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
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
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
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
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
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
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
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
而自动进行。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
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
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
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
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 —— 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
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
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
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
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
中, “ 怎是 ” 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 “ 这是什
么? ” )。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
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
事物,都取同一名称 —— 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
如说 “ 人 ” 之所生必为 “ 人 ” ,因为 “ 男人 ” 有时生了一个
“ 女人 ” 。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
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自然事物
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
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
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
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
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
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
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
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
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
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
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
在就够了。
章 十
因为一个 “ 定义 ” 就是一个 “ 公式 ” 而每个公式有若干
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
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
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
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
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
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
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
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
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
分。
也许,我们该说 “ 部分 ” 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
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
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
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
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
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
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
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
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
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
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
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
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
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
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
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
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
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
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
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
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
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
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
形式公式,不会坏消, —— 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
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
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
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
看的。 “ 圆 ” 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
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 “ 圆 ” 。)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
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
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
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
角,说 “ 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 ” 。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
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
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
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
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
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
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
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
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
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
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
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
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
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 “ 指 ” ,而实
际已无复 “ 指 ” 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
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
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
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
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
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
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
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
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 “ 所以为
之圆 ” ,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 “ 所以为灵魂 ” 者一样。然
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 “ 这圆 ” ,一个个别的圆,
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
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
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
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 “ 圆 ” 却总是由普遍
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
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
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
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 “ 先于 ” 与
“ 后于 ” 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 “ 先
于 ” 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
是 “ 先于 ” 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
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
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
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
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
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
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
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
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
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
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
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
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
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
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
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
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
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
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
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
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
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
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
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 “ 二 ” 的公式。而那些提出
“ 意式 ” 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认为二即 “ 线本 ” ,有些则
认为二是 “ 线的公式 ” ;因为他们说 “ 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
同 ” ,例如 “ 二 ” 与 “ 二的形式 ” 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
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
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
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
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
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
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
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 “ 动
物 ” 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
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
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
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
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
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
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
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