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移交给国家时,就是把国家置于实际上其行动必须决定其它一切收入的地位。赋予国
家以这种权力和要求国家应当用这种权力来作出“计划”只意味着,国家应当在充分地
了解到所有这些影响的条件下,来使用这种权力。
相信授予国家这种权力,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力从其他人手中转移给国家而已,这是
错误的想法。这是一个新创造出来的权力。是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大都不会拥有的权力。
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他们之中的任何独立行动的人,都没有特权来决定某
某人的收入和地位——没有人会依赖于一个所有者,除非他能够给前者以更优厚的条件。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
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
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生产
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
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例如,在一个少数人的、种族或宗教的社团
里有一个成员,他是一个无产者,但这个社团的其他成员是有产者,因而他们能够雇用
他:但在私有制取消之后,他在名义上成了一部分公有财产的主人。对于他在受雇于人
的期间要比他在名义上当了主人翁的时候要更自由这一点,试问谁会真正地怀疑呢?又
例如,有个亿万富翁是我的邻居和我的雇主,而同时有一个行使国家强制权力的最小的
公务员,这个富翁能够控制我的势力,远不如小公务员能够控制我的势力那样大,我们
是否可能以及怎样生活和工作到底取决于谁的斟处权?对此又有谁会认真地怀疑呢?一
个富人得势的世界仍比一个只有得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要好些,试问谁会否认这一点
呢?
一件令人悲哀、同时也令人鼓舞的事是:看到像伊斯门这样有名的老牌共产党人重
新发现了这个真理:
虽然,我必须承认,我缓慢地得出了下面这个结论,但它现在对我来说是很明显的
(他最近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
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来给与人们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奇怪得很,马克思
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
展成了我们一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
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逝。
※ ※ ※
在回答这些忧虑的时候,有时人们说,个人的收入并不是非要计划者来确定不可的。
在决定不同的人们在国民收入中每人应得份额时所要遭遇社会和政治上困难那样的明显,
以致甚至最顽固不化的计划者,在委派任何机构承办这项任务之前可能也会踌躇不前。
每一个了解到它所带来困难的人或许都宁愿把计划局限于生产,只用计划来保证“工业
的合理组织”,而收入分配工作尽可能地留待非人为的力量来解决。虽然不可能在管理
工业时对分配不发生影响,虽然没有计划者会愿意把全部收入分配工作留待市场的力量
来解决,但他们也许都宁愿只担任使分配适合于某些平等和公平的一般原则,避免极端
的不平均,使主要阶级报酬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允这些工作,而对他们阶级内部个别人的
地位,或者在较小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厘定等级或作出区分,则不去负责。
我们已经见到了,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使我们不容易使计划恰好停止
在我们所希望的限度内,并且市场的自由活动所受的阻碍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计划
者就被迫将管制范围加以扩展,直到它变得无所不包为止。这些经济上的考虑说明了何
以不可能使有意识的控制恰好停止在我们想要它停止的地方,并且,某些社会的和政治
的倾向又特别加强了这些考虑,而这些倾向的力量随计划范围的扩展而会越来越趋于明
显。
个人地位不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来决定的,也不是许多人竞争性活动的结果,而是当
局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当这种情况变得日益真实,并获得普遍承认的时候,
人们对于他们在社会组织里地位的态度就必然发生变化。不平等随时都存在,而这在那
些受到不平等之害的人看来,是不公平的;失望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感到失望的人看
来,是不当的。不幸的打击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遭遇这些打击的人看来,是不应有的。
但当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有意识的指导之下的社会里时,人民的反应方式,与当这些事
并不是出于任何人有意识的选择时,是大不相同的。非人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有
计划地造成的不平等,无疑地更容易忍受些,其对个人尊严的影响也小得多。在竞争的
社会里,任何一个企业对某个人说,它不需要他的服务,或者说,它不能给他提供一个
更好的工作,这不算是小看他,也不算是有伤他的尊严。在持久的大规模失业的时期,
许多人所爱的影响也确实很相似。但要预防那种灾祸,除了集中管理之外,还有其它的
并且更好的方法。不论在什么社会里,随时都会有一部分人受到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影响,
但如果它是某种不幸的结果,而不是当权者存心强加的,其使人掉价的程度肯定要少些。
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会严重得多。在那
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是他是否对任何事有用,以及
有用到什么程度。他在生活中的地位必须由他人来指定。
虽然人们将会忍受任何大都有可能遭到的痛苦,然而当这种痛苦是由当局作出决定
的结果时,人们就不会那样容易忍受。如果我们只是一部无人性的机器中的一个齿轮,
这也许是不好的,但如果我们再也不能脱离它,如果我们被束缚在我们的地位上,被束
缚在为我们选定的那些上级的身边,那么情况就不知道要糟糕多少倍。当每个人意识到
他的命运是某些人有意地作出的决定的结果时,他对其命运的不满,就会同他的这种意
识一齐增长。
政府一旦为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或地位负责。
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
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
当权者希望这种结果。并且,我们对于改进我们的地位所作的一切努力的目标,将不在
于预测我们无法控制的那些情况,和对那些情况尽量地作出准备,而在于设法使握有全
权者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19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们的梦魇,即“除了通过政府之
外,走向富裕的道路是不存在的”(1)那种局面,将会实现到他们所想象不到的天衣无
缝的程度——虽然这种局面在某些业已变向极权主义的国家中已是极为司空见惯了。
※ ※ ※
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地位这一
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
“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一切的经济
或社会问题将都要变成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取决于谁行使强制之权,谁
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
我相信,在俄国引用“谁战胜谁”这个有名短语的人就是列宁自己——这是在苏维
埃政权的初期,人民用来概括社会主义社会普遍问题的口头语(2)。谁计划谁,谁指导
并且支配谁,谁指定他人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谁应得到由他分配给他的那一份?这一
切都必然地成为应由最高权力当局独自解决的中心问题。
一位美国政治的研究者,新近详尽探讨列宁的这一用语,并断言道,一切政府的问
题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倒并不错。一切
政府都要影响不同人们的相对地位,并且在任何制度之下,很少有我们生活的某一方面
不受到政府行动的影响,这些都是事实。政府无论有什么动作,总是会影响到“谁得到
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
然而,这里有两个基本的区别要搞清楚。第一,可能采取特殊措施,而不知道这些
措施对特殊个人影响如何,因而也就不以这种特定的影响为目的。这一点我们己经讨论
过了。第二,正是政府行为的范围决定着,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得到的每一件东西是否
都要有赖于政府;并决定着政府的影响只以便有些人将按某种方法在某个时候得到某些
东西为限,自由制度与极权主义制度之间的整个区别就在于此。
纳粹主义和社会主义者对“经济与政治的人为的分离”的共同责难,以及他们对政
治支配经济的共同要求,突出地说明了自由制度和全面计划制度的对立。这些词语大概
不仅意味着经济力量现在可以用来达到不属于政府政策的目的,而且意味着经济力量能
够脱离政府的管理,被用来达到政府不见得许可的目的。不过,另一种制度,不单是只
应有一种权力,并且,这种唯一的权力,即统治集团,还应当控制人类一切的目的,特
别是应当有控制社会中每个人地位的全权。
※ ※ ※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
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
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
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望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
会的一种新的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在实际上提供一个确切答案的,只有一个普遍的原则,一条简
单的规则;平等,即在凡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一切地方的、一切个人完全的和绝对的平等。
如果这被普遍地认为可取的话(姑且不论它是不是能行得通,也就是它是否能提供足够的
刺激作用),那么,它就会赋予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观念以一个清晰的意义,并使计划者得
到具体的引导。但是,相信人们一般会认为这种机械式的平等能够受到的普遍的赞许,
是极其荒谬的。从来没一个旨在完全平等的社会主义运动曾经得到过有力的支持。社会
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分配。人们认真想要达
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
虽然这两种理想听起来很相似,但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它们却是极端不相同的。如
果说绝对的平等可以清晰地确定计划者的任务,那么要求较大的平等却只是消极的,只
是对现状不满的一种表示而已;只要我们不准备承认,有助于实现完全平等的每一步骤
都是可取的,那么它对计划者必须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没有提供什么答案。
这不是字面上的一种诡辩。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重大的争论之点,它容易被我
们所用的类似词句所掩盖。对于完全平等的同意,可以解答计划者必须解答的一切价值
问题,而达到较大平等的公式实际上却不能答复任何问题。它的内容不比“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福利”这些用语有更明确的意义。它并未使我们能够不必在每一特定的场合
里,在特定个人或者集团的价值之间作出决择,并且,它无助于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它
告诉我们的一切,实际上就是要尽量向富有的人们索取一切。但一到分配这种掠夺品的
时候,问题依然如故,就好像〃较小平等〃这个公式的从未被人想起过似的。
※ ※ ※
大多数人感到难以承认的是,我们不拥有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标准——这
种解决方式,如果不是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