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
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
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
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
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
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
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
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
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
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
“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
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
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
(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
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
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
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
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
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
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
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
白抑或不白”(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
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
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
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
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于是既说“抑或”必须是
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两项
所对反的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
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
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
(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
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
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
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
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
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
“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
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
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
〈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
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
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
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
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
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
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
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
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
〈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六
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这将导
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一”将成为“少”或“少些”,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
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
就必须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
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
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
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
而“一”若作为“少”,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
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
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
“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
“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
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
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
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
“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为此故
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
——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
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
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
(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
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
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
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相关
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
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
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
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
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
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
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
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
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
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
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
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
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
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各项之未
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
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
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
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
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
另一为耐压——“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
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
具的差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
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
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
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
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
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
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
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
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
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
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