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性。观念的优越性和思想的实际力量,是以对象的优越性为衡量的标准。
最后我还要补充说,“有了这种观念,心灵便被决定更多地去思想此物而不思想他物”,如是,除了在这个界说的前一部分解释了快乐和痛苦的性质之外,我又表明了欲望的性质。
目录页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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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
关于人的心灵的本性,以及它是比物体更容易认识的
■序言■
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作恶事。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情感的善恶何在,便是本篇中所要阐明的。但在没有开始讨论以前,且让我对于圆满和不圆满,以及善和恶的性质简单说几句话。
如果有人打算作一件事,并且业已完成这事,则他的工作,便被称为圆满,不仅他自己,只要任何人确实知道,或相信自己知道,作那事的人的主意和目的,都会称他的工作为圆满。例如,我们看见一件工程假定这工程尚未完成,如果我们知道主持这工程的人的目的是在建筑一所房子,则我们就会说这所房子不圆满或尚未完成。反之,只要我们看见这所房子已经依照主持者的计划,建筑完竣,则我们便会称这所房子为圆满,但是假如我们看见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工程,并且假如我们也不知道那工程师的主意,于是我们就不能断言这件工程是圆满或不圆满的了。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个名词的原意。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形成一般的观念,想出一些房屋、楼台、宫殿等模型,并且喜好某些类型的事物而厌弃别种类型的事物。因此每一个人称一物为圆满,只要这物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形成的一般观念,反之,他将称一物为不圆满,如果这物并不十分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预先形成的模型,虽说按照制造者的本意,这物已经是圆满的完成了的。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概念何以常常会被应用于不经人手制造的自然事物上面的唯一原因。因为人对于自然和人为的事物,总有习于构成一般的观念,并且即认这种观念为事物的模型,他们而且又以为自然他们相信自然无论创造什么东西,都是有目的的。本身即意识到这些模型,而且把它们提出来作为事物的型式。所以当人们看见一件自然事物,不完全符合他们对于那类事物所构成的型式,他们便以为自然本身有了缺陷或过失,致使得那物不圆满或未完成。由此足见应用圆满和不圆满等概念于自然事物的习惯,乃起于人们的成见,而不是基于对于自然事物的真知。因为在本书第一部分的附录里,我已经指出自然的运动并不依照目的,因为那个永恒无限的本质即我们所称为神或自然,它的动作都是基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必然性;象我所指出的那样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神的动作正如神的存在皆基于同样的自然的必然性。所以神或自然所以动作的原因或根据和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一样的。既然神不为目的而存在,所以神也不为目的而动作。神的存在既然不依据擘划或目的,所以神的动作也不依据擘划或目的。因此所谓目的因不是别的,乃即是人的意欲,就意欲被认为是支配事物的原则或原因而言。譬如,当我们说供人居住是这一所房子或那一所房子的目的因,我们的意思只是说,因为一个人想象着家庭生活的舒适和便利,有了建筑一所房子的欲望罢了。所以就造一所房子来居住之被认作目的因而言,只是一个特殊的欲望,这个欲望实际上是建筑房子的致动因,至于这个致动因之所以被认作第一因,乃由于人们通常总是不知道他们的欲望的原因。因为正如我常常说过的那样,人们虽然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和欲望,但是却不知道决定他们去追求某种东西的原因。至于认为自然有时似乎有缺陷或过失,或创造不圆满的事物等世俗之见,应该列入第一部分附录里所提到的那些想象之中。
所以圆满和不圆满其实只是思想的样式,这就是说,只是我们习于将同种的或同类的个体事物,彼此加以比较,而形成的概念。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在第二部分界说六里我把实在性和圆满性理解为同一的东西。因为我们习于将自然中的一切个体事物,归在一个总类之下,这个总类便被叫做最一般的东西,换言之,即归在“存在”这一概念之下。这个存在的概念一般地包括自然中所有一切个体事物在内。因此只要我们将自然中一切个体事物归在这个总类之下,将它们彼此加以比较,而发现有一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较多,于是我们便说某一些事物比较另一些事物更圆满。只要我们对于那些被认作比较不圆满的事物,加给一些包含否定性的名词,如界限,终结,薄弱等等,则我们便说它们为不圆满,因为它们感动我们的心灵,没有被我们称为圆满的事物那样强烈,但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质上有什么缺陷,也不是因为自然犯了过失。因为未有不从自然的致动因的必然性而出,而可以构成任何事物的本性的,而且无论任何事物只要是从自然的致动因之必然性而出的,就必然会发生。
就善恶两个名词而论,也并不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亦不过是思想的样式,或者是我们比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罢了。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不善不恶。譬如,音乐对于愁闷的人是善,对于哀痛的人是恶,而对于耳聋的人则不善不恶。但事实虽然如此,对于这些名词,我们必须保持。因为既然我们要为我们自己构成一个人的观念,以作人性或人格的模型,那么在我上面所提到的意义下,保持这些名词,也不无益处。因此在下文里所谓善是指我们所确知的任何事物足以成为帮助我们愈益接近我们所建立的人性模型的工具而言。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所确知的足以阻碍我们达到这个模型的一切事物而言。再则,我判断人的圆满或不圆满,完全以那人较多或较少接近这个模型的程度为准。因此必须特别注意的就是,当我说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过渡到较大的圆满,或者从较大的圆满过渡到较小的圆满,我的意思并不是认为他从一种本质或型式,转变成另一种本质或型式,因为譬如一匹马无论变成人也好,变成昆虫也好,它的本质都是同样地遭到毁灭了。而乃是指被了解作为它的本性的活动力量之增加或减少而言。最后,一般地说来,正如我前面所说,圆满性就是实在性。换言之,圆满性就是任何事物的本质,只就那物是按一定的方式而存在和动作的而言,而不管那物在时间中存在的久暂。因为没有一个事物因其曾在时间中维持较长久的存在,便可说是更圆满。况且事物存在的久暂,不是由它的本质所决定。而事物的本质也不包含某种确定的存在时间。任何事物,不论其圆满的程度如何,总是永远能够具有那物开始存在时同样的力量以保持其存在。所以就此点而论,万物莫不同等。
■界说■
一 所谓善是指我们确知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言。
二 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确知那阻碍我们占有任何善的东西而言。
关于这两个界说,请参看前面序言的末段。
三 我称个体事物为偶然的,是指当我们单独考察它的本质时,我们不能发现任何东西必然肯定它的存在,或者必然排斥它的存在而言。
四 我称同一个体事物为可能的,是指当我们考察产生这些事物的原因时,我们并不知道这些原因是否被决定而产生这些事物而言。
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三的附释里,我对于可能与偶然,未曾加以区别,因为那里实用不着将二者加以严密的区别。
五 在下文里所谓相反的情感是指虽同属于一类,但是以引诱人们到不同的方向的情感而言。有如贪食与贪财,皆同是爱之一种,按本性看来两者并不是相反,而只是偶然地相反。
六 对于将来,现在和过去之物的情感的性质,我已在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一及附释二里加以说明,请参考。
但这里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对于空间的距离正如对于时间的距离一样,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有相当清楚的想象。这就是说,一切事物只要与我们的距离超出二百呎以上,或与我们所在地的距离超出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以外,总觉得与我们的距离好象是同等的,好象全在相同的平面上。同样道理,一切事物,只要它们存在的时间隔现在有了很长的距离,超出我们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我们便总觉得它们与现在的距离好象是相等的,于是总是把它们全都算作在某一时段之内。
七 所谓目的,为着这个目的我们有所作为,就是指欲望而言。
八 德性与力量我理解为同一的东西。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就人的德性而言,就是指人的本质或本性,或人所具有的可以产生一些只有根据他的本性的法则才可理解的行为的力量。
■公则■
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不会被别的更强而有力的事物所超过。对任何一物来说,总必有另一个更强而有力之物可以将它毁灭。
〖命题—〗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
〖证明〗错误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纯是起于知识的缺陷,而知识的缺陷即包含在不正确的观念之内,而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并未具有任何肯定成分,据此可以称为错误。反之,就这些观念与神相联系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它们还可称为真的观念。所以假如一个错误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只是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可以取消,那么真观念将会自己取消自己,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此证。
〖附释〗根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的绎理二看来,这一命题更可明白了解。因为一个想象就是一个观念,这观念正所以表示人的身体现时的情状,而不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并且表示得模糊而不明晰。因此人们便说,心灵陷于错误了。譬如,当我们望见太阳时,我们总想象着太阳距离我们大约有二百呎远,只要我们不知道太阳与我们的真距离,我们将仍然会被这种幻觉所骗。当我们知道了太阳的真距离后,错误可以说是被扫除了,但是想象却并未被取消。这就是说,按照我们身体的感触去说明太阳的性质所产生的观念,却并未被取消。所以我们虽明知太阳的真距离,但我们仍然想象太阳距我们很近。因为正如我在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里所指出那样,我们所以想象太阳距我们那样近,并不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太阳的真距离,而是因为心灵只凭身体的感触,去想象太阳的大小。所以当日光照射在水面上,又由那儿反射到我们眼里时,我们明知太阳真正的所在处,但我们却仍然想象着太阳是在水里面。不论这些想象表示身体的自然情状也好,增加或减少身体的活动能力也好,它们并不违反真理,而且即使认识真理后,它们也并不因而消灭。诚然,有时我们因为毫无根据地害怕一种祸害,当我们一得真确消息时,恐惧立即消散。但反之,有时我们害怕一种快要临头的祸害,当我们听得一个虚假的消息,我们的恐惧也同样地消散。由此可见想象并不只是由于单纯的真理的出现而消散,但是必须因为有了更强而有力的想象,才可以排除我们现时所想象的对象的存在,象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指出那样。
〖命题二〗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的别的事物而可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
〖证明〗如果有什么事情发生在我们之中,而我们仅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据第三部分界说二换言之据第三部分界说一,这事不能单独从我们自己本性的法则里推究出来,那么我们便可以说是被动的。所以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别的事物而可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此证。
〖命题三〗人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有限制的,而且无限地为外部原因的力量所超过。
〖证明〗从第四部分的公则看来,这是很明白的。因为假如有人在此,必更有他物在此,例如甲,比他更强而有力;假如有了甲在此,必另有他物在此,例如乙,较甲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