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当被定义的是合成物时,就要考察提出的论断与被定义物是否具有相同数量的构成成分。当论断中的名词和动词在数量上与被定义物的构成部分相等时,就意味着论断具有相同数量的构成成分。因为在这样的场合,所有语词或某些语词自身必然出现变化,既然现在比过去并没有断言更多的语词。这样,下定义的人就应该提出一个论断来尽力取代所有的那些语词,如果不行,就取代其中的多数语词。因为在涉及单一语词时也是这样,如若某人要改变那个语词,就应该下一个定义,例如用外套来取代披风。
再有,如若替换后所形成的更不好理解,所犯错误就会更大。例如,用闪光的有死者来取代白色的人;因为它不是定义,而且,像这样说话也更不清楚。
要考察在语词的替换中,它们所表示的意义是否不再相同了。例如,如果把思辨的知识说成思辨的观念。因为观念与知识不相同。但是,如若整个短语仍然相同,它们也本应相同;虽然思辨的在这两个短语中是共同的。但其余的部分则不同了。
此外,也要考察在替换一个语词时,替换的是否不是属差而是种,就像上述的那样。因为思辨比知识更不容易理解;因为知识是种,而思辨的却是属差,种乃是一切语词中最容易理解的;所以,被替换的不应是种而应是属差,既然属差更不容易理解,或许这种指责是荒唐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要用最容易理解的语词来表述属差而不表述种;如果这样,那么显然,在表述的语词中要被替换的应是种而不应是属差。但是,如果不是用语词,而是用论断来替换语词,那么显然,提出的更应是属差的定义而不是种的定义,既然提出定义是为了有助于理解;因为属差比种更不容易理解。
如果对方提出的是属差的定义,就要考察这个被提出的定义对于其他东西是否是共同的。例如,当有人把奇数说成是有中介的数时,就要进一步表明如何有中介。因为数在两个论断中都是共同的,但奇数却被新的论断取代替,一条线和一个体也有中介,但它们却不是奇,因此,有中介不应该是奇的定义。如果有中介是在多种含义上被述说,就应定义中介的这层含义是什么。因此,它或者受责难,或者被证明为没有作出定义。
【 12 】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论断的那个语词是否存在,而论断使用的语词是否不存在。例如,如果把白色定义为与火混合着的颜色。因为非物体的东西是不能与物体混合的,所以,颜色和与火混合着的都不能存在;但白色是存在的。
再有,在涉及关系词时,那些没有区分出与主体相关的是什么,但却在述说时把它包含在多个事物之中的人或者整个地或者部分地犯了错误。例如,如果某人把医学说成一门存在的科学。因为如果医学不是一门存在的科学,他显然是整个地犯了错误,如果它是某一存在物的科学但却不是另一存在物的科学,他就是部分地犯了错误。因为它应该是一切存在物的科学,如果它被断言为是本性的而不是偶性的存在科学的话,正如其他一切关系词所有的那样,因为所有知识的对象都被说成与知识相关。其他关系词也如此,既然它们全都能够换位。此外,如若提出说明的人不是在本性上而是在偶性上说它是,他就做出了正确的说明,因为每一关系词都被说成不是与单一而是与众多事物相关。没有什么妨碍同一事物既是存在的,又是白色的和善的,因此,如若他的说明与这之中的任何一个相关,他就可能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说明,既然从偶性上作出说明的人是正确的说明。此外,这种论断不可能是被说明者的特性;因为不仅医学,而且许多其他科学都被说成与存在的东西相关,所以,它们每一门都是存在的科学。因此显然,这样的定义不是任何一门科学的定义;既然定义应该是特定的而不是共同的。
再次,被定义的不是事物,而是具有良好或完善状况的东西。讲演家和盗贼的定义就是这种类型,如若某人把讲演家定义为能洞察每一场合中可以巧辩的论题并能绕开不是这种论题的人,把盗贼定义为暗中拿走东西的人。因为显然,如若他们各自都能如此行为,一个就会是优秀的讲演家,另一个则会是高明的盗贼。因为并不是暗中拿走了东西的人,而是想暗中拿走东西的人才是一个盗贼。
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的能产生、或者做成、或者能以其他方式作用于他物的东西是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呢,还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例如,把公正说成保持法律的手段,或者把智慧说成产生幸福的原因;因为这种产生者或保持者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或许,也没什么妨碍为了自身在而值得选择的东西,也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但是,这样来定义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的人也同样犯了错误;因为每一事物中最好的东西都是其实体之中的东西,而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要比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更好,所以,定义更应该表明它。
【 13 】要考察某人是否把某词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或甲和乙。如果他把某词定义为甲和乙,就会导致某词既属于两者又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结论,例如,如果他把公正定义为节制和勇气。因为假如有两个人,各自具有公正的一种含义,那么,两种含义放在一起就是公正,但单独看都不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他们就具有了公正,而分开来谁也不具有。如果上述例子还不是十分荒唐的话,那是因为这类情形也确实出现在其他某些例证中(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两个人的钱放在一起有一个“米纳”,但分开来各自都不具有这个数),但是无论如何,要说他们有着相反的性质却似乎是完全荒谬的。这种情形也会出现:如若他们中的一个具有节制和怯懦,另一个具有勇气和放纵,那么,把二者放在一起,他们就会具有公正和不公正;因为假如公正是节制和勇气,不公正是怯懦和放纵。一般地说,所有能用以证明各部分与整个不同一的论证都有助于对上述例子作出反驳;因为以这种方式作定义的人显然是断言了部分与整体同一。在这些部分的合并极明显的情况下这些论证是特别合适的,就像房屋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因为显然,各部分的存在并不妨碍整体不存在,因此,各部分与整体不同一。
如果他不把被定义的东西说成甲和乙,而说成源于甲和乙,首先就应考察从他所断言的东西中是否不能自然地产生出单一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是如此紧密地相互关联,以至于没有什么能从它们之中产生,例如线与数。此外,也要考察被定义者是否自然地产生于最初的某个单一事物中,而那些他断言产生了被定义者的东西是否不是产生于某个最初的单一事物中,而是不同的东西产生于不同的事物中。如果是这样,那个被定义者就不可能是从这些东西中产生的。因为整体必然存在于各部分所存在的那些事物中,因此,整体不可能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而是存在于众多物中。但是,如果各部分和整体都是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就要考察它们是否不是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是整体存在于一个事物中,部分则存在于另一事物中。再有,要考察整体被毁灭时,各部分是否也被毁灭了。因为应该推出这样的转换顺序:当部分毁灭时,整体也会毁灭;但当整体毁灭时,部分不必然毁灭。或者也要考察:整体是善的或者是恶的,各部分是否不是这样;或者倒过来,各部分是善的或者恶的,整体是否不是这样。因为善或恶的某物不能从不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不是善或恶的事物也不能从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或者也要考察,虽然和另一物的恶相比,某一物更善,但从它们二者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否不具有比恶更多的善,例如,如果把无耻定义为产生于勇敢和错误的看法就是如此。因为和错误看法的恶相比,勇敢具有更多的善;那么,从它们中产生的行为照说也应有着更好的结果,或者是完全的善,或者是比恶有着更多的善。或许,如若每一方不是本性为善或者恶,这个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因为许多行为者本性上并不是善,而是被混合在一起时才是善的。或者反过来说,每个单独的事物是善的,但是,当被混合在一起时就是恶的,或者既不善也不恶。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在引起健康与疾病的那些东西方面最容易看到。因为有些药物就有这种性质,单独使用是好的,但如若将二者混合,就是坏的。
再次,要考察一个由更好和更坏的东西构成的整体是否不比更好的更坏,或者比更坏的更好。或许这不是必然的,除非它所由构成的那些部分自身本性是善的;但却没有什么妨碍整体不成为善,就像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形一样。
再有,要考察整体是否与某个部分同义。因为它是不应该如此的,就像音节方面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样,因为音节不与构成它的任何一个字母同义。
再有,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说明构成的方式。只说由什么构成对于理解是不充分的;因为每一个构成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由什么构成,而是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构成,正如一所房屋的情形一样,因为不论什么材料随便堆放在一起并不构成一所新房屋。
如果对方把某物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那么,首先要说的就是:甲加乙与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是相同的。因为说蜂蜜加水的人的意思就或者是说蜂蜜和水,或者是说源于蜂蜜和水的某物,所以,如若他承认甲和乙与上述两种说法中的某一种相同,那么,对它就适于使用与对前面每种说法使用过的论证。此外,要区分所谓甲加乙的不同含义,考察甲加乙是否在任何含义上都不可能成立。例如,甲加乙也许或者指在同一个作为容器似的某物中,就像公正和勇敢在灵魂中一样,或者指在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时间之中;如果所说的这些含义没有一种适于,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定义就不可能适于任何事物,既然甲加乙不能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含义。但是,如果所区分的那些含义中有适于各自在相同时间内存在的,就要考察每一方是否可能不在相同的关系中被述说。例如,如果勇敢被定义为大胆加正确的看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有着劫掠的大胆,并对健康有着正确的看法,但是,这个在同一时间中具有着甲加乙的人就远不是勇敢的。此外,即使两者均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例如都相关于医学(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人对于医学问题既大胆又有正确的看法),但是,具有甲加乙的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勇敢的。因为每一个都既不应与所说的不同对象相关,也不应与巧合的相同对象相关,而是与勇敢的目的相关,例如与战争的危险或某种更具有勇敢目的的东西相关。
有些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定义则完全不归属于上述的区分。例如,如果把愤怒定义为痛苦加掉以轻心的观念。因为这个定义是想表明痛苦的出现是由于这一类的观念所引起;但是,在所说明了的任何一种含义中,甲由乙所引起与甲加乙都不相同。
【 14 】再有,如果对方把整体说成是某些东西的构成物,例如说动物是灵魂和肉体构成物,那么,首先就要考察是否没有指出构成的性质是什么。例如,如果把肉或骨头定义为火、土和气的复合。因为只说出构成物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表明构成物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肉并不是由这些元素随便结合而产生的,而是肉有肉的构成方式,骨头有骨头的构成方式。而且,上述的那些东西可能没有一种与构成物完全相同;因为一切构成物都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分离物,而上述的肉和骨头都没有。此外,如果每个复合物都同样可能是或者不是一个构成的构成物,如果每个构成的动物不是一个构成物,那么,其他任何构成物也就没有一个应该是构成物。
再有,如果相反的双方同样自然地存在于某一事物中,而定义则是根据一方作出的,那么显然,实际上就没有下定义,如若不然,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的结论。因为双方都同样是自然地出现于同一事物中,那么,根据相反的一方下定义的人比根据相反的另一方下定义的人又更多地说了些什么呢?如果把灵魂的定义说成是能接受知识的实体,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它也同样能接受无知。
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