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组织
区议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区议会选举于2003年11月23日举行,为18个区议会选出400位民选议员。此外,亦有27位当然议员(为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及102位委任议员。第二届区议会的任期由2004年1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18个区议会负责就影响区内居民的福利事宜,以及政府为有关地区制定的计划是否足够和施行的先后次序,提供意见。各区议会亦负责各区的环境改善工作,并在区内推广康乐、文化和社区活动。
香港骑士曾荫权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5)
行政体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总部内11个决策局,以及67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在各决策局、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大部分人员均为公务员。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政务司司长与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最高层的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政务司司长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所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并在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得以协调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公务员:公务员制度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它行政单位提供人手。在2004年9月30日,整个公务员队伍有雇员约160100人(不包括约1500名廉政公署人员和司法人员),占香港工作人口约5%。随工作程序不断简化和自愿退休计划的推行,公务员人数在2003/04年度减少了约4%。自1993/94年度至今,每年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辞职和退休而流失的人数,占实际员额的2%至6%不等。行政长官在2003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在2006/07年度或之前将公务员编制削减至大约16万。
公务员队伍可说是个统一的体系,所有公务员均按同一程序受聘,并受类似的纪律守则所约束。公务员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执行决定,并管理所负责范畴内的公共事务。
由于香港地方密集,过去的经验证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在其它地方由法定公共机构执行的许多职务,由同一批公务员负责执行较为有利。因此,香港公务员的职责极为多样化。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况,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入职的公务员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法律制度刑事检控: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以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同时,律政司司长也须负责指导及监管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行的侦查工作,这些工作由警队和其它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律政司司长便须决定有关证据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她决定检控政策时,不受政府影响,也不受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她在这方面执行的职务,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和司内律师并非对每宗检控案件提出意见。一些由裁判官聆讯的属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会由执法机关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准则处理,无须每次都交由律政司决定。不过,律政司司长负有监督检控工作的总责。很多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经她同意才可提出检控的一切案件,她都会亲自处理或授权专人处理。
香港司法机构的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除此之外,还有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
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
司法机构的职权: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香港法律崇尚司法独立,司法人员不受行政或立法机关牵制。
独立审讯:根据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机关影响。香港一向依循这项原则。政府行使管治权力时,必须依法而行。行政长官、公务员或警务人员除非已获法律赋予他采取行动的权力,否则不能运用任何权力。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诉。补救措施方面,控告政府的讼案与控告一般市民的讼案并无分别。由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以维护法治及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制定新法例的机构,也不能违反人权,或违反历来由法官确立的法律原则。
陪审团制度:极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会同由七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讯。如法官下令,陪审团成员可增至九名。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以多数票来决定,而所需的多数票数目则视乎陪审团成员人数而定。就某些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陪审团对事实的争议作出裁定。
如死因裁判官决定由陪审团陪同研讯死因,可委任五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在一些规定情况下,死因研讯必须在陪审团陪同下进行。死因研讯的目的在于确定死者的身分,以及有关死亡的原因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