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者的实现是合一的,有如一个段落,可说是从一到二,也可说从二到一,有如一个
山坡,可以说是上坡,也可以说下坡,段落还是那同一段落,山坡还是那同一山坡,只
在活动上看来不相同;主动与被动的例与此相似。
章十
无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
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或(乙)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处,
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
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得见,这是不
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性而成为无
限,却正因其本性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
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而人们所
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
无限。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性,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
自在?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个偶然属性,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
是,这犹如“不可见性”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明显地,无限
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
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无限性〉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
以无限或不可区分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
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
气)。所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
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性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性。但若真象我们所
说过的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性。
这个研究是普遍性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一个
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能
有一个分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
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甲)因为要素之为众为多是有限
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
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
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
(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
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
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无限
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
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也不能是这一
元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
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因为一切事物均由对反变向对反,
例如由热变冷。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处,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
球〉与其部分。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
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
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
限的空间。
又,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怎样来占尽?(这是不可能的。)
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
止。但(乙)假如这“全体”〈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
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
为数应或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
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限元素将
毁灭对反诸元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
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也必是有限
的。
一般说来,一切可感觉物既悉属或轻或重的实体,世上便不能有一个无限实体而仍
让诸实体各保持其正常位置。因为这必须或向中,或向上运动,而“无限”——或是一
整个或是半个——均不能作向中或向上的运动。你怎能区分这个实体?你将以那一部分
为上或为下,又那一部分为中或为外?
每一可感觉事物各有其空间位置,而位置则有六类,这些都不能存在于一个无限实
体中。一般说来,假如没有无限空间,无限实体也不能有;(无限空间实际是不能有的,)
在一空间就得在某处,这就得是在上或在下,或在其它任何方向之一,这些各都有一个
定限。
至于表现在运动上,或在距离上,或在时间上的无限,其命意不同于单独事物,这
些必皆后于某一先天事物,由于另一事物在先故此后天事物相关地称为“无限”,例如
一事物在动变或扩张中由于所历的距离关系,其运动有称为“无限”者,而由于运动的
历程,一时间亦有称为“无限”者。
章十一
关于变化的事物,有些是在偶然属性上变,例如说“这有文化的”在散步;另有些
说是在全称上变着,因为它某些内存的事物在变,或是它所包含的某部分在变;身体说
是变成健康,因为病眼已治愈了。更有些事物由于本性而直接变化,这才主要的是在本
性上为可变事物。致动者也有同样分别;致动者引致变化也可以是或出于偶然属性,或
部分地出于本性或全出于本性。
动变,某些事物当是直接致动,某些事物当是出于被动;
又必有动变时间,以及始动所自与终动所止。但作为动变两限点的形式,情态,地
位都不动变,例如知识与热度;热度不是一个动变,加热或减温过程才是动变。
并非一切事物均具有非属性之变,内在本性之变只能变于诸相对,诸间体与诸相反
〈矛盾〉之间。我们可凭归纳以为证明。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变入
于负或负变入于正。(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
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负入于负”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
故变必归于三式。负乃正的相反,“负入于正”为生成,全变即完全生成,局部之变即
局部生成;
“正入于负”为灭坏,全变为完全灭坏,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
假如“非是”有数命意,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
的潜在之是,均不容有运动(“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
非白的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则凡属“非
是”均当不能“运动”。(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动;
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性,“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相似地,“静止”也
与非是无涉。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还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所,“非是”原
无所处;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灭坏也不应是运动;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
和静,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化,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
举,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这样就只有正项之
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阙失也可作为相对),均用肯定词为
之命名,例如裸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章十二
如范畴分为本体,质,处,作用或被作用,关系,量,则运动必归于三类——质,
量,处。本体无运动(因为本体无与之相对者),关系亦然(因为相关系的两者之一变
化时,另一相关词项虽全无变化,亦已失其原关系,——所以它们的运动是附属的)。
作用与被作用者,或主动者与被动者亦然,因为这既没有“运动的运动”,也没有“生
成的生成”,一般说来也就没有“变化的变化”。(一)运动的运动也许在两个涵义上
存在;(甲)一个人从白变黑这行动是一个行动主体在行动——在这样行动着的这个人
又可以加热,冷却,或挪移,或增大。但这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这里的主体不是
(乙)或是另一主体也许由变化而再变为另一式的存在(例如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
但这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仍还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每一动变是由某些事物
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于
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
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
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
是相反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例如
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
着,一时变入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二)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
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
那些生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存在,那些曾已生成
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
系列中找不到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项也不能跟着
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
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
凡是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
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
为这必须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达成?不能有学习
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
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受
的质,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全不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
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
时与该动变之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这最后一个我
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共处”,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为“分离”〈独立〉。
(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对处”。)
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接触”;变化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性继续变化,
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
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跟
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串联”(其序列决定于位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
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