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见表32。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及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务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务、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构、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2'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即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3'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6'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7'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8'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9'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10'使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位、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应按有关规定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发票上的“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栏。但必须在发票后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数前用¥号封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量前用?符号封顶。
“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征收率6%。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会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关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纳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发票样式参见表33。
(1) 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标示产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阁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2)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办法。
'1'临时到本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依法开具收据。
(3)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
'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购领审批单;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普通发票时,应将每本发票填开的汇总数据,作废发票号码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封面上,将《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第二联粘贴于发票封面后;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公章;如每次发票缴销量超过10本,可另附《发票销号汇总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4)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2'若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应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3'若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由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购货方入账,红字发票的记账联由销货方入账。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总、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专业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 发票的领购
1.'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也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授受服务或者发生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3. 领购发票的程序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的办理程序:
(四)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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