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出来的这种理智的明白性,因为,通过这种办法,后面将要谈到的公理的真实性对他们就会显得十分明白了。
第四,我要求他们对那样的一些性质〔或本性〕(nature)的观念加以研究,在那些观念里边含有许多属性的一个总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质,四边形或别的什么形状的性质;比如精神的性质,肉体的性质,以及再加上上帝或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性质。
他们要注意,人们可以确定无疑地相信所有那些东西都是在观念里边,我们清清楚楚地领会它们是包含在那里的。举例来说,由于在直线三角形的性质里,包含着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在物体或一个有广延的东西的性质里包含着可分解性(因为凡是有广延性的东西不管它有多么小,我们都把它领会为不是不可分割的,至少是可以用思维来分割),所以说一切直线三角形三角之和都等于二直角,一切物体都是可以分割的这话一点也不错。
第五,我要求他们长时间地继续思考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本性,此外我还要求他们虽然考虑到在其他一切性质的观念里,都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观念里,不仅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而且还包含着绝对必然的存在性。因为,仅仅从这一点,他们绝对用不着推理就可以认识到上帝存在。显然,对他们来说也将同样很清楚,很分明、用不着证明的是,二是双数,三是单数,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对某些人用不着证明就这样认识了,而对于其他一些人,却要用一个很长的论证和推理才能理解。
第六,要求他们在仔细地考虑到我在我的《沉思集》里所说到的那些关于一个清楚、分明的知觉的各种例子以及模糊、含混的知觉各种例子之后,要习惯于分辨那些认识清楚的事物和模糊的事物;因为,用例子来说明比用规律来说明要好些,并且我认为,不谈到什么东西,任何例子也举不出来。
第七,我要求读者们既然注意到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认出什么虚假来,而相反,除非偶然,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糊里糊涂的事物中找到什么真实来,因此他们就要考虑到,假如他们由于感官的某些成见,或者由于高兴做出的以及建筑在什么模糊不清的东西上的什么假定而怀疑理智所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那是毫无道理的。他们用这个办法将会很容易地认为下述的公理是真实的、毫无疑问的,虽然我承认,假如我愿意更准确一点的话,其中的许多条本来可以解释得更好一些,并且应该不是当作公理,而是当作定理提出来,假如那时我愿意的话。
公理或共同概念一、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他本性的无边广大性本身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二、现在的时间并不取决于直接在它之前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在保存一个东西上需要一个和初次产生这个东西上同样大的原因。
三、任何东西,或者这个现实存在的东西的任何完满性,都不能以无或者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作为它的存在的原因。
四、一个东西里的全部实在性或完满性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存在于它的第一的或总的原因里。
五、从而我们的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要求一个原因,在这个原因里,不仅是客观地,而且也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着我们的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必须注意,接受这一公理是极其必要的,对一切东西的认识都完全取决于这一公理,不管这些东西是可感觉的或是不可感觉的。因为,举例来说,我们从哪里知道天是存在的?是因为我们看见它吗?
但是如果“看”不是一个观念(我是说,不是一个天然属于精神本身的观念)而是一个任意描绘出来的影象,它就涉及不到精神;而且,如果我们不是假定任何观念都应该有一个客观实在性的原因,这个原因是实在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不能由于这个观念而断定天存在;这个原因使我们断定这就是天,其他的东西也一样。
六、有不同等级的实在性或实体性,①因为实体比偶性或样态具有更多的实在性,而无限实体比有限实体具有更多的实在性。因此,在实体里比在偶性里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在无限实体里比在有限实体里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①“或实体性”,法文第二版是:“也就是说实体性或完满性。”
七、意志是自愿地、自由地(因为这是它的本质)然而却是必然地向着它所认识的善前进的。这就是为什么,如果它认识它所没有的某些完满性,它就将立刻把这些完满性给它自己,假如这是在它的能力之内的话。因为,它将认识到有了这些完满性比没有这些完满性,对它来说是更大的善。
八、既然能够做较多的或者较难的,就能够做较少的或者较容易的。
九、创造或保存一个实体,这比创造或保存实体的属性或特性更伟大、更艰难;可是创造一个东西并不比保存一个东西更伟大、更艰难,这已经说过了。
十、每个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都包含着存在性,因为我们只有在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形式里才能领会什么东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个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仅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概念里,却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性。
命题一单考虑上帝的本性就能认识他的存在性证明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个东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里,这等于说这个属性是真地属于这个东西,人们可以确信它是在这个东西里边的(见定义九)。
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里(见公理十)。
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或者说上帝是存在的。
这个三段论式是和我对这些反驳(指第二组反驳——译者)的第六条的答辩所使用过的一样;它的结论对于摆脱了成见的人们来说是用不着证据就可以认识的,就象在第五个要求中所说的那样。可是,由于不容易达到这样一种巨大的精神明白性,我们试求用别的办法来证明这件事。
命题二用目的,即仅从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心中,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证明我们的每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一个原因,这个实在性不是客观地,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在这个原因里(见公理五)。
而在我们心里有上帝的观念(见定义二、八),并且这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我们心里,(见公理六)它只能包含在上帝本身里,不能包含在别的东西里(见定义八)。
所以,在我们心里的这个上帝的观念要求的上帝为其原因,因此上帝是存在的(见公理三)。
命题三用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们自己的存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认为我也会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满性给我自己(根据公理八、九);因为这些完满性不过是实体的一些属性,而我是一个实体。
可是我没有能力把一切完满性都给我;因为否则我已经会具有这些完满性了(根据公理七)。
所以我没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满性。
然后,在我存在的时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这样的能力的话),或者由有这种能力的别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据公理一、二)。
而我存在,不过我又没有能力保存我自己,象我刚才所证明的那样。
所以我是由别人保存的。
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里边有着在我里边的一切东西(根据公理四)。
而我在我里边有我所缺少的许多完满性的观念或概念①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据定义二、八)。所以这些完满性的概念②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里边。最后,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说,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设有的)任何完满性的概念。②①“观念或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②“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根据公理七);因为,正如我刚才说的那样,既然有能力保存我,那么假如他没有那些完满性,那就更有理由认为他有力量把这些完满性络他自己(公理八、九)。
而他有我认识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领会到只能存在于上帝自己里边的一切完满性的概念①,正如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经②有了一切完满性,因此他就是上帝。
①“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②“已经”,法文第二版缺。
系上帝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里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能够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我们所清楚领会的一切东西。
证明所有这些东西都清清楚楚地是从前面的命题得出来的。
因为我们在那里证明了上帝的存在性,因为必然有一个存在体存在着,在这个存在体里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在我们里边有其观念的一切完满性。
而我们在我们里边有一个十分伟大的能力的观念,不仅天、地等等,而且连我们领会为可能的其他一切东西也都应该是由具有这个十分伟大能力的观念的那个人创造的。
所以,在证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时,我们也随之而证明了所有这些东西。
命题四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证明我们所清清楚楚领会的一切东西都也许是由上帝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来的(根据前面的系)。
可是,我们对不带肉体(也就是说,一个有广延的实体(根据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个在思维的实体)领会得很清楚;另外,我们对不带精神的肉体领会得也很清楚(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所以,至少是由于上帝的全能,精神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肉体可以没有精神而存在。
现在,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这两个实体是实际上有区别的(根据定义十)。
而精神和肉体是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象我刚才证明的那样)两个实体(根据定义五、六、七)。
所以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必须注意,我在这里是使用了上帝的全能来作出我的证明的;不是因为需要什么特别能力来把精神和肉体分开,而是因为在前面的那些命题里我只谈到了上帝自己,我除了从上帝身上,不能从别处做出证明。而且要认识两个东西是被什么能力分开的,这并没有什么要紧。
第一哲学沉思集第三组反驳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第一个反驳关于第一个沉思论可以引起怀疑的事物在这个沉思里所谈到的好象足够说明没有什么可靠的、明显的标志可以使我们得以认识并且分辨出来什么是梦,什么是醒和感觉的真实知觉,因而我们醒着时所感觉到的影像②并不是附在外界东西上的偶性,它们不是用来证明这些外界东西实际存在的充分证据。所以如果不借助于其他推理,光凭我们的感官,我们就有正当的理由来怀疑是否有什么东西存在。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沉思是对的。不过,既然柏拉图以及其他许多在他以前和以后的古代哲学家们都谈到了可感知的东西不可靠,既然很容易指出把醒与梦分别出来不是一件容易事,所以我宁愿这些新思考的优秀作者不必发表这么老的一些东西。
①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组反驳作者:著名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著者的答辩”。
②第二版:“从而我们醒着时所感觉到的那些影像或者那些幻影不多不少和我们醒着时所知觉的一样。”
答辩这位哲学家对迄今认为对的而接受过来的那些怀疑理由,我认为都不过是似是而非的。我之所以使用了怀疑理由,并不是当作新的东西来传述,而是一方面给读者们作为精神准备之用,好让他们去考虑理智性的东西,让他们去分辨什么是理智性的东西,什么是物体性的东西,因为把理智性的东西从物体性的东西分别出来,我一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在以后的几个沉思里来回答,一方面也是为了指出我在以后所提出的那些真理是坚实、可以信赖的,因为那些真理不是如此普遍,如此不平常的怀疑所能动摇得了的。
我讲了这些怀疑理由不是为了获得什么荣誉,而是我认为把这些怀疑理由解释出来,这和一个医师把他从事治疗的那个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