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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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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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影接收剧本后很快组织了摄制组,又以摄制组名义在西北五省筹集资金一千万元。
  此时,吴天明就任西安电影制片厂厂长。
  吴天明看了剧本《彭德怀在西线》,说:“剧本不行。打来打去像拉洋片。不但要写彭德怀的军事,还应当写政治、品质,写一生。”。 最好的txt下载网

使用者与创作者(4)
但是两位剧本作者不同意修改。他们有自己的主张,不想在政治上担风险,只想把彭德怀写成“中国的巴顿将军”,写纯战争。
  吴天明说:“他们不改,我们自己改。”
  于是,他找到了郑重。
  起初,郑重不愿意接受这项任务。
  吴天明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我们厂用你,你改也得改,不改也得改。”
  郑重叹道:“我是临危受命。”
  郑重五易其稿,从《彭德怀在西线》所写的彭德怀指挥的二十五个战役中筛选出六个战役重点展开,并把它们放在彭德怀被逐出中南海身居吴家花园的回忆中。接着又写到朝鲜战场、“文革”、三线建设,一直写到彭德怀去世。
  应当指出的是,郑重对剧本的重大修改,不仅得到了西影的支持,而且得到了由蒲安修等一批老同志在北京组成的顾问组的支持。这个顾问组否定了《彭德怀在西线》的剧本,赞成吴天明关于对剧本进行修改的意见。
  郑重的修改本拿到了北京。顾问组为此专门在京西宾馆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研究的结果,肯定了修改本,并决定片名叫《彭大将军》 。
  电影编剧的署名怎么办?
  西影厂和顾问组决定,署名应署郑重。
  这样,郑重又一次被推上字幕,同时,又一次被推入著作权纠纷的漩涡。
  影片公映前,西影厂派党委书记到北京,向《彭德怀在西线》 的作者绍武、黄会林作出解释。他讲了摄制组集资情况、顾问组对剧本的修改意见及对修改本署名的意见,然后问:“根据这些情况,你们两位还署名吗?”
  两位作者很气愤:“改成了这个样子,已经面目全非,我们还署什么名?我们要打官司!”
  作者是有理由打官司的。西影厂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剧本进行改编,郑重在末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引用了原剧本的部分内容,并借用了原作对几个战役的表现方法,这是明显的侵权。
  一场持续两年多的官司打起来了。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西安电影制片厂侵犯了两位作者的著作权。有的同志在会上发表慷慨激昂的讲话,指出郑重剽窃他人作品,是不道德的行为。
  西安电影制片厂也派人到北京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出郑重对剧本的修改得到了蒲安修等老同志组成的顾问组的授权,这样的修改合情合理合乎规定。如果不是摄制组多方筹资,这部电影根本拍摄不出来,厂家完全有权利对剧本进行选择。
  双方展开针锋相对的论战。
  新闻舆论给这场论战火上加油。
  而郑重,则被人们放到这战火中去烤。
  1991年5月27日,陕西省版权局对这场纠纷作出裁定,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除赔偿作者一千五百元经济损失外,应在《彭大将军》片头字幕上加上一句话:“本片参考了绍武、黄会林的电影文学剧本《彭德怀在西线》”。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立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西安电影制片厂及郑重败诉。
  郑重的侵权行为已经被确认。
  但是,我们把案情仔细想一想,郑重在这部电影的侵权问题上有多大责任呢?不错,他是侵权者,但他背后有电影厂,电影厂背后有顾问组,顾问组的背后呢?
  西安电影厂及郑重这类侵权,尽管在客观上给作者带来伤害,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把电影改得更好。对此,人们是能够谅解的。还有另一种情况:侵权者并非为了工作,而是借工作之便侵占作者权益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种事情,是那些职业道德水准极低的人干的,他们的所为恶化了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对此,作者只能产生愤怒。
  《中国百科大辞典》 编委会向有关方面散发了一封言辞激烈的申诉信。这封信盖着安徽大学红色校章、附有公函证明的信件,详细叙述了《中国百科大辞典》编纂及出版过程中被人强行修改、强行署名的过程。
  申诉信的标题,赫然写着这样一行大字:《新中国出版史上空前的侵犯著作权事件》。
  文中又强调说,这是“新中国出版史上最大最严重、手段最恶劣的一次侵权案”。
  说是“最大最严重最恶劣”,这可能有些夸张,也无法将其与其他侵权案作出比较。不过,据说它确实影响到十几个省市的几百名高中级知识分子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有教授、讲师,有众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工作者。

使用者与创作者(5)
《中国百科大辞典》是安徽大学的重点科研项目。编委会把近六百万字的文稿和一百万字的附录等拿到北京,交给一家出版社出版。经专家鉴定,文稿总的说是好的。但是,当姓范的编辑接手以后,莫名其妙的事情发生了——
  “范接手编辑工作后,说中国古代史有抄袭等问题,说中医条目少了。当古代史的作者同主编两次赴京要求范编辑具体指出问题,带回修改时,范都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拒绝作者带回文稿。当时我们对他这种做法的意图不甚了了。现在才知道,他是以骗取修改权为突破口,达到更大的目的。
  “姓范的早有当编委会主要成员之意,但鉴于他做的主要是编辑工作,编委会和主编从未同意。后来,范等人就提出了一个署名方案,其中,要范当常务副主编。还说这个方案是按我们的意见力争来的。署名权天经地义,向谁力争!他们的提名,均未获我们任何形式的有效认可。
  “一个多月后,编委会成员到北京,多次要求与范编辑等协商他们所提的名单,均遭拒绝。他要我们交出名单,怎么署别管。并以不听他们安排,便不署作者名、只署学校名相要挟。我们只得将‘编委会学科主编、撰稿人和审稿人名单’交给范等。这期间十余日,他们一直拒绝协商。范的哥们儿说:‘现在署名的主动权在我们手里。’范说:‘我怕你们?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
  “此后,范又多次拒绝编委会成员看校样上的署名和前言。安徽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曾打长途电话到北京,要求尊重作者权益。范接电话说,署名方案是出版社和书店的意见。后来,范等还打长途电话到合肥,对编委会成员说:范不当主编,这本书就出不了!
  “编委会成员再次赴京找到范。范边看电视边说:‘这本书没法出了,停了。咱们该了结后事了。’然后便悄悄离开招待所。我们找到范的姐姐家,范避而不见。后来多次打电话,终于找到了范。他说:‘我看你们要学会妥协。’
  “出版社有人替范说话,说他做了大量的工作,应当当主编。‘你们学校的公函和电报,我们不睬。我们跟安徽大学没有关系。署名就是这样。你们如果不满足,就去告我们出版社吧!’
  “就这样,《中国百科大辞典》出版了,严重侵权成了既成事实。一个不该当编审委员会主委的人当了主委,范成了第二主编,并加上了这样一些名单:副主编一人、常务编委八人、编委二十五人、撰稿审稿人九十一人。前言也是在编委会根本未见的情况下,落上了‘编委会’之款……”
  编委会并不否认范在此书出版过程中的劳动,但认为他只是许多编辑中的一个,劳动量毕竟有限。他的署名应是责任编辑,而不应当是主编。
  编委会还反映了这样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范编辑多次要编委会和主编给他个人委托书,但未能如愿。他背着作者,以这部书稿的主人的身份同两个书店签订了协议。他一会儿代表出版社,一会儿代表研究所,一会儿代表编辑部,一会儿代表书店,一会儿代表作者。实际上,他一个也代表不了,只代表他自己。
  此书印刷期间,编委会的同志为了看校样上的署名,曾问范究竟是在哪家厂子印刷的。范为使强行署名的目的得逞,谎称在新华印刷厂,编委会的同志赶到那里,却扑了一个空。这一切得逞之后,范给一位副主编写信说:“书已出了,跟我们打官司,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吃亏的还是作者。”
  在翻阅了这桩侵权案的有关材料之后,我们有理由判断:它的背后有一个很复杂的背景,有一团十分复杂的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为了清晰起见,勾画的这段侵权经过,其实只是案子所反映的表面现象。深裹在其中的各种人物的动机、手段、利益,是根本说不清的。
  尽管申诉信写得慷慨激昂,尽管加盖着红色的校章,但事情最终可能真的“不了了之”。难怪有些作者说:这下只有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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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作品的主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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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葛翠琳精心培育出了她的《 野葡萄》 。这篇作品于1979 年荣获全国儿童文学奖。
  葡萄熟了,就有人随意采摘。好象这葡萄不是葛翠琳自己辛辛苦苦在家里培育的,而是满山遍野的野葡萄可以“大家拿”。
  那天,她陪同瑞士作家代表团到北京友谊商店参观,外国朋友在商店的售书专柜前停住脚步,从书架上拿下一本名叫《白鹅女》 的画册。这位外国朋友翻了翻画册,突然发现了什么,回头问:“葛,这不是你的吗?”
  葛翠琳一下子楞了。
  她没有出版过这样的画册呀。她没有写过名叫《白鹅女》 的作品。而且,这画册上并没有她的名字。
  但再翻一翻,她就发现,这《白鹅女》 与她的《野葡萄》 完全是一回事,只不过是把她的作品改编成了画册,译成了外文。那上面清清楚楚印着的是改编者的名字。
  外国朋友是读过葛翠琳这部作品的。但他们显然不理解眼前的事情是出了什么岔。
  葛翠琳顿时觉得受到莫大的委屈。
  “这世道… … ”她气得说不出话。
  这事被发现是在1986 年。其实,早在1981年,某出版社就决定将《野葡萄》 以英、德、日、俄等文字改编成画册向世界发行。五年时间里,出版社一直没有将此事通知葛翠琳,好像这一切都可以由他们作主。
  葛翠琳决定把这事儿弄个水落石出。
  她觉得,这不是个人问题。
  她说:“这不仅仅是对我创造性劳动的不尊重,而且还会使更多进行智力创作的人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照此下去,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发展将受到威胁。”
  那一段,她的身体很不好,医院怀疑她是患了癌症。她说:“我死前一定把这件事澄清!”
  事情其实是很清楚的。
  出版社承认有失误,不该擅自翻译和改编她的作品。不过,同时又强调说:“我国外文图书出口一直困难,长期以来,出版社都是挑选优秀获奖作品绘成画册赠送国外进行交流,对别的作品也是一样。”
  对作者来说,能把自己的作品翻译出版发行到世界,当然是件好事。但是,要不要翻译,要不要改编,这是她自己才能决定的。让谁翻译,让谁改编,这也只能是由她自己决定的。因为她是作品的主人。只有她.才具有这个权利.任何人都是不能擅自作主的。
  葛翠琳告到了北京市版权处。
  版权处经过调查认为,出版社在选择图书翻译出口的时候,不征求原作者意见,改编、翻译作品不署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出版后未付原作者稿酬,未赠送原作者样书,违反了有关版权保护的规定,造成了侵犯原作者版权的后果。
  为此,版权处经过调解决定,出版社就此事向葛翠琳致歉,将未售出的《白鹅女》 连环画册全部收回做技术处理,按规定向葛翠琳支付稿酬寄送样书。
  葛翠琳在这场官司中得到了一百五十六元的稿酬和几本样书。
  这点钱实在是微不足道,根本不足以抵偿她在这场官司中损耗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却证明了,只有她才是《野葡萄》 的主人,这“葡萄”是她个人栽培也归她个人所有,别人是不能随意采摘的。
  然而,随意采摘人家“葡萄”的事情司空见惯,随意侵犯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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