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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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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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原告眼睁睁看着隔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串供,根本无人阻止,这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49条规定的“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原告在事发后的第三天,到派出所询问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情况,有关警官拒绝回答,使原告无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报告提出异议。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章第22条的规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处理该恶性案件时,多次采取消极的态度,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程序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原告指责被告属下的四季青派出所在上报海淀分局的材料中,为了逃避他们办人情案、随意执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致使案件难以认定的责任,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的方法,糊弄上级,使其不能依法公正地作出真实的处理意见。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宝萍、郭建乡、鄢正文及孙某对原告实施殴打侮辱、拘禁和抢劫,使其大小便失禁,情节恶劣,要求被告依法将之绳之以法,并追回被抢财物。在与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对簿公堂的同时,欧阳夫妇一直在等候太原方面的有关消息。不久,他们接到太原法院的通知,称此案已由迎泽区人民法院转交到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要求他们于2007年10月9日前往太原应诉。在此之前我又获知,2007年8月8日,当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费尽周折找到路俊喜,并要求他补交诉讼费时,路则耍赖,谎称没钱并递交撤诉申请,遭到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拒绝,表示要按时开庭审理。2007年12月,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欧阳夫妇无奈地说,太原法院在路俊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然查封了她的财产,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到底由谁来负责呢?特别令欧阳夫妇至今不明白的是,赵宝萍身为一名法官,竟敢如此知法犯法;她到底是如何一路畅通地炮制出这起120万元的假案的?又是谁在背后操纵和包庇?这些公然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为何至今没有受到法办? 
     
  患病期间为秦皇岛市民讨回公道(1)   
  王维忠代表在武警总医院住院期间,还接待过来自秦皇岛的郝臻夫妇。郝臻时年56岁,系河北秦皇岛市斯维达塑料型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他向王代表诉说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宗同一当事人的执行案中,公然偏向政府官员,明显欺侮老百姓的违法事件。1995年初,郝臻以现金合法购买了秦皇岛市口岸办位于和平大街的330平方米的一层商业房。当他按合同交付了全部钱款,并出资将房子里外进行了装修,室内水暖全部安装完毕,正准备用来办公时,意外的情况出现了:秦皇岛口岸办的法定代表人,不让他搬进去使用。经多方询问后得知,原来口岸办和下属的一家公司因经济问题正互相扯皮。他多次索要房产证未果,而且对方不是躲避,就是找借口推托。2000年4月,新上任的口岸办主任张晓光将全部房产(一栋办公楼5000多平方米,一栋住宅楼1000多平方米,一栋写字楼2000多平方米),共计8000多平方米,以430万元出售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所得现金全部被张挪用。郝臻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其交涉,并指出其违法。但口岸办主任张晓光竟说:“你花钱买房的事,不是我经手的,所以我不管。我现在是法人,这房子如何处理是我的自由。我们是国家单位,你只不过是一个小老板,告到哪儿我都不怕!”万般无奈之下,2001年11月,郝臻将秦皇岛市口岸办和其属下的仓储管理处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双倍退还定金和预付款152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8 4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我和王维忠从郝臻夫妇出示的一份[2001]秦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HT10。K'1995年1月5日,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乙方)与秦皇岛市口岸管理委员会(现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甲方)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海港区先锋路口岸综合楼一层商场,建筑面积300m2,售价总额计人民币75万元,甲方应于1995年9月底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房屋兑现通知单后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交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预付款。〖HT〗1995年,口岸办与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秦皇岛市口岸办位于先锋路口的综合办公楼资金不够,同意和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共建综合楼。合同及协议签订后,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于1995年1月5日和13日共交定金25万元。之后,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由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又交房款51万元。但第一被告和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严重违约,在不交付房屋情况下将房屋另卖他人,严重地侵犯了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股东郝臻负责清理。经了解,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于1999年9月18日被秦皇岛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应当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务对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庭审时,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辩称,口岸办与深圳特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深圳特发公司购买的综合楼一楼商场,根据口岸办与口岸经贸公司的协议,综合楼一楼产权为口岸经贸公司。合同所购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购房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出让方也未理办任何手续,应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辩称,本案的原告是自然人郝臻,我方没有与郝臻签有任何协议,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案不能成立,原告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依法进行变更和转让,合同转让必须告知并重新签订转让合同才可生效。原告提供的交款证明,有的是收据,有的是白条,不符合法律规定,收据上虽然加盖了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印章,但只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尔栋的个人行为,法律上不能成立,我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口岸办与特发公司于1995年1月5日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名为集资建房合同,实为房屋预售合同。该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但因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因该集资建房合同所用土地为国家划拨土地,在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并且预售房屋违反国家房地产管理规定,依法不予保护,造成合同无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无效后,口岸办与经贸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房款,并且应当赔偿原告房款的利息损失。原告在被告既不能交房也不能退款的情况下,接收被告价值138 400元的奥迪轿车一辆,应当冲抵应返还的房款。原告主张合同有效并请求被告双倍返还房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收款行为系王尔栋个人行为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经贸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组织清算义务。口岸办因拖欠他人工程款,用整体综合楼偿还自己的债务后,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患病期间为秦皇岛市民讨回公道(2)   
  2001年12月13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1。被告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原秦皇岛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1995年1月5日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无效。 
  2。被告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被告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郝臻房款621 600元,并赔偿原告郝臻所付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按付款时间及付款数额计算至2001年12月31日止)587 618元。 
  3。驳回原告郝臻关于双倍退还定金和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秦皇岛市口岸办一直不支付有关钱款,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02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02年6月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可是,被执行人一直不理睬,2002年6月22日,经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最后依法裁定将秦皇岛市口岸办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里面却空无一文。原来张晓光早已通过多种手段将财产转移。法律文书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 
  郝臻无奈地说:“这就是结果,虽然有利息补偿,但远远低于现在房价的上涨速度。从法院判决到现在已达五年之久了,但法院仍不能执行,因为被执行的对象口岸办是政府机关。每当法院执行时,口岸办领导张晓光总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更为恶劣的是,张用种种欺骗手段转移或变更财产,比如,将明明是80万元买来的办公用房,编造了一份假租赁合同,值钱的东西都换了单位的名字。偌大一个政府机关竟然什么固定资产都没有,这实在是天大的笑话!他的违法乱纪行为给我和全家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令我不解的是,尽管这五年时间中,我一直到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至今仍无人理睬。” 
  由于经营上的原因,2006年,郝臻又因为一场经济纠纷而上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初,秦皇岛市城投公司向郝臻所属的秦皇岛斯维达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注入600万元入股合作经营。2002年12月,由于城投公司换届等原因,政府下令“不介入竞争领域”,但对方注入的大部分资金已被投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在《公司法》明确规定“投资不能退资”的条件下,好心的郝臻为了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与城投公司签订了退资合同,承担了从资金注入到资金全部退还的全额利息,共计149万元,并已陆续归还了296万元的投资。 
  2006年,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秦民初字第24号调解书”中确认,郝偿还市城投公司438万元(包括利息)。现已偿还150万元,还剩余288万元。此时生意一落千丈的郝臻因口岸办公室200多万元欠款长期得不到归还,生产经营一直陷入困境,工厂80多名员工工资始终不能正常发放。于是,他多次向法院执行庭提出:请求将法院强制执行的郝臻应收账款与此债相抵。可秦皇岛市法院拒不执行口岸办的欠款,称对方是政府机关,他们实在没有办法。但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对他强制执行。 
  后来,郝多次向市政法委投诉。引起了市政法委王书记等人的高度重视。在他们的关注下,市法院终于答应暂缓执行。 
  半年后,我为了实现王维忠代表生前的遗愿,决定对郝臻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2007年5月23日上午,我和北京的一位记者,来到了秦皇岛市政法委了解有关情况。一位窦姓副书记称主管此事的两位书记当天下基层了,他本人对此事不清楚。之后,窦书记以外出开会为由,让记者找办公室和宣传科。我们辗转多个科室忙活了一上午,毫无进展。 
  下午,我们冒雨来到了位于海港区的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映入眼帘的是“群众可以随时向法院各级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人民法院时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字样。 
  欲进门时被法警挡在门外,我们说明来意,说找分管执行的秦院长反映情况时,对方认真查验了证件后打电话向里面通报。我们在雨中对双方通话听得真切:电话那头不是说开会,就说没人在;还有人指点法警说,记者上门没好事,设法搞走他们。无奈,我们只好要求找法院负责对外宣传的政治部,但对方让我们去传达室对面的一间空屋子等候。等了近半小时也没结果。我于是质问道:“你们这法院的大门是为谁开的?如果我们是普通老百姓,有事想进法院也不让进了?”一位把玩手机的法警无奈地说:“这真的不关我们的事,这是领导决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看着求助群众在雨中淋了40多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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