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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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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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信访局陈情。在一一过问当事人后,国家信访局要求被访者签名,以确认调查属实。高还将《洗冤录》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批示,要求三门峡市限期解决问题。上级的批示,一下子在三门峡市炸开了!当地司法官员“倾巢出动”,揪着心赶来北京“救火”。用高铁钢的话说就是:“市里可能觉得要地震了,就把人都派来了。其实他们最主要的是冲着我手头这本《洗冤录》来的,因为那里面不只是我一个人的血泪控诉,还有更多的受害者。”2005年6月,蜗居在北京万寿路附近那间仅有7平方米半地下招待所里的高铁钢将记录着三门峡许多冤案的《洗冤录》交给了我,后来,我又得到了他在监狱中所写的《入狱纪实》、出来后维权时的日记以及他与多家新闻媒体打交道的大量记录,这些东西加在一起有30多万字。特别是有关维权日记,粗中有细的高铁钢特意放到两位老朋友家保存了起来。一周后,高铁钢又来通州看望我,当夜在我的出租房里,我们彻夜长谈。当我问及在他那长达13万字的《苦旅》最后一页上,为何是特意留给家人的遗书时,他长叹一声,说:“这几年,我为伸张正义,洗雪冤屈,触怒了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当权者,他们早对我恨之入骨。我身处险境,危机四伏,什么事情在我身上都可能发生。写遗书并不代表我对生活态度消极、对社会绝望,而是希望自己哪怕真的被人害死了,也要死个明白呀。”他说:“我这样执著,是因为我一想到那些屈辱日子就无法咽得下这口气呀!我不是为了金钱赔偿,我一定要让这案情背后的黑幕大白于天下,让社会正义扬眉吐气,让那些违法乱纪者受到法律惩罚……”但是,高铁钢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四处为自己的案情奔波上访,他再也无法为疑窦重重的命案探明应有的真相,他的正义尚未得到伸张,又被三门峡有关部门置以三项罪名重新投入监狱之中……2005年7月中旬,我因要前往外地采访,高铁钢到北京站为我送行。他告诉我,丰台那间小房他打算长期租下去,因为他肯定离不开北京。现在他一无所有,所以在继续维权的同时,也想去挣钱了。他说,一位老乡劝他一起做灯饰生意,他近日也会去河南新乡,再去南方进货。临分别时,他紧拉着我的双手说:“兄弟,你在外面一定要注意安全,回京后我们再见。我今后不管到哪里,都会与你保持联系的。”我忧虑重重地说,你最好不要再回河南了,那些人肯定会找你的麻烦的,这些执法的人,他们既然能整你这么多年,现在要想找你的麻烦,还愁找不到借口吗? 
  一连两个多月没有高铁钢的消息,我打他的手机一直关机,而我又不知道他的家人联系方式,潜意识告诉我:他肯定是凶多吉少。2005年10月上旬,我突然收到几封电子邮件,发信者叫赵林慧,系河南新乡一位做灯饰生意的老板。她在信中告诉我,高铁钢已于一个月前被三门峡公安局从新乡带走,现在关押在三门峡看守所,希望我能帮忙。我立即将此情况通过电话向王维忠代表作了反映,他听后,十分震惊,说:“地方的某些官员胆子太大!你赶紧深入调查采访,再把有关情况告诉我,我一定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十多天后,赵林慧利用去上海出差之机,特意转到北京,当面告知了我高铁钢的有关情况。原来,离开北京后,高铁钢即到了新乡,被赵招聘为业务经理。高铁钢的吃苦耐劳和多方面的才能,令赵很欣喜,她一直重用他。谁知,就在此时,三门峡警方却赶来将高带走。同时,警方还威胁赵交出有关高的所有物品,特别是笔记本里面的材料及相关文字资料。在这之前,高铁钢就预感到自己也许会出事。于是,他就叮嘱赵林慧:如果我万一出事,请你马上去北京找石野,还有《半月谈》(内部版)的执行主编周清印。只有这两个人对我的事最清楚,也只有他们才会真心帮助我。我曾见过一次周清印,他是首次披露高铁钢案的记者。后来三门峡警方多次派人来京找他,对他软硬兼施,企图让他不要再管高的事。但周清印等记者并没有被人吓倒。获知高又被三门峡警方抓走后,《半月谈》杂志又派了两位记者前往三门峡了解有关情况。由于三门峡检察院认为警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案卷,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5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才将此案公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林慧和高铁钢的父亲多次打电话找我,要求我进一步关注此案的同时,更希望我能帮助在北京找一位有胆量、素质高的律师,因为本地的律师一般都不敢接这个案子。后来,我帮他们找到了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7)   
  2006年7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徐灿律师受本案被告高铁钢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徐灿律师曾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服役过20多年的正团职中校军官。作为一个已有15年执业经历的退役军人律师,徐灿律师对公平、正义有着本能的追求。 
  经多次协商后,我们决定在此案开庭前,前往三门峡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2006年7月24日,我和徐灿从北京坐火车赶到新乡。见到赵林慧后,她告诉我们,2005年9月的一天,他和高铁钢正开着车去外面装货,在半路上突然被两辆警车拦住。对方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将高铁钢押走。随后,高被押到河南渑池县看守所,当时由于没有任何手续,看守所负责人拒收,后来还是三门峡公安局的领导亲自打电话,让先关人,再补办手续。当天晚上,我们在赵的帮助下,连夜赶往三门峡。晚上10许,我们在一家宾馆见到了高铁钢的父亲高义。老人今年都71岁了,他多年前从东北来到三门峡,曾任“万里黄河第一坝”的总工程师,在当地颇有威望。但老人做梦也没想到,在他本应颐养天年的时候,却因为长子的冤屈而影响了一家人的幸福。自从高铁钢出事后,他再也没有过过一天安宁的日子,每天不是找人,就是四处替儿子申冤。老人向我们反映了有关情况,提供了一些证据。与此同时,我们从三门峡市民、高铁钢的老同学王有红和陆国全夫妇那里了解到:在高铁钢被重新关入看守所后,三门峡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四处搜索高铁钢的笔记本电脑及其保存的大量案情材料。200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五六名警察突然冲到王有红家中,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想搜家,他们声称高铁钢的有关材料都存放在其家中。当时正在外面办事的陆国全非常气愤,当即打电话向三门峡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投诉警方的非法行为,那几个警察这才悻悻地离开。但后来,他们通过辖地的派出所,先后三次将王有红夫妇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有红证明高铁钢曾向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清风等人“行贿”的情况。第二天,我们又找到了高铁钢在本地的一位代理律师,并从法院调出了有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在本地律师的陪同下,徐灿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前往三门峡看守所探视被关押在此的高铁钢。2006年7月11日,已重入囹圄的高铁钢在看守所里收到了河南省三门峡人民检察院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三检刑诉[2006]78号起诉书:〖HT10。K〗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于2006年3月20日、2006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5月5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4月20日、2006年7月4日我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经依法审查证明:一、抢劫罪1。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铁钢、江建新(另案处理)、贺红星预谋后,指示秦凤莲(女)将郭某诱至三门峡市上阳路后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由被告人贺红星冒充秦某的男友与李志强(另案处理)进入房间内,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郭某现金400元、爱立信868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一部、共计价值2350元。2。2004年6月11日晚8时,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贺俊鸿以要账为由,窜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楼402室张建伟的办公室,采用拦阻、拽电话线阻止被害人报警等手段,抢得张建伟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8000元。〖HT〗二、敲诈勒索罪1。199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妇女在三门峡市经一路南段半坡处“泰式洗头城”一房间内同索某发生性关系,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屋将索某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某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2。2004年4~6月期间,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等人,采用打电话威胁,到办公室纠缠、威逼等手段,迫使段朝龙交给其现金10万元。三、行贿罪200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法制日报》记者雷某(另案处理)为其报道“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在雷某的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雷某的自首材料,魏湛、张红兵的证言,视听资料,《法制日报》、雷某的记者证,《法制日报》社的证明材料等。2。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某(另案处理)帮其报道“冤案”节目,分别在魏某办公室、三门峡市黄金大酒店、郑州金河宾馆、郑州大富豪楼下交通银行大厅送给魏某现金,共计14 000元。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8)   
   
  在两赴三门峡市、三次在看守所会见高铁钢、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公诉方移交人民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有关调查之后,徐灿律师认为河南省三门峡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高铁钢涉嫌的犯罪皆不能成立。8月2日,在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徐灿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庭审上,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为高铁钢做了无罪辩护。 
  徐灿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成立,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高铁钢无罪。 
  徐灿律师回京后马上对我谈起当天庭审的情况。他说,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十分激烈,不时有“法官,反对!”的声音在对方发言时响起,坐在庭下旁听的除了高铁钢的亲友,绝大多数是穿制服的公安干警。而戏剧化的一幕是,作为控方证人的贺红星对先前很多证言或笔录当庭“翻供”,而高铁钢则要求法院请旁听的本案承办警官们回避,因为“他们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法院不予理睬。最后,持续7个小时结束时,法庭的窗外已是夜幕降临,灯火阑珊。 
  我从徐律师和参加过旁听的高铁钢的亲属及朋友陆国全等人那里了解到,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手戴着手铐的高铁钢突然当众冲着正要离开的徐灿律师大声喊道:“徐律师,你在这个地方可要注意安全呀。一定多加保重!”说罢,他意味深长地冲着那些参加旁听的警察们盯了一眼,然后被法警强行押走。 
  “这个案子非常奇怪!”徐律师曾对我这样说,“这次三门峡市检察院起诉他的罪名和罪行分别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行贿罪,时间从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因此,此案所涉罪名之众,被指控罪行之多,时间跨度之大,确属非常罕见。” 
  徐律师说:“更为蹊跷的是,包括抢劫在内的两场重罪发生在高铁钢因杀人喂狗案锒铛入狱之前,不知当地司法机关为何当时不合并追究他的这两场犯罪的刑事责任,却要将其放出,待到高铁钢到处上访影响到了三门峡市的名声后才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重新绳之以法?” 
  自2003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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