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7.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该条例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各等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其内容包括: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员主要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2)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者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胜任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务;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高级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的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2)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规定限制。
(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一年内一次通过合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务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 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 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两年;、
(4) 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假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瘵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六、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管理职能。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出如下规定:
1.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9)总帐岗位;(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的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各单位的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其会计工作的组织方法、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分工也不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如有些小企业,只设置会计主管岗位、出纳岗位、存货核算岗位、成本核算岗位和综合岗位等五个岗位。
2.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其基本控制目标包括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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