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也可能没有,家父未告诉我。”
“反讯问结束。”
3
上午的公开审判在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法官退庭后,旁听群众也喧哗的离开法庭,有人窃窃私语。
“这是相当明确的证言!”
“辩护律师会采取何种手段呢?”
“看来是检察官赢了。”
城户心想:这算是给对方当头一击,接下来只要依样提出证据即可,在下午开庭后,立即将手边的证据全部提出,只要有物证,就能影响法官们倾向有罪的心证,也能够加强对于尔后的证言之印象。
检察官在公开审判庭上提出物证,通常是在讯问过检方请求的所有证人之后为多,因为可藉物证使证言所描绘的犯罪行为之轮廓更明确。但,人见十郎的公开审判是被告持续否认行凶的案件,像这样继续讯问证人,并由辩护律师进行反讯问之间,很可能会削弱法官的心证!
幸好富美夫的证言相当有力,若在此提出物证来强化法官们之心证印象,应是很有利的手段!
城户的心情就像终点已在眼前的径赛选手一样紧张,他抱着记录从法院后门大步走在通往地检处的后院。必须在下午一时之前吃过午饭、整理妥证据才行。
经过栅栏后方时,城户见到挽着女人左臂穿越三岔路口的山室律师。穿黑色紧身裙、白色宽松外套的女人正是片冈绫子。绫子下午要出庭,至少应该敌视支持人见和美雪的山室律师才对,因为最初对城户说人见是凶手的人就是她。但,此刻她却和人见的辩护律师同行!
城户停住脚,望着两人的背影,直至在街角消失。
这时,背后有人叫:“城户先生。”
富美夫微笑走近。
城户环视四周一圈,说:“到我办公室来。”
他顾忌着不愿被人知道检察官和证人在公开审判的阶段碰面。
回到第五办公室,草间检察官和书记官似已出去吃午饭,室内无人。
“今天的证言让你吓一跳吧?”
“那都是事实吗?”
“应该是事实。”
“应该?”
“我觉得家父好像对我说过那些话,但是不太确定。毕竟人的记忆最不可信,即使是一天前的记忆,也无法完全照自己所经验的陈述出来。经验是透过人类的思考方式、再化为言语来表现,可是表现并不见得全为事实。”
城户胸中快透不过气来了。他心头涌升疑问:富美夫会是作伪证吗?
“你有否扭曲事实?有否说并非事实之言?”
“没有。家父好几次对我提过美雪之事,但是我无法如录音带一样予以重现,必须透过多年来我心中对美雪的印象予以撷取表现。”
“私家侦探跟踪之事是真的?”
“当然。家父不知是说侦探或什么,但,反正确实有请人跟踪,而且,也查出两人幽会,只是我已记不清是在田园咖啡店或林家宾馆。不管如何,我都只是依家父告诉我之事叙述而已。反正,两人之间既有那种事存在,其他皆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而已,如果家父能活过来,说的话一定比我证言的更难听。”
“证人只要陈述自己经验之事。”
“所谓的经验是以眼睛看、以耳朵听、用嘴巴讲,对吧?但我认为,映现心中之事,岂非也该算经验?”
城户知道再和富美夫辩驳也无用。但,内心仍不觉为富美夫的证言感到快哉,或许,那是因为检察官的心理总是倾向被告有罪吧!在分辨出证言的真伪之前,会预期自己的主张朝有利的方向进行!
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检察官?
“城户先生,我希望能挫挫山室龙平的锐气,也希望剥掉美雪那坏女人的假面具。”富美夫说完,转身离去。
城户匆匆吃过午饭,开始整理证物。
草间检察官回来了。“我去三笠吃饭,见到山室龙平带着年轻女性一块吃饭。那女人是谁?和山室奸像很亲热的交谈。”
“女人年约二十五、六岁,穿白色宽松外套?”
“是的。是今天的证人?”
“是片冈绫子?”
“可能是山室最擅长的收买证人手法吧!你可要小心点,证人如果说谎,不妨马上坚持其作伪证,并控告山室敦唆伪证。”
“我是多少有点在意,不过,片冈是柿本董事长最后的爱人。”
“你别想得太天真了,不管是最后或最爱,对方已经死了,现在的女人总是非常现实,既然失去了摇钱树,只要能拿到钱的事,女人都会趋之若骛。”
“会是这样吗?”城户不太同意草间的观念。
城户要雨宫书记官带着证物一起出庭。
聚集在法庭前的旁听人之视线一齐集中在城户身上。推开写着“检察官、辩护律师入口”的门时,城户立刻感受到美雪强烈的视线,那是窥伺敌人破绽般的眼神。
城户坐下时,美雪的视线紧追着,同时走进旁听席。山室已入座。中野亘和片冈绫子也在证人专用的椅子坐下。
城户望向绫子。绫子低垂着头,膝盖上的手不停移动,显得非常不安,难道山室真的敦唆她说什么吗?
城户想起草间之言——如果她扭曲证言,马上以伪证罪名予以逮捕!
中野仰脸盯视天花板。他到底在想些什么?
法官出庭了。
两位证人被叫至证人席,问明身分后,宣誓。
“先讯问证人中野,证人片冈先到走廊等待。”
绫子行礼之后,转身离去。就在此时,城户见到绫子的视线和山室的视线交会了,两人之间奸像有某种意念相通。由此判断,绫子的证言对检察官下利的可能性极大!
在这之前,城户多少还有些踌躇,但,这一瞬间他决心提出监定报告和物证了。
“审判长,在进行讯问证人之前,由于必要,检方希望提出监定报告和物证。”
“请提出。”
城户递上印妥的证据请求表。法警各拿一份置于审判长和辩护律师面前。其内容如下:
1搜证调查报告——杀人现场的状况。
2监定报告一——死因及受伤部位。
3监定报告二——凶器上的指纹。
4监定报告三——毛发的种类。
5监定报告四——被告的指纹和毛发。
6监定报告五——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的记载与被告笔迹之异同。
7青铜花瓶——本案的凶器。
8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被告收到柿本高信交予的两千三百万圆之收据。
9委托运作款项笔记本——被告接受柿本高信委托高利贷放的事实记载。
10印监——被告在收据字条盖章之物。
11委托运用款项笔记——柿本高信记载交予被告运用的款项内容。
12MB银行答询报告——九月三日和四日交付两千三百万圆给柿本高信之事实。
13离婚协议书——柿本高信为与妻子美雪离婚,九月十三日写成之物。
14三桥高子的答询报告——中野亘于九月十八日晚上十一时过后离开国府台车站附近的小酒馆“高砂”之事实。
15柿本正己的答询报告——柿本高信委托其在他和美雪的离婚协议书上担任见证人之事实。
“上段是证据的标题、下段为证实之内容。”说着,城户凝视山室的表情。
山室一定也未预料到证据会搜集如此齐全吧!由一至十五的证据,将成为本案的决定性关键,看辩护律师是否承认这些证据,抑或反对,即可预知今后公开审判的方向。城户屏息等待山室发言。
“辩方的意见如何?”审判长催促山室。
山室并未回答,只是仔细的研读请求书,看他双唇紧抿、眉间紧蹙,大概正在整理思绪吧!
山室读完,拾起脸,注视城户,唇际浮现微笑,站起身。“辩方在证据调查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检察官请求的证据,但对于第六项的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的笔迹和第八项的被告收到柿本高信交予的两千三百万圆收据的关系有异议,亦即被告承认开立收据字条,却否认曾收到两千三百万圆。基于此种意义,辩方不争议被告亲笔写的收据字条之存在,却对证实内容提出异议。”
“辩护律师承认被告写收据字条,却并未如收据字条上所写的收到款项?”审判长问。
“不错。还有,辩方承认第十三项的离婚协议书之存在,却反对柿本高信是为决心离婚并付诸实行而写下协议书的证实内容,亦即,柿本高信或许只是为了安抚情妇而假装要和美雪离婚。在此意义下,辩方对第十五项的答询报告也同样提出异议,就算柿本高信曾委托弟弟正己担任离婚协议书的证人,却因美雪的拒绝,柿本高信有可能终止离婚的意思。”山室表情柔和、语气平静的陈述。
城户因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儍眼,因为和自己所预料的相差太多了。本来以为至少对毛发的监定会提出强烈异议,但山室却坦率承认,原因何在?
既承认尸体上的菊花所附着之毛发,即表示命案当晚人见十郎确实到过柿本宅邸:而不争辩青铜花瓶上的指纹,也表示承认人见曾抓起花瓶。如此一来,人见在被拘留期间为何要持续否认呢?岂非毫无意义?
城户胸中涌现一股已接近胜利的快感。但是,承认收据字条的记载,却否认收到两千三百万圆的委托款项,原因何在?辩护律师将以何种方法合理的说明未收受金钱,却开立收据的不合理状况?一旦开立收据,即能推定是收受金钱,要推翻此一推定,必须有相当有力的反证,山室胸中有这种胜算吗?
“审判长希望检察官具体陈述证据的证实内容和起诉事实之关系。”江崎审判长面向城户,以低沈有力的声音说。
在审判长心中,应该有某种程度的心证了吧!在进入问题核心之前想知道证据和起诉事实的关联之态度,对检察官而言,可判断是有利心证的形成。
城户觉得气力百倍、精神亢奋!
“第一项的搜证调查报告是检察官在命案发生后,前往杀人现场搜证所得的调查报告,八张照片也是当时所拍摄,用以证明柿本高信遇害的事实。
“第二项的监定报告一,是千叶大学法医学教室就被害者的死因及受伤部位所作的报告,由此即知凶器为花瓶,伤口为遭花瓶殴击所致,死因为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第三项的监定报告二也是千叶大学的监定,说明附着着本案凶行所使用的青铜花瓶表面之三种指纹的位置、数量和种类。
“第四项的监定报告三同样是千叶大学的监定,证实在被害者尸体上的菊花上所沾附的毛发之类别。
“第五项的监定报告四是调查被告的指纹和毛发类别的调查,由此可知用为凶器的花瓶之耳形把手背侧留有被告指纹之事实,亦即证明被告曾抓起这个花瓶殴击被害者头部。
“除被告之外的指纹皆在花瓶体部,而从花瓶形状来分析,要想举高只有抓住耳形把手的方法能够做到。而且,尸体四周散落着石蒜花和菊花,这点从搜证调查报告附上的照片可知,而掉落在尸体上的一株菊花上沾有毛发,该毛发并已证实为被告的毛发,亦即能推定,被告抓起花瓶殴击柿本高信时,瓶内的花散落,偶然有一株菊花上沾附着被告的毛发。”
城户说明至此时,山室起立,怒叫似的说:“辩方对检察官的证据说明有异议。”
“请陈述异议的理由。”审判长说。
“辩方刚刚对于提出的证据之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三项虽承认其存在,却反对其证实内容,其他项则全部同意为证据调查。但是听检察官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证据说明,言下之意已认定被告杀害柿本高信。
“辩方承认同意的只是柿本高信被青铜花瓶殴击致死,而花瓶上留有被告指纹,以及尸体上的菊花沾附有和被告同种的毛发,并未承认被告抓起花瓶殴杀柿本高信,绝对不能因花瓶上有被告之指纹即认定被告抓起过花瓶,因为从经验上很容易明白,指纹乃是轻易能够留下,只要稍微碰触即可留下。
“至于菊花上的毛发,很难断定一定为被告之毛发,就算退一步说那是被告的毛发,也无法断定是被告抓起花瓶时因花朵散落而沾到毛发,因为人类的毛发很容易脱落,也可能是在其他的偶然机会中沾附。
“基于以上之意义,辩方认为检察官的证实内容有着超越经验法则的飞跃和独断。”
山室的语气再度恢复冶静,时而隔着镜片瞪视城户,时而面对审判长微笑。
“辩护律师的异议成立。检察官的证据说明确实带有论告意见的倾向。在此阶段,审判长认为从搜证调查报告到监定报告四为止,只是陈述死亡原因为被花瓶殴击,花瓶的耳形把手背面留有被告指纹,以及尸体上的菊花沾有被告毛发。”
城户站起,说:“依审判长之意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