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以明吾意,倘一立体是一个本体,线与面亦然,同一门
学术的业务是否应该知道这些并及其各级属性(数理之学就
是为这些属性提出证明的),抑或让后者分属于另一门学术?
如果属于同一门学术,本体之学也将是实证之学;但事物的
怎是照说是无可实证的。若为另一门,则研究本体诸属性者,
将是一门什么学术?这是一个很难决的疑问。
(四)又,是否只有可感觉事物存在抑或另有其它事物?
本体只有一类,或可有若干类,如有些人认为数理所研究的
通式及间体也是本体?通式是原因也是独立的本体,这涵义
我们曾在初提及这名词时说过;通式论的疑难甚多,其中最
不可解的一点是说物质世界以外,另有某些事物,它们与可
感觉事物相同,但它们是永在的,而可感觉事物则要灭坏。他
们不加诠释地说有一个 “ 人本 ” ,一个 “ 马本 ” ,一个 “ 健康
之本 ” , —— 这样的手绩犹如人们说有神,其状是人。或谓神
的实际就是一个永恒的人,而柏拉图学派所说的通式实际也
就是一些永恒的可感觉事物。
又,在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外若涉及两者的间体,我们
又将碰到许多疑难。明显地,依照同样的道理,将在 “ 线
本 ” 与 “ 可感觉线 ” 以外,又有 “ 间体线 ” 了,它类事物亦
复如此;这样,因为天文学既是数学中的一门,这将在可感
觉的天地以外别有天地,可感觉的日月以外(以及其它天
体)别有日月了。可是我们怎能相信这些事物?假想这样的
一种物体为不动殊不合理,但要假想它正在活动也不可
能。 —— 光学与乐律所研究的事物相似;由于同样的理由,这
些都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如果在通式与个别事物之间
还有可感觉事物与感觉间体,则在动物之本与可灭亡动物之
间显然地当另有动物。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 —— 我们必需
在现存事物的那一类中,寻找间体之学?倘几何之同于地形
测量的只有这一点,后者所量为可见事物,前者所量为不可
见事物,那么医药学以外显然也得另有一门学术为 “ 医药之
本 ” 与 “ 个别医药知识 ” 之间的间体;其它各门学术依此类
推。可是怎能如此?这样,在可见的 “ 健康事物 ” 与 “ 健康
之本 ” 间另有 “ 健康 ” 。同时,地形测量是在计量可见而亦是
可灭坏的量度,那么在可灭坏事物灭坏时,学术也得跟着灭
坏。这个也不能是确实的。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
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
(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 “ 直 ” 与 “ 圆 ” );
普罗塔哥拉常说 “ 圆与直接只能在一点接触 ” ,而一般圆圈与
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测量家。天体
的运动与其轨道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
会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那样性质。现在有人这样说,所
谓通式与可见事物两者之间体就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
离而独立;这论点是多方面不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
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也在其中,这
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本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分。又照这
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那个
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
为什么目的,人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
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
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分离;这是更
不可能的。
章 三
(六)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
以一事物的科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
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
通常都不以 “ 言语 ” 这科属通名,而以字母为要素与原理。在
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题的
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
有,那些人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
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
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现存事物的科属。此外,
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部分,例如
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
性质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
义的基本,亦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
名,人能认知此品种即便认识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
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 “ 一 ” 与 “ 是 ” ,或 “ 大与
小 ” 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将原理看作科属。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
一个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
事物。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以最
低的品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
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
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
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
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
“ 一 ” 或 “ 是 ” 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
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 “ 一 ” 并成 “ 是 ” ;但科属脱离其所
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
“ 一 ” 或 “ 是 ” 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 “ 一 ”
而为 “ 是 ” 。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
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
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
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
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
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
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 “ 不可再分割者 ” 为
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
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
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 “ 人 ” 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那么,
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
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
(例如 “ 二 ” 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 “ 数 ” ,各个品种数以外便
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 “ 图形 ” 以外也不会
别有一个科属 “ 图形 ” ;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
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
想来就该是 “ 数 ” 与 “ 图形 ” )。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
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
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
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
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
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
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
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
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
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章 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
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讲,脱
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
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
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 ——
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 —— 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
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
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
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
体皆存在有另一事物,或一部分存在着有而另一部分没有,或
(甲)全没有。(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全都没有另一抽象
事物存在,那么所有事物就只是感觉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
知对象,所谓知识就只是感觉,感觉之外便无知识。又,永
恒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因为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
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恒事物,创造过程也不会
有;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创造系列上,必
须存在有一原始的非创造事物;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
这创造与动变的发展也必须有一个初限。每一动变必有一目
的,没有无尽止的动变。凡创造之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
一个事物者,这种创造就不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之顷正是
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 “ 物质 ” 总是不经创变便已
存在,物质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即 “ 怎是 ” ,也就存在,这
可算是合理的; “ 怎是 ” 与 “ 物质 ” 若两不存在,则一切事物
将全不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综合实体之外,必须另
有事物,即 “ 形状或通式 ” 。
但是,(乙)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
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
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
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
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
们将成为一。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这也不合理。此外,物
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
式〉两个要素?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
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
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
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
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
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
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
同了),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
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
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 “ 普遍 ” 则用为诸个体的共
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
言语将被限于 WXS ,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
有的。
(九)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
学家所忽视, —— 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
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故何
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
切中我们的疑难。他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
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者,均得长生
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
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
我们总难聆会其旨。倘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
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
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
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
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
同样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