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房地产,包括楼房和高尔夫球场。
股权传承步骤二 :与“三星电子”交易—拥有了该公司0。9%的股份1997 年3 月24 日,李健熙通过“三星电子”将450 亿韩元(4020 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发行给李在。三个月后,一个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激进组织—the 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PSPD); 提出了禁止此项交易的书面意见。但由于原定在9 月26 日对此事进行裁决的时间被推迟,李在便可以以50000 韩元(45 美元)的折扣价转换债券。本次交易令李在拥有了“三星电子”0。9%的股份。0股权传承步骤三 :“三星人寿保险”的交易—以0 美元的单价0买了市值单价626 美元的股票1998 年4 月与12 月间,“三星Everland”急剧增加了其对“三星人寿保险”的股权,由原来的2。25%增加到20。7%。在新购买的344 万股“三星人寿保险”股票上,“三星Everland”只花了348 亿韩元(3100 万美元),也就是说,每股只有9000 韩元(8 美元)。而当时,“三星人寿保险”的股价每股约为700;000 韩元(626 美元)。里面有价格折扣,因为“三星Everland”是通过购买三星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票来增加股权的。业界预计如果“三星人寿保险”一上市,“三星Everland”的资产值将是5 兆韩元(44。7 亿美元)股权传承步骤四 :与“三星SDS”的交易—以极优惠的条件将自己的影响力放大至25。1%“三星SDS”是韩国最大的全球IT 解决方案服务公司。有人怀疑,“三星SDS”向李在熔提供了不正当的优惠交易,即该公司以极其优惠的条件将其“附有认股权债券”卖给李在。
1999 年2 月,“三星SDS”通过私人配售形式向李在发行了价值230 亿韩元(2055 万美元)的三年期附有认股权债券,利率为8%,且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230 万股,每股7;150 韩元(6 美元)的普通股。在债券发行之日,三星SDS 股票的市场价为100000 韩元(89 美元)左右。如行使认购权,可实现利润2135 亿韩元(1。908 亿美元)。
2000 年,李在熔行使了三星SDS 的附有认股权债券的认股权,这样,他对三星SDS 的影响力由14。8%增加到25。1%。
会长个人投资失误 四子公司联袂赔偿将控股权和资本增值转到会长独生子李在熔手里的其他例子有:三星通过抽走其控制的子公司资金资源(如上面提到的“三星SDS”和“Cheil 通信”)给“三星汽车”的办法来剥夺其他股东的所有权。
“三星汽车”是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下属企业之一,于韩国45 年来经济最糟时的1998 年开始投产。该公司在韩国汽车市场的份额从未超过3%,至1999 年11 月,该公司卖掉了大约5 万辆轿车(其中大部分卖给了三星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后便中止了生产。1999 年6 月30 日,“三星汽车”由于无力向债权人偿还2。45 兆韩元(21。9 亿美元)贷款而破产。“三星集团”曾向法院申请接收“三星汽车”,努力了6 个月而没有成功,最后三星将其中一家小汽车厂卖给了韩国第二大汽车制造商—大宇汽车公司。
集团会长李健熙为“三星汽车”的债务承担了个人责任—将其所持350万股“三星人寿保险公司”股票抵押给了债权人。这些债权人大多为韩国国营银行,如Hanvit 银行。也就是说,“三星人寿保险公司”股票的每股作价为700000 韩元(626 美元)。三星集团与这些债权人签署了一项协议,承诺到2000 年底通过公司上市的办法将被抵押的“三星人寿保险”股兑现。同时,三星每年有义务向其债权人支付其债务(2。45 兆韩元,即21。9 亿美元)19%的逾期利息,即每月387。9 亿韩元(196 万美元)。另根据协议,三星集团必须在2000 年年底为债权人出售350 万股未能上市的“三星人寿保险公司”股票。
“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的上市被看作是一项对母公司即“三星集团”及集团会长李健熙极为有利的举措。在开始阶段,李健熙及其他主要股东投资40亿韩元(357 万美元),若“三星人寿保险公司”能够上市,估计他们可以获得高达14 兆韩元(125 亿美元)的回报。但是后来,韩国政府撤销了“三星人寿保险公司”上市的决定。到年底,“三星人寿保险”股票在汉城柜台买卖市场上的销售价为每股不到300000 韩元(268 美元),大大低于由“三星集团”及其证券商评估的每股700000 韩元(626 美元)。但后来,“三星机电”、“三星SDS”、“三星通用化工”、“Cheil 通信”却均按每股700000 韩元(626 美元)的价格购买了由李健熙向债权人还债的350 万股“三星人寿保险”股中的464838 股。
这四家公司为一家陷入困境的亏损企业提供补偿,这种做法显然忽视了该四家公司的小股东权利。另外,他们还以133%的贴水被迫投资了“三星人寿保险”。这样,“三星集团”的子公司便花费了成兆数额的韩元,来挽救本该由李健熙先生个人承担的对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损失。
不幸的是,“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价持续下跌,从而增大了上述三星子公司股东们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为此外国股东和小股东们强烈抗议这种转移资金资源的做法。更为糟糕的是,投资者们对“三星集团”失去了信心,他们几乎抛售掉了所有三星公司的股票,这样剩下的股东们不得不承受更大的损失,包括资金资源上的损失和他们所持的股权价值上的损失。以“三星机电”为例,其股价由1999 年11 月的90;000 韩元(80。43 美元)下降到2000 年9 月的30;000 韩元(26。8 美元)。
鉴于“三星人寿保险”无法上市,而四家子公司已经购买了其中大约13。3%的股票,因此“三星汽车”的债务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法国汽车制造商“雷诺公司”与“三星汽车”的债权人达成了一项意向性协议:由“雷诺公司”收购“三星汽车”的控股权。最后销售价格大约在5。6 亿韩元(500;447 美元)到5。7 亿韩元(509;383 美元)之间,几乎与“三星汽车”的清理价持平,远远低于债权1兆亿韩元(8。94 亿美元)的要价。 “雷诺公司”提出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方法来收购“三星汽车”,给债权人10%的股权。由于债权人没有收到其他公司的投标,也急于收回部分贷款,他们接受了“雷诺公司”的开价。这样,“三星汽车”现在成了雷诺的下属。
在“三星帝国”里,李健熙会长拥有无人挑战的极权。
因此,他很容易利用小股东的权益从事有利于他自己或家族的交易。三星的核心所有人为李氏父子。本文中提及的控股比例与该图表不尽一致,原因是这里没有提到有些交易。例如,李在镕对“三星Everland”的控股权由31。9%增加到62。5%。
李在熔直接拥有的大多数公司是私营企业。他是“三星投资信托管理公司”(SITM)第三大股东,拥有7。72%的股权。其前面的两大股东为“三星投资信托证券公司”(SITS)(拥有46。5%的股权)和“三星证券公司”(拥有18。9%的股权)。在集团内,他不持有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述图表还表明,“三星Everland”已处于集团等级制的顶峰。在该公司下面有“三星人寿保险公司”。“三星人寿保险”直接持有多家三星集团公开上市的子公司股权,其中值得一提的有:“三星火险及海险保险公司”(10%)、“三星电子”(7。7%)、“三星股份有限公司”(5。05%)、“三星证券公司”(8。5%)。
其控股获利的核心策略是:让李在熔成为“三星Everland”的最大股东,将“三星Everland”变成集团内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
李健熙目前直接持有的股票没有其子多,但这不能说明李健熙在“三星集团”的影响力可以被忽视,因其仍是“三星集团”的老板,可以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来控制董事会。 三星集团中的上市公司处于集团金字塔的底层。我们上面讨论过,三星集团中的上市附属企业,像“S1 股份有限公司”、“三星工程”、“Cheil 通信”的所有权均被李氏家族所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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