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健康的状态。
此外,也要了解这些语词是否不能与“更……”或“同样”作比较。例如,明晰的(白色的)声音和白色的外衣,辛辣的(尖锐的)气味与尖锐的声音。因为它们不能被说成是同样的白色或尖锐,也不能说一个比另一个更白或更尖锐。因此,白色的和尖锐的是多义词。因为所有同义词都可作比较;因为它们或者同时被使用,或者使用于一个比另一个更大些的场合。
即使不作二级划分在种上也不相同的种差,在属上也是各异的。例如动物与知识就是如此(因为它们的种差也不同),所以,有必要考察即使不作二级划分用相同语词表述的含义是否在种上各异。例如,尖锐的既说明声音也说明物体。因为用“尖锐的”而把一种声音与另一种声音区别开来,同样,也因为用“尖锐的”而把一种物体与另一种物体区别开来。可见,尖锐的是个多义词;因为它是不作二级划分也不相同的种的差别。
再有,要了解用相同语词表述的东西本身是否有不同的种差,例如,在物体方面与在曲调之中的颜色的含义。因为物体方面的颜色的种差是视觉的渗透性和压迫感,而曲调中的颜色并无这样的种差,可见,颜色是一个多义词,因为相同的东西会有相同的种差。
再有,既然属不是属差,就应考察同一语词的多个含义中是否有一个为属,另一个为属差的情况。例如,白色的(明晰的)用以修饰物体是颜色的属,而用以说明声音则是属差。因为一种声音是凭着“明晰的”而与另一种声音相区别。
【 16 】可见,有关语词的多种含义问题,要通过上述这些以及类似的其他方法来考察;相关东西之间的相互差别则在同一个种中进行考察。例如公正与勇敢、智慧和节制的区别是什么(因为它们全都源出于同一个种);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考察一类同另一类的区别,只要它们相差不是太远,例如感觉与知识的差别是什么。因为如若相差太远,它们之间的区别就相当明显了。
【 17 】也要考察不同种的事物之间的类似情况。假设甲与乙相关,那么丙与丁相关。例如,假定知识与知识的对象相关,那么感觉就与感觉的对象相关。并且,假设甲在乙中,则丙在丁中,例如,假定视觉在眼睛中,那么理智在灵魂中;假定浪静在海中,则风平在空中。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那些相距很远的东西;因为在剩下的其他场合中,我们能更容易地看到那些相似之处。也应考察处于同一种中的东西,看它们全体是否具有某种相同的属性,例如是否有为人、马和狗所共具的属性;因为正是由于拥有某种相同的属性,它们才是类似的。
【 18 】就语词的多种含义作出考察,对于弄清词义(因为某人如若弄清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会更能知晓他所主张的到底是什么),对于保证推理依据事实自身,而不只是相关于所用的那些语词,都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没弄清楚语词的多种含义,就可能出现回答者与提问者在思想中所指并非同一含义的情况。相反,如若明确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而回答者也明白了是什么意思,那么,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就会显得荒唐。它也有助于我们不致迷茫和误人歧途。因为知道了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不仅能使我们自己摆脱了谬误,而且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我们也能看出来;再有,当我们在提问时,如若回答者碰巧不知道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我们也能把他引入谬误。当然,这种方法并非在一切场合都能奏效,而只限于在语词的多种含义中一些为真另一些为假时。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属于辩证法。因此,任何辩证法者都应提防这种玩弄语词游戏的论辩方式,除非实在是没有其他方式来讨论这种问题。
发现事物的差别不仅对于我们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有用,而且对于认识每一事物的本质也有用。它在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当我们发现了所议论题的某种差别时,我们也就表明了它们不是相同的。它之所以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有用,是因为我们常常通过每一事物所特有的种差去分离出每个事物的本质所特有的定理。
考察相似性对于归纳论证,对于假设性推理以及对于定义的作出都有用处。它之所以对归纳论证有用,是因为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对若干相似的个别情况的归纳,才能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因为如果不知道相似之处,就不容易做到这一点。它之所以对假设性推理有用,是因为一般的意见都认为,当相似物中的某一个东西具有真实性时,其余的也如此。所以,假若我们有着讨论某一个相似物的题材,那么,按前面所说,我们就会同意;假若其他的那些相似物有什么真实性,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也同样具有真实性。当证明了前者时,我们也就会依据假设表明了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因为按照假定,只要其余的相似物有什么性质,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个也同样如此。因为我们已经作出了证明。它之所以对定义的作出有用,乃是因为当我们能看出每一个别事物中是什么东西相同时,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把要下定义的当下正在讨论的那个东西放进它所应该的种里去。因为在那些共同的谓项中,最明显地处于本质之中的那个谓项就应该是种。即使在有很大差别的东西中,考察相似性对于定义也同样有用处。例如,海中的浪静与空中的风平是相同的(因为每种状态都是静止);线段上的点和数目中的一也是相同的,因为每种情况都是本原。因此,如果把一切事物都共有的东西归之于种,我们认为,定义就不会不合适。那些下定义的人经常都是这样做的。因为他们断言一是数目的本原,点是线段的本原。因此很显然,他们是把两者共同的东西设定为种。
可见,推理所赖以进行的方式就是这些。上述的种种方式对于下面要讲到的方法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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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
第二卷
【1】有些问题是全称的,有些则是特称的。例如,“一切快乐都是善”与“没有什么快乐是善”就属全称,而像“有的快乐是善的”与“有的快乐不是善”则是特称。一般说来,立论与驳论的方法对这两类问题都是共同的。因为当我们证明了什么属于一切时,也就证明了它属于其中的某个。同样,如若我们证明了什么不属于某个,也就证明了它不属于一切。我们首先来一般他说说驳论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无论对于全称还是特称的问题都是共同的,也因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更愿维护这种属性而不是否认它,而另一些论辩者则想推翻它。要对一个源于偶性的特定名称换位是最为困难的事,因为偶性方面的东西只可能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也因为换位必然以定义、特性和种为依据。例如,如果“两足行走的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换位为“甲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真实的说法。以属为依据的称谓也同样。因为如果“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甲就是一种动物”。特性方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有教养是甲的一个属性”,那么,“甲就是有教养的”。因为上述这些情形不可能是部分地属于或不属于,而是完全地属于或不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就没有什么东西妨碍部分属于的情况了,例如白色或公正。所以,证明了“白色或公正是甲的一种属性”对于证明“甲是白色的或公正的”并不充分;因为能用“甲只是部分的白或部分的公正”去反驳;因此,在偶性方面,换位不是必然的。
也应弄清出现在问题中的错误,它们有两种:或误用或违背约定俗成的语言所致。因为当那些误用语言的人把本不具有某属性的东西说成具有该属性时,就会出现错误。另一些人则用并不属于有些东西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如把东方的阔叶树称为人;这些人就是违背了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含义。
【2】 一种方法是考察你的论辩对手是否把某种以其他方式属于的东西说成是偶性的东西。这种错误在种方面最容易出现,例如,如若某人说白色只偶然地是颜色。因为事实上,白色并不是颜色的偶性,相反,颜色乃是白色的种。作出这种陈述的人可能是把特性当成偶性来定义了,例如把公正视为偶然的一种德性。但更多的却不是这样定义,而是明显地把种说成偶性,例如,如果某人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或“散步是在运动”。因为一个源于种的谓项不能以派生的形式被用于说明它的属,而是一切同名的种都陈述它们的属;因为属得到它们的种的名称和定理。所以,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人没把颜色视为种,而且,既然用颜色的派生语词来陈述,他也就没有把颜色视为特性或定义。因为一物的定义和特性决不会属于任何其他事物,而“染上了颜色的”却为许多其他东西所具有,如木、石、人或马都有颜色。因此很明显,他们是把“染上了颜色”当作了偶性。
另一种方法是考察被某人所断言的东西属于一切或者不属于任何一个,这种考察要依据属而不是在无限数目中进行。因为这种考察更多地是方法性的,只需较少的步骤。考察应该从原初的东西开始,一步步进展,直到不可分割的东西。例如,如果有人说过对立的知识是相同的,那就应该考察这种知识是关系中对立的相同、相反者的相同、以缺乏与具有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还是以矛盾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假如从这些方面考察还不清楚,这种区分就还要再进行下去,直到不可分时为止。例如,直到你弄清公正与不公正、倍与半、盲与明、存在与不存在等对立的知识是否相同时为止。因为如若有某个例证表明这种知识不相同,我们就能驳论倒那个问题。如若谓项不属于相同也一样。这种方法对于驳论和立论均可转换使用,因为如若在进行区分之后,谓项似乎仍然适于一切方面或多数方面,就应要求对方承认它的普遍性,或者举出反例,说明它不适于什么场合;如若他根本没做这些事情而又不予承认,就显得荒唐可笑了。
再一个方法是做出偶性以及偶差所属东西的定义(或者两个定义分别做或者只做某一个),然后再考察是否有某种不真实的东西在定义中被当成真实的了。例如,如若要考察神是否受到了伤害,就要弄清伤害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伤害就是故意毁损,那么显然,神就不会被伤害;因为神不可能被损毁。再有,如果要考察一个善良人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什么人爱妒嫉,妒嫉又是什么。因为如果妒嫉意味着对正派人的明显幸运感到痛苦,那么显然,善良人就不会有妒嫉。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是可悲而可怜的小人了。如若要考察一个愤怒者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每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因为这样做了才能表明这个陈述真实或者虚假;例如,如果妒嫉之人对吉星高照者感到痛苦,而愤怒之人则对厄运笼罩感到痛苦的话,那么显然,愤怒者也不会有妒嫉。也可采用以论断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的办法来加强理解,并且不要停止这种置换,直到获得熟悉的语词为止。因为在许多场合,虽然早已提出了整个论断,但探求的东西仍不明显,而如果用论断再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所求项就会变得明显起来。
再者,可将问题自身变成命题,然后再提出反对。因为反对就是力图对于论题的反驳。这种方法与考察被某人陈述的语词属于一切或不属于任何东西的方法大体上相同,只是在方式上有区别。
再者,要分清什么东西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什么又不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这对于立论和驳论都有用,例如,应像多数人所用的语词那样来称谓众多事物,但要回答它们是或不是什么种类时,就不必顾及多数人的看法。例如。要说健康的就是能产生健康的东西,就如多数人所说的那样,但在回答当下所论的这东西是否产生健康时,就不要按多数人而要照医生所言。
【3】 再有,如若一个语词有多种含义,而且已被断言它属于或不属于某东西,就应证明它在多种含义中有某一种,假如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这种方法也有用。因为如若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对手就会反驳说,他自己所选择的根本不是这种含义,而是另一种含义。这种方法不论对于立论还是驳论都可转换使用。因为假如我们意欲立论,就应证明它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