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422天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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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422天的痕迹-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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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期是她一生中最黑暗最低潮的阶段,由于职业关系,我得以在作为她的辩护律师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她的精神层面的东西。
  她的坚强是一般人做不到的,包括很多男人也是做不到的
  公元2003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我和许律师第一次见到了著名的当事人—在押犯罪嫌疑人刘晓庆。见面之前我准备了很多鼓励她的话。当时见她的时候是案件最不明朗或者说是最艰难的时期,可刘晓庆和我们见面不久就说出了让我颇感意外和震撼的一席话,她说:“即使我被判有罪,让我去服刑,去劳动,如果是去摘棉花,我也会是摘得最多的那一个。”她当时的处境就像是一个人掉在井里,周围全是墙,只能看见头顶上的那一小块天,人在这种环境下很容易沮丧和绝望,她说出这番话后我便清楚了她不需要我的鼓励。
  记得第一次见面前,姜文曾托我转告晓庆:“繁忙其实是对人的一种损耗,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很好地反思一下。也许以后的晓庆才是真正的刘晓庆,人性会更加完整。”这番话让我也猛然一惊,一个人做事要厚积薄发,但人们经常做反了,往往厚发而薄积。于是马上思自己是否在繁忙中忽略了“厚积”呢?晓庆是个极聪明的人,我想她已经把这番话转化成了行动,学会了利用这段特殊的日子为今后的奋起而静心积淀。
  由此,我便对姜文很是认可,认为他是个对生活、对工作都很有感悟的人,是个有思想深度的人。历史事件和特定的人文环境会造就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升华,通过这件事使我理解他与刘晓庆之间这种超乎寻常的友谊已经得到了升华。升华的这种境界不是每个人都能企及的,英语里有句成语:“Afriendinneedisafriendindeed。”(即患难中的朋友才是真正的朋友)姜文属于这样的人。
  作为律师,最需要的是当事人要坚信她(他)还有希望,能够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在押时间越长,保持这种希望的信念就越艰难。难能可贵的是刘晓庆始终认为即使被判有罪,她也就是去当“摘棉花最多的那一个”。“自助者天助之”,因此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得以被“取保候审”,从司法传送带上得以下来是“天助之”。因为这样一个全国瞩目甚至是全球华人都瞩目的案子,任何一方的具体承办人都不可能在此案中完全做主,她坚强的精神会支撑着她等到法律的公正决定。
  刘晓庆给我的印象首先是她确实非常聪明,接受新东西和新事物的能力非常强。她现在的语言措辞非常严谨,整个税务案件的办理过程也是她法律知识的强化学习过程,她已经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是被怀疑有罪但不一定是确实有罪的人”这个概念,所以她一直坚持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这也是在她掌握了相当的法律知识后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所做出的判断,坚强的信念是她保持良好状态的前提。我猜想,刘晓庆现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应该已经远远超过了她文艺界的同仁。从凤凰卫视吴小莉对她的采访中,就可以看出她的严谨,刘晓庆现在的语言习惯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她以前的滔滔不绝。这种变化会是她一生的财富,由这一案件得到的提升将是她后半生的重要积蓄,而她可能已经将这笔“财富”紧紧地抓在了手里。



第一章过关的抗压力—访钱列阳(2)



  对她的另一个印象是除了性格坚强、脑子聪明以外,她确实是个有点想法的人,不是花瓶式的明星,也不是鲁莽之人。以前在媒体上认识的她好像自视很高,有女强人的霸气,而接触到的她不仅仅是反应机敏,而且还是有些思想和厚度的人,能够听得进别人的话。她会通过这次税案在今后的生活中少走很多弯路。很多人“聪明但不智慧,机敏但不睿智。”刘晓庆具备的不是简单的聪明和机敏,她是个有悟性的人。
  第二次见到刘晓庆是在2003年4月22日,正值“非典”时期,当时全北京城的“非典”局面非常紧张,北京已宣布是疫区。北京市公安局特别强调,要严格控制“非典”传入看守所和监狱,所以第二次见面时我们都被要求戴上了口罩。这时案件的形势已略见好转,我就跟她开玩笑说:“现在你在这里是最安全的,全市人民都已经不敢出门上街了,跟你的自由程度也差不多,你也不用急着出去。”
  因为每次会见都要严格遵守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所以第三次见面已经是7月初了,案件也随着季节的变化由冬走到了夏。见面时我告诉她:我们在依法为她做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次见面的气氛就轻松了很多,我们都感受到屋外明媚的阳光。
  我接过很多案子,其中也不乏名人、要案,这次“刘晓庆税案”是国内名人案首次以“四人律师团”的辩护形式出现,是一种辩护方式的突破和尝试。4个习惯于单兵作战的律师要形成一个面孔,而不是并排4张面孔,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强有力的团队,这非常不易。但这样的优势是由以前一个律师转变为由律师团共同面对司法机关、被告、家属和新闻媒体,也分散了新闻媒体对律师的围追堵截。否则这一年多的时间我已经被媒体追的精神崩溃了,由此我也体会到,“名人”对媒体的吸引力和媒体对“名人”的轰炸力,非常可怕。很庆幸我自己不是名人。
  作为4人中分工为刘晓庆辩护的律师,我很早就开始杜撰为她辩护的方式了:是柔中带刚,还是慷慨激昂?如何在法庭上跟刘晓庆同步,凑成一张脸共同面对法庭、面对公诉人?但这一幕法庭上的配合和辩论永远也不可能出现了。我设计的在法庭上的辩护观点就是“刘晓庆在整个公司涉嫌偷税案中有过失,但不构成犯罪。”“作为一名在表演艺术界很有成就的艺术家,刘晓庆出任晓庆文化艺术公司的董事长是自然的,但她不具备担任一个企业领导人需要的财务及管理知识。用这方面的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她是不太称职的。人没有全才、全能,刘晓庆自然也不例外。在本案中,她这种忙于拍片而疏于公司管理的行为对后来发生的税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那是一般责任,是行政、民事责任,不是严格责任、刑事责任,所以不该被刑事追究。”
  法律上“白”和“黑”之间的界定,传统的法律观念是“非白即黑”,只要有过失,罚你、判你都不冤。现代法制观念的进步体现在“不能充分证明‘黑’就不能定有罪”,黑白之间的灰色部分是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就不该被追究为犯罪。对刘晓庆的行为能从有罪和有错的界限上加以认真、严格区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正在不断提升的执法水平。刘晓庆对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漏税款项有偿还责任,并要接受行政处罚,也足以证明我国的司法公正和进步。
  我眼中的刘晓庆原本就是个想昨天少,想明天多的人,因此她始终保持着年轻、向上的心态。如果当初她不是用这样一种良好的心态度过这400多天,恐怕出来后人会老很多。网上传闻的“一夜之间满头白发、以头撞墙”的情景在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上并不罕见,但不可能出现在刘晓庆身上。我感觉她的心理年龄一直保持在了20~30岁的状态,豁达、奋进,她不会总纠缠于昨天,而更看重今天和明天。
  姜文曾跟我说过:这次挫折后,晓庆今后可能在人性上会更加完整。我始终认为“强人不是摔不倒的人,而是摔倒了能爬起来的人。”人被撞了一下可以不喊疼,但不代表不感觉疼;人生中有些疼不一定要喊出来,但会透过心肺、刻骨铭心。
  每个人对疼痛的克制力和抗压力不同,这次教训会让她永生难忘。我想今后的刘晓庆无论做什么,至少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而经过这422天的考验,证明她的心理抗压力是过关的。



第二章自信乐观的当事人—访许兰亭



  许兰亭: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又先后在此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起,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自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和兼职律师工作,办理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100多起,其中多为刑事案件。是沈阳“慕马案”辩护人之一。著有《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等书,是《法制日报》评出的2003年度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之一。
  这是本书的最后一个采访,是在“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之后的当天进行的。这位博学的律师是一个除了理性还是理性的人,语言格外简练。在整理录音中我发现他几乎在整个谈话中很少使用形容词,也不用“感觉”之类的词来描述,惟一一次用到“直觉”一词是说他在2002年11月间,凭着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本能,凭直觉有话要说,便写了一篇《刘晓庆税案再解读》的文章,于是他与刘晓庆的税案就有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四人律师团”中他是与钱列阳律师一起参与会见刘晓庆的人。
  接手“刘晓庆税案”是我第二次跟刘晓庆接触。第一次是2000年成都法院到北京执行拍卖刘晓庆房产一案,当时我被邀请参加由媒体组织召开的一个专家论证会,刘晓庆也到场。仅仅是一面之交,她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很平易近人。
  第二次见面就是在秦城看守所里,见面的环境和双方的身份都有了很大变化,她成了在押犯罪嫌疑人,我成了她案件的辩护律师。她的性格一直都是乐观、豁达、自信、坚强而聪明。她不像我见到的很多看守所里的当事人那样,没有悲观消沉,也没有哭哭啼啼,她一直对自己、对公司以及整个案件的前景充满信心。她在看守所里不断学习,学习法律有关税法方面的知识,也学习英语,从而她对整个案件有着自己的判断。首先她要求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其次她相信即使被定罪也不会悲观绝望,她会积极地等到东山再起的那一天。她认为:“刘晓庆”三个字是一个不倒的信念,不管什么时候我还是刘晓庆。
  即使是在押期间,她也很健谈,讲话可以说是滔滔不绝,而且成语、比喻都是信手拈来,运用得恰当又自然。我们都知道她没上过多少学,但她的文学功底还是相当深厚,我相信她那几本自传都是出自她自己的手笔。作为一个当事人,她的乐观自信是配合律师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律师,我一直认为这一案件的辩护空间很大。
  在刘晓庆被关押五六个月的时候,当时舆论一边倒,有些律师甚至提出刘晓庆会判无期、判死刑的观点,这是违背法律常识的推断。出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本能,也是凭直觉,我认为对此事有话要说,于是便写了一篇《刘晓庆税案再解读》的文章,在2002年11月的《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了3个观点:
  第一,对刘晓庆有必要羁押吗?
  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换言之,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害社会。
  在国外,保释是一项权利。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释,不允许保释则是例外。我们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第二,偷税额应由法院最终认定。
  据媒体报道,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偷税数额为1000多万元。但税务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能是调查机关。现在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只有法院才拥有审判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所以,刘晓庆涉案的数额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三,刘晓庆究竟当判多少年?
  针对当时“刘晓庆有可能会判处死刑”的观点,提出量刑的前提是有罪,而且偷税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我国刑诉法有关于“无罪推定”的明确规定,即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案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应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承担责任。
  值得欣慰的是,文章中我只是如实地反映了自己的观点,而司法机关对刘晓庆税案的处理与我的观点竟十分接近。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是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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