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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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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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

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

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要为人类

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

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柏拉图则根据权利而在他的

《政治篇》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作人

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但是,如果说一个伟大的国君

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末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怎样呢?

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一个是发明机

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只不过是安装机器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

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

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

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

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

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

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

立的生命。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

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

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

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

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

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

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

了。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如果

说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末由于他的职务他也

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这一

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

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号

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

更不应该号令人;否则,他的法律受到他的感情所支配,便

只能经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正,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损害他

自己的事业的神圣性,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莱格古士

为他的国家制订法律时,是先逊位然后才着手的

。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

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

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在罗

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

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

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

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来没有要求过仅其他们自身的权

威,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他们向人民说:“我们向你们

建议的任何事情,不得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

人啊,请你们自己制订会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

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

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

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

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这一点我已经谈过了,但重复一

遍并不是没有用的。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

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

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

这里还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智者们若想用自己的

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

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不可能翻译成通俗语言的。太概

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同样地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

的;每一个个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不外是与他自己的个别

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

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怎样的好处。为了使一个新

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

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

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

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

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

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

权威了。

这就是在一切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

上天的干预,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故了,为

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

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由于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

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

这种超乎俗人们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

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

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

们。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代神明立言,也不是当他自称是

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唯有立法者的伟大

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人人都可以刻

石立碑,或者贿买神谕,或者假托通灵,或者训练一只小鸟

向人耳边口吐神言,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只

会搞这一套的人,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但是他却

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而他那种荒唐的把戏很快地也就会

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

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

太法律,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着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

的法律,直到今天还在显示着订立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

大;而且当虚骄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

侥幸的骗子时,真正的政治学家则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

导着持久的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

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便做出跟华伯登一样的结论说,

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是应该说,在各个国

家的起源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

第八章 论人民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

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

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

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正是因此,所

以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和昔兰尼人制订法律,他知

道这两个民族是富有的,不能够忍受平等。正是因此,我们

才看到在克里特有好法律而有坏人民,因为米诺王所治理

的乃是一个邪恶多端的民族。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

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

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大多数

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

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

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

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

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荡人们的神经并使他们失去对于过去

的记忆那样,在国家的经历上,有时候也并不是不能出现某

些激荡的时期;这时,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所

造成的同样情形,这时是对过去的恐惧症代替了遗忘症;这

时,被内战所燃烧着的国家——可以这样说——又从死灰中

复活,并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莱格

古士时代的斯巴达便是如此;塔尔干王朝以后的罗马便是

如此;我们当代驱逐了暴君之后的荷兰和瑞士也曾经是如

此。

然而这种事情是非常罕见的,它们只是例外;而其成为

例外的缘故,又总是可以从这种例外国家的特殊体制里找到

的。这种例外在同一个民族甚至不会出现两次;因为只有在

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可是当政治精

力衰竭时,它就不再能如此了。那时候,忧患可以毁灭它,而

革命却不能恢复它;而且一旦它的枷锁被打碎之后,它就会

分崩离析而不复存在。自此而后,它就只需要一个主人而不

是需要一个解放者了。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

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

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

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

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要

失败的。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等

上一千年之久也还是不能。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

因为他们开化得太早了。彼得有模仿的天才;但他并没有真

正的天才,没有那种创造性的、白手起家的天才。他做的事

有些是好的,但大部分却是不合时宜的。他看到了他的人民

是野蛮的,但他一点也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

的地步;他想要使他们文明,而当时所需要的却只是锻炼他

们。彼得首先是想造就出来德国人或者英国人,而当时却应

该是先着手造就俄国人;由于说服他的臣民们相信他们自

己乃是他们本来并不是的那种样子,从而彼得也就永远妨碍

了他的臣民们变成为他们可能变成的那种样子。有一位法国

教师也是这个样子培养他的学生,要使学生在幼年时候就显

姓扬名,然而到后来却始终一事无成。俄罗斯帝国想要征服

全欧洲,但是被征服的却将是它自己。它的附庸而兼邻居的

鞑靼人将会成为它的主人以及我们的主人的;在我看来,这

场革命是无可避免的。全欧洲所有的国王们都在努力配合加

速着它的到来。

第九章 论人民(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

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地,一

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

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

维持自己。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

并且常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

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而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

比大国更坚强得多。

有千百种理由证明这条准则。首先,距离愈远,行政也

就愈发困难,正好象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

重。随着层次的繁多,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因为首先每

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这是人民所要负担的;每个州又

有它自己的行政,又是人民所要负担的;再则是每个省,然

后是大区政府、巡抚府、总督府;总是愈往上则所必须负担

的也就愈大,并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民来负担的;最后还有那

压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如此大量的超额负担,都在不断地

消耗着臣民;这种种不同的等级,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而

且比起在他们之上若是只有一个行政的话,反而会治理得更

坏。同时,他们简直没有余力来应付非常的情况;而当有必

要告急的时候,国家往往已经是濒于灭亡的前夕了。

还不仅如此;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

来防止骚动,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

能发生的叛乱;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面的首领、对

于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

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

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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