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

性;然而随着它们的鼎盛之极,那也就向它们显示了无可避

免的衰亡时刻。

第十章 论人民(续)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即用领土的面

积和用人口的数目;这两种衡量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

比率,可以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

人的则是土地;因此,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

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正是在这一

比例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因

为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

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

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

的近因。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若是只能抉择商业或者战

争,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它要依赖四邻,它要依赖局势,能

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它或者是征服别人而改变处境,或

者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它只有靠着渺小或者伟大,

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

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

比率,我们是无从加以计算的;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它的

肥沃程度、物产的性质、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异;同时,也

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有的

人居住在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另外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

土壤上却消耗很大。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国土对

于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立法者的各种制度可望起作用的程

度,等等;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

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

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最后,各

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迫使人们或允许人们

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因而,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

地;山地的自然物产,即森林、饲草,只需较少的劳动,而

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

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

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

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

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

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这些条件而外,还须再加上另

外的一条;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

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

和平。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

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

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

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

会倾覆。

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

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篡国者总是要制

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

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创制时机的选择,

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

切的特征之一。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

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

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

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

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

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

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

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

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

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

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

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

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

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

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

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

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可以立法的国家,那就是科西嘉岛。

这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

坚决,的确是值得有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样保全自由。我

有一种预感,总有一天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

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

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

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

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

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

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

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

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

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

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

贪得与婪求。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辩

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

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

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的,在各个国度都应该

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

系而加以修改;应该正是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

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

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

例如,土壤是荒瘠不毛的吗,或者国土对于居民来说是过于

狭隘了吗?那末,你就转向工业和工艺方面去吧,你可以用

它们的产起来交换你所缺乏的食粮。反之,你占有的是富庶

的平原和肥沃的山坡吗,你是有美好的土地而缺少居民吗?那

末,你就专心致力于能够繁殖人口的农业,并驱除一切工艺

吧;工艺把一国仅有的少量人口都集中在几个地点上,结果

只能造成国家人口的减少。你占有的是广阔而便利的海岸

吗?那末,你就把海上布满了船舶吧,经营商业与航运吧,你

将会获得一个光辉而短暂的生命。海洋在你的沿岸上是在冲

洗着几乎无法攀越的岩石吗?那末,你就安心作个野蛮的渔

人吧,你会因此生活得更恬静,或许会更美好,而且无疑地

还会更幸福。总之,除了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

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

自己的秩序,并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正因为如此,所

以古代的希伯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便以宗教为主要目标,

雅典人便以文艺,迦太基与梯尔以商业,罗德岛以航海,斯

巴达以战争,而罗马则以道德。《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已

经用大量的例证指明了,立法者是以怎样的艺术在把制度引

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的。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

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

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

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

了错误,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

以至于一个趋向于奴役而另一个则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

财富而另一个则趋向于人口,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则趋

向于征服;那末,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体

制便会改变,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

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

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

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

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这个比率,我们下面就可以看

到,是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的。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并且如果这种法律

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

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末人民发现它以

后,就应该坚持它;但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坏,那末

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来作为

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

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若是喜

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

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应该是尽可能地小,而就后

者而言又应该是尽可能地大;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

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

地位。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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