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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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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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遗弃的文明(2)
现代版权保护的第一声春雷,是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著名的《安娜女王法》,它标志着以作者权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诞生。当时的欧洲,代表着新生进步力量的资产阶级登上历史政治舞台,以版权为武器,向封建特权展开猛攻。版权革命的狂飙迅速席卷欧洲大陆。版权意识的觉醒,版权从封建王权向作者个人的回归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版权保护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智力作品的丰富又反过来促进这些国家版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几十年的时间内,版权立法在欧洲发达国家迅速普及,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几经修订。随着智力作品的世界性传播,建立国际版权公约组织的问题也提上议事日程。在著名作家雨果、左拉、狄更斯等的直接倡导和推动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的伯尔尼市签订。它标志版权保护已经国际化。
  当西方世界把版权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闭关锁国的中国封建王朝对此一无所知。他们既遗弃了自宋代以来的中国原始版权保护传统,更拒绝西方世界现代版权保护的任何信息。他们自以为是中央之国的皇皇天朝,而外面的世界是不屑一顾的四夷。直到鸦片战争后的三十年,中国人对近在咫尺的日本还仅有一个东海三仙山的模糊概念,而对将利爪伸向中国的葡萄牙还以为是英国殖民者编造出来的国家。面对咄咄逼人的西学东渐,一部分守旧势力仍然坚持闭关自守,惊呼“宁可不要科学的历法,也不要洋人!”然而,殖民主义者的坚船利炮还是轰开了中国的大门,随之而来的西方思想使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发生动摇。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慧眼独具,在被动挨打的时候,预感到中国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历史性变化,不可能永久孤立于世界之外。他们大声疾呼:“中国进入五千年未有之变局!”
  正是在这个时候,从英国归来的严复先生在带回那本著名的《天演论》的同时,也带回了欧洲国家的版权保护法律。他于1903年向清朝学部大臣上书,提出制止侵犯作者版权,保护著述译传的利益。这份奏折适应了当时由维新派和洋务派掀起的西学浪潮。由沈家本先生起草的《大清著作权律》于清王朝崩溃前夕的1910年颁布。这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比《安娜女王法》整整迟到了二百年!
  《大清著作权律》在中国历史上仅仅是一道稍纵即逝的闪电。此后半个多世纪,版权保护在中国几乎是一片空白。尽管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制定过著作权法,但它们在山河破碎的中国不可能真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十年中,版权保护虽曾被人一度提起,很快就被滚滚而来的革命风暴一扫而光。直到十年浩劫结束后的1979年,人们对版权还晕然无知的时候,惊异地发现,原来清末的进步知识分子曾经为我们留下过一笔宝贵的版权保护遗产。更令人惊异的是,《大清著作权律》中放射的版权保护思想火花,与当代人黯然的版权保护意识相比,竟显得辉煌灿烂。
  我们实际上是要补习一门荒疏的历史课程,要捡回被自己遗弃的人类文明。
  然而,当我们翻开这门课程并且要拣回这项文明的时候,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巨大的困惑:它的内容与我们多少年来所接受的和灌输于人的被奉为继续革命理论的信条格格不入!我们一再批判知识私有,而版权所强调的正是智力成果的个人所有;我们一再批判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而版权正是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赋予作者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这些精神权利,把这些权利作为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加以强调;而且赋予作者获得经济报酬的经济权利,把它作为不可剥夺的个人财产权加以强调;我们曾一再批判名利思想,而版权在客观上所激发出来的正是个人的名利思想,并且要倡导这种名利思想。这就把我们推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
  被粉碎的,要使之复原。
  被遗弃的,要重新拣回。
  这难道不使我们产生困惑吗?然而,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必须正视现实,为版权正名,为个人权利正名,包括为被版权激发出来的名利思想正名,并建立法律制度来对其保护。
  一位版权专家这样说:“这本来是历史赋予资产阶级的神圣使命。然而,不争气的中国资产阶级没有为无产阶级准备好他们应当准备的东西。版权制度的建立只好由我们无产阶级白手起家。这就为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必须接受我们不情愿接受但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东西。”
  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由国家出版局呈递给国务院副总理耿飙,并由耿飙转送到当时的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胡耀邦的案头。
  尽管胡耀邦当时对版权及国际版权公约没有深入的了解,但他以拨乱反正的极大勇气,毫不犹豫地在那份报告上写下一行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正名:精神权利(1)
· 朱本和为署名憋了三十年的气   · 《在那遥远的地方》 有个王洛宾   · 《浏阳河》 不是“湖南民歌”   · 杨贵妃大型壁画受到铁铲惊扰   · 《唐乐图》 诉说不该发生的故事   · “新加坡假画风波”与油画大师靳尚谊   · 吴作人:“我的画80%是假的”   · 范曾状告苏州   · 弥天大谎:吴冠中画《炮打司令部》   ·崔健不能容忍《麻坛新秀》   · “痞子歌”令词曲作家恼羞成怒
  中国人看歌剧和电影《洪湖赤卫队》看了三十年。我们是怀着愉悦的心情观赏的。
  朱本和可没有这种愉悦。
  他憋了三十年的气。
  《洪湖赤卫队》 的剧本上、电影字幕上,一会儿署名“湖北省歌剧团集体创作”,一会儿又署着梅少山等四名作者的名字。人们都知道有这么一台誉满中国的好戏,有那么一个响当当的剧团,有那么四名出手不凡的编剧,可有谁知道他这个默默无名的朱本和呢?
  但没有他朱本和,能有这台好戏吗?
  三十年后,朱本和大胆地走上了法庭。他通过法庭向世人揭开了一页历史:“我是《洪湖赤卫队》 剧本的初稿作者、主要作者!”
  他在诉状中写道:“ 1951 年我把在老苏区洪湖收集的革命斗争材料进行了整理,于1956年写成剧本《洪湖赤卫军》。同年秋,我调到省歌剧团从事专业创作,并再次到洪湖体验生活。1956年冬,我写成了九场歌剧《洪湖赤卫军》剧本初稿。1957年4月,湖北省歌剧团领导决定由我、张敬安、潘春阶在初稿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创作讨论时,剧名仍定为《洪湖赤卫军》。人物彭霸天、冯团长、张副官、黑牯、老么等得到了肯定,又修改了一些角色名字,如党支部书记石瑾改为韩英,叛徒王大发改为王金标。修改稿于1957年7月完成。”
  但在1958 年至1959 年春,朱本和被下放到农场劳动。这期间,剧团组织其他同志对《洪湖赤卫军》再次修改,并将剧名改为《洪湖赤卫队》。据朱本和说,“前后两个剧本的情节、人物、场次、唱段等都基本相同。”
  如果朱本和在诉状中列举的这些情况完全属实,他关于自己是剧本作者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剧本在公演时不署他的名字就是错误的。
  作为被告的原歌剧团副团长梅少山,也许不曾料到事隔三十年自己会被推上法庭被告席。他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我是受当时的省文化局的指派参与该剧创作的,并非利用了副团长的职权。我参与提炼了该剧的主题,并对部分台词、歌词作了修改和增删,如韩英在牢房中唱的‘生我是娘,教我是党’、‘砍头只当风吹帽’等歌词。此外,还统一了剧本。”
  至于剧本的署名,梅少山答辩说:“署上我的名字作为执笔人之一是理所当然的。至于为什么将我的名字署在前面,为什么没有署上朱本和的名字,当时并不由我一人决定。”
  这是实话。在当时那种年代,一部作品的署名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作品的作者往往被某种有形的或无形的力量剥夺了署名权。堂而皇之的署名者也许不是真正的作者,而真正的作者却默默无名。一些已署上作者姓名的作品,由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重新印刷时将作者的姓名一笔抹杀。在那样一种政治氛围中,朱本和的名字被划掉,是不奇怪的。
  这场法庭辩论又插入一个强大的“第三者”——湖北省歌剧团。它不否认朱本和参加了该剧的创作,也承认剧本上不署朱本和的名字是历史的误会,但它认为,《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应归剧团集体所有。
  它的主要理由是:该剧的创作人员都是本剧团的正式职工,创作活动是受剧团的指派;创作经费由剧团承担;剧本经过了全团集体讨论修改。这些陈述也有道理。
  但是,根据这些理由,就以“集体创作”的名义取代直接从事创作的作者的署名,仍然让人不能接受。这种“集体创作”,人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看到的多了,一部戏剧是“集体创作”,一部电影是“集体创作”,一部小说也是“集体创作”。以此类推,理论文章署名“理论组”,科研论文署名“课题组”,新闻通讯署名没有具体姓名的“本报记者”…… 作品的直接创作者呢?不见了,被省略了。 txt小说上传分享

正名:精神权利(2)
朱本和就是这样被省略的。当时他也许觉得这种省略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但现在他已经意识到这种省略是对作者权利的侵犯。
  历史就把这样一桩复杂的旧案推到了三十年后的法庭上。看你如何了结它。
  一审判决:歌剧《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属湖北省歌剧团集体所有。
  朱本和败诉了。
  法庭说他的诉讼“依据不足”。
  他确实“依据不足”。但是,三十年过去了,他现在上哪里翻找那些素材笔记和原稿呢?
  我们没有理由埋怨他为什么不在当时就走向法庭。那时候没有哪一个法庭接这样的诉状。即使有法庭受理,他可能自己都不敢告呢!那不是追名逐利,资产阶级思想作崇?
  现在他已白发苍苍。他终于敢在这个时候在法庭上高呼:那剧本是我先搞的!
  即使打不赢这场官司,他也要喊出这句淤积在心头多少年的话,让人们知道有一个名叫朱本和的人为这个剧本进行过创作。
  朱本和又提起了上诉。
  法庭终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朱本和与其他几位从事《洪湖赤卫队》剧本创作的人员一道,对该剧文学剧本享有执笔人的署名权。
  这场官司持续了四年。
  人们从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中所看到的绝不仅仅是一个作者的个人悲欢,而是联想到整整一代知识分子的命运。他们作为作者的署名权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他们的精神权利的其它方面如发表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等也不同程度遭到践踏。尽管在三十年后他们的名字重见天日,人们从眼前的喜剧中更多的是回想起一幕幕历史的悲剧。
  这种悲剧集中地发生在所谓民歌中。
  《在那遥远的地方》是谁的创作?署名“青海民歌”。《半个月亮爬上来》 是谁的创作?署名是“新疆民歌”。《可爱的一朵玫瑰花》是谁的创作?署名是“新疆民歌”。《马车夫之歌》、《阿拉木汗》、《玛依拉》、《青春舞曲》、《银色的月光》……是谁的创作?“新疆民歌”!
  这些歌曲几十年甚至半个世纪传唱不衰,人们却几乎至今都不知道它们是谁的创作。
  它们的作者:王洛宾。
  然而,广大群众甚至整个音乐界有多少人知道王洛宾呢?
  这是多么不公正啊!
  几十年里,我们已经十分习惯于将那些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的歌曲称之为民歌。除了新疆民歌、青海民歌,还有西藏民歌、东北民歌、云南民歌、湖南民歌…… 只有民歌,却没有作者,似乎它们都是自然产生的!
  实际上,许多脍炙人口的所谓民歌,并非劳动群众千百年流传的口头创作,而是音乐艺术家苦心创作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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