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13人类如何断案-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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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13人类如何断案-何家弘-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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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讲的要察言观色。五声,首先比如说要辞听、色听、目听、耳听等等。这些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你要看一看,他的反应是什么。辞听就是说他在说话的时候是不是很坦然,是不是很流畅,如果他讲话吞吞吐吐那说明他可能说的是假话,他有罪。色听就是看他的脸色,这个人一进来面对法官的时候,就面红耳赤,这也是人很紧张的一种反应,甚至那脸上都流出很多的汗水,那法官也可以以此裁定他说的是假话,他有罪。那么目听呢,是看他的目光,敢不敢与法官对视,就是当法官用目光注视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的目光可能会躲避,那么这也可以反映出是他心里有鬼,他说的是假话。耳听就是他的反应,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官询问的时候,当然现在也可能是接受侦查员询问的时候,总好像听力很迟钝,你问他,他总是反复地问,你说的是什么,您再说一遍。这实际上反映出他心里在做一些防御的准备,那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说假话,或者有罪的一种征象。 

  另外在中国古代,人们还总结出一些运用科学的分析、运用科学的推理来断案的方法。在古代也有一些很有趣的案例。比如说,在宋朝的时候,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县城里面,有一个大户人家失窃,丢失了金银细软若干,那么县官呢,通过用现代话讲是侦查了,找到了十几个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审讯,这十几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交代,查不清究竟哪一个人是盗贼,所以这个案子在县城里面成为了积案。后来一个新的县官上任,这个人叫陈述古,上任以后他决心要查破此案。那么他发现就在这个县城的后山上有一座庙,庙里有一口大钟被当地人视为神灵,大家都觉得这口钟很灵,它能够识善恶,逢年过节大家都会到这个寺庙里去供奉这口大钟。所以陈述古就把这口大钟请到他的县衙的后院里,然后用幔布把它围起来。第二天他升堂,把十几个嫌疑人都传到堂上,然后他说今天我不来审理这个案件,我要请神灵来帮助我们审理这个案件,这个神灵就是我们后山寺庙里的这口大钟。大家都知道这口大钟是能够识善恶的,是非常灵验的,所以现在我就让你们每个人依次到后院的那个幔帐里面用手去摸着大钟,如果你是盗贼,这个大钟就会嗡地响起来;如果你是清白的,那你不用担心,这个大钟不会有任何反应的。那么谁摸这个大钟,钟发出声响我们就知道他一定是盗贼了。接下来他就让人把这十几个人押到后院,依次让他们进到幔帐里边,去摸这个大钟,那十几个人摸了一遍,大钟一直也没响。当时有人就觉得,你陈述古这个方法也不灵呀。但是其实此中自有奥妙。陈述古让十几个人回到大堂,然后让衙役分别查验这些人的手掌。那么这些人伸出手一看,十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的手掌上没有炭灰,其他人的手掌上都是黑的,都有炭灰。因为陈述古事前已经让人在大钟上偷偷地抹上了炭黑,而且在那个幔帐里边是很黑的,人进去看不见。所以他说,手上没有炭灰的人就是盗贼。为什么呢?因为他在进入幔帐摸钟的时候,因为他自己是有罪的,所以他一定不敢用手去摸那个大钟。当时他一拍惊堂木,你还不从实招来!那么这个人果然就招了,而且根据他的口供果然就起获了那些被盗窃的赃物。这在历史上叫做摸钟辨盗的故事。那么这个案例呢,就体现了我们的一些司法者,古代的断案法官在运用智慧来破案,来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个阶段,就是以物证,或者叫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阶段。物证和科学证据的使用,其实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古已有之。我们大家知道在《秦简·封诊式》里面记载了很多断案的案例,当然还包括现场勘察的一些记载。那么在那些案例里面,就记载了对于现场勘察所发现的一些物证或者痕迹的状况,比如记载有手迹,就是手印,还有漆迹、足迹或者其他的一些衣物等。这就说明在秦朝的时候,其实我们的司法者在断案的时候,已经认识到要运用物证来查明案件事实了,但是由于受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物证在司法证明中所起的作用还是很小的,或者说它没有成为司法证明的一个主要的角色。大概在19世纪后期,司法证明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欧洲一些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随着一些新的科学技术的发现,人们不断在探索司法证明中如何运用物证,如何让物证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更重要的角色。那么,在物证的运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线索,这也是在人类司法证明或在人类断案历史中一个重要的线索,也就说如何去认定犯罪人。用我们专业的话说,也就是如何对犯罪人或者作案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这是人类几千年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怎么能够有一些科学的方法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也就说认定你这个人就是以前曾经在某个场所出现过,或者说就是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司法证明也是断案中一个核心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19世纪后期随着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那么使一些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人身识别就成为可能。 

  这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人物就是法国人贝蒂隆,因为他发明了一种人体测量法,来对罪犯进行人身识别。作为人体测量法,按照他当时的做法,就是在人身体上一共测量11个骨骼的长度,包括人的头的周长、头的长度、左臂长、左前臂长、左中指长、腿长、脚长等等,一共是11个骨骼的长度。那么,贝蒂隆根据当时人类学家统计学家的一些研究成果,他说这11个骨骼长度可以满足对人身进行识别的需要。首先,他说一个成年人的骨骼长度是固定不变的,或者说是基本上不变的,那么这是对人身进行识别的一个基础。当然,贝蒂隆的这种方法做起来是很复杂的,所以很快就被其他的一些人身识别的方法所取代了,比如说现在大家都很熟悉的指纹法。那么,指纹作为人身识别的一种方法、一种手段,也有它发展的过程。其实我们中国人在历史上很早就曾经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指纹来对人身进行识别,或者对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前面讲到,在《秦简·封诊式》里面,已经就提到了手印,说明当时的人已经在运用手印。 

  当然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身识别的方法还不断地扩展,在指纹法之后还有很多类似的方法,逐渐登上了人类断案方法的舞台,包括人的足迹,包括人写的笔迹,也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那么另外呢,还有人的声纹、唇纹、耳纹、眼纹都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另外还有就是20世纪80年代,对人类司法断案影响最大的一种新的科学依证据的出现,那就是DNA指纹法。遗传基因法,DNA 指纹法,之所以这么叫,就是因为DNA的图谱也可以像人的指纹一样,作为人身识别或者人身同一认定的依据。那么现在通过DNA的方法,可以把人的毛发、人的血液、人体组织、人的其他的一些体液都可以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依据。那么这就使司法者在断案中可以采用的手段更加丰富了,所以有人讲DNA方法的出现也是人类断案方法上一次重要的革命,也有人把它称之为现代“证据之王”。 

  我们这里讲的是物证,那么研究物证的时候可能有一个问题,就需要大家思考。我们平常讲,物证具有客观性,物证是科学可靠的。或者按照美国一个著名的物证技术学家曾经讲过的一句很经典的话,他说在司法活动中,谎言太多了,证人可以说谎,当事人可以说谎,被害人可以说谎,被告人可以说谎,律师也可以说谎等等,但是唯有物证不说谎。他强调物证的重要性。 

  但是经过思考,如果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句话其实也不严谨。物证自己固然不会去欺骗别人,不会到法庭上说我提供一个虚假的证言,但是物证从它形成到在司法活动中表现为证据的这个过程中,它所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是会遗失的,也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物证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可能是错误的。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物证它自己并不能直接蹦到法庭上去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要通过有关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它的证据的功能。或者是由有关当事人把它提交给法庭,那么在更多的情况下它还需要专家的鉴定,来解读这个证据中所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物证自己不会说谎,但是提交物证的人,对物证进行鉴定的人,却是有可能说谎的,所以,我们在使用物证的时候,一方面要认识到物证自身所具有的那种科学性和客观性,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物证也存在着提供虚假信息的这个可能性。所以对物证啊,我们在使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加强物证保全使它能够在司法证明中,客观地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这是我讲的第二个大问题。 

  最后再讲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研究人类断案史所得到的启示。 

  那么我们回顾了人类断案的历史,从神明裁判到现在以科学证据或者以物证为主的这种断案手段,它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我觉得,首先就是要我们确立以证据为本这样一个司法断案的原则。以证据为本,或者呢,按照我们证据学界的说法,也可以叫做证据裁判原则,这个含义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我们知道,对于司法人员来讲,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办案人员,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审判人员都不可能直接回到过去,去感知那些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因此,司法者执法者在断案的时候,只能通过证据去间接地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我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说案件事实对于司法者来讲,对于断案的人来讲,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这个月亮这个花这个亭台楼阁,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是法官能够直接看到的,你所看到是通过镜子的折射、通过水的折射、或者空气的折射所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而这里面讲的镜子也好,水也好,空气也好,就是证据。这是第一点启示,就是我们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坚持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或者说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二点启示就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无论你是做什么的,人们都应该提高证据意识。所谓证据意识,就是人们在面对纠纷面对一些案件的时候,你能够主动地认识到证据的价值,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应该说在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证据的地位是不高的。换句话说,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比较淡薄的。这可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缺乏收取证据的意识。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时候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在纠纷没有出现以前,你能不能够想到去收集有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这就是个证据意识的问题。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说你跟别人借一千块钱,或者别人跟你借一千块钱,那么你有没有想到,你应该收取有关的证据,比如说写个借条。咱们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也是不少,本来都是朋友,我要开一个饭馆,现在缺钱,手头紧,你先借我两万块钱,都是朋友嘛。那么对方呢!好吧,是朋友,借你两万块钱,其实他心里也想着你是不是给我写个借条,但是不好意思张嘴,觉得好像一张嘴让你写个借条就生分了。大家在社会生活中更重视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友情。但是,也可能过了一年,过了两年,借钱的这个人,饭馆没开好,他也不是说一开始借钱的时候,就想讹你这两万块钱,但是后来,没钱了,这个时候,把钱借出去的那个人才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你到法院去告他吧,你没有证据,你没有证据法院对你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是第一点,从我们的传统文化来讲,我们缺乏主动收集证据的意识。 

  第二个方面是缺乏保管证据的意识。其实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无论你是经商,还是从事其他各种各样的行业,可能很多东西对你来讲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比如说你签的合同,有时候往来的一些信件,你有没有想到你应该妥善地保管它,或者有些重要的文件,你是不是应该把它的原件妥善保管,在使用的时候,使用它的复印件。因为咱们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包括重要的合同,原来拿着这个文本直接去用,或者一些重要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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