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有涯愿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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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有涯愿无尽-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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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愈到后来愈紧,转过年来1月初间,就发生皖南新四军事件。接着就有中共的抗议,而不出席参政会。同志会于此,当然不能坐视大局之僵持,于是就有本年2、3月间奔走的一段经过。其事见前第一节,可不再叙。
说2、3月间奔走的是同志会亦可,说是民主政团同盟亦可,因为表面上都没有以团体名义出面,而实际上同志会已改组为同盟了。同盟以同志会为前身,组成分子还是那些人,只少了救国会一派朋友(再则多了一位张君劢先生)。至于其组织加强,纲领有异,自应于时势需要而来,此处不叙。

第三辑 我的主要经历
第51节 抗战以来自述(22)
十一、1940年4月间的一个提案
统一建国同志会同人,于廿九年(1940年)4月初间开的参政会,原商量作共同提案,将当前大问题,分作一二三几个,由同人分别担任起草提案,然后请大家讨论,集中思虑,修正完善,提出于大会。我担任的,即是关于当时党派问题的提案。不过我草出之后,大家讨论,在措词上,在办法上,意见互有出入,不能归一。遂改由我个人提出,同人随意联署。此案标题,为《请厘定党派关系,求得进一步团结,绝对避免内战,以维国本案》。由此案,就在参政会中产生一“特种委员会”来负(关于此事的)审查及建议的责任。虽然后来,并无收到什么结果,但总算有此一事,现在大略叙一叙。
于此,先要谈一谈国共问题。国共问题始于河北、山西,次及于山东、江北、江南。冲突事件早非一日,而政府提出来说,则始于廿九年1、2月间参政会驻会委员会上何参谋总长应钦的报告。我写此提案,即根据报告来说话。我的意见和主张,则根据我平素对于这问题的认识。我的认识可分为三层言之。
一、问题为自然演成,不必追问谁负其责。好多人一开口,就喜问两方面闹起来,究竟谁不好。这是最糊涂的话。要知两方面原来都不是立宪国家的普通政党,彼此可以互相承认其存在。而实在是各自以革命建国自任的革命党,其不相容性,本于先天。此其一。过去不久,明明有十年苦斗,虽则一时罢手,彼此初来释然。此其二.明乎此,则其势不能免,不能怪责哪一方,已甚明白。何况,政治军事文武斗争分不开,地面如此广,人如此多,亦无从追究谁先起意,谁先动手。事实上,总是相激相荡,不知不觉演成,此其三。还有第四点,就是当两方关系好转时,未及将彼此关系厘定清楚。譬如,政事上陕北边区,军事上第十八集团军,其于国家建制几成一谜。匆忙抗战,留下许多问题未解决,其引启纠纷,是自然的了。
二、国民对于这一问题,应抱持严正态度。上面的话,对于当事双方谁亦不责备,好像很取巧。好像做中间调停人,要如此说话才行。其实我是反对这种态度的。中国国民不应当将此事看做邻舍吵架一样,站在旁边来调停。这是家里面的事,是切身的事,要持严正干涉态度。对于双方有不对处,都应当责备。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在国民舆论督迫下,和平解决。要知道陷身问题中的两方,谁都不能解决这问题。问题的解决,必将关系切身利害而身又不在问题中的大多数国民。正当的解决,亦是惟一可能的解决,必在国民舆论督迫下得之。
所以我那提案上说,事非一枝一节之事,于一枝一节究问是非曲直,实属无益。又说,问题之解决,应从厘定党派关系入手,以求得较今日更进一步之团结(意指党派综合为一)。而以解决问题的责任,责望于参政会。原文有云:
窃念执政之国民党,于抗战起后,既招致党外在野人士,始而为国防参议会,继而为国民参政会,原期团结共商国事。今双方行动,虽不起于参政会内,须知亦并不在会外。国民党方面,蒋总裁固明明本会之议长也。共产党方面为首负责人毛君泽东,固明明吾参政同人也。双方不协,是本会尚未能发挥团结作用有以致之也。设今于此问题不加解决,而听其扩大,则参政会应职其咎。吾同人举不得辞其责而亦大亏负执政之国民党之初心也。
至于原案提议的办法,计有三点:一是电促毛参政员等迅速出席(按毛君从未出席,而其余几位当时亦未到);二是组织特种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三是特种委员会由议长指定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之。
其实在我早知问题解决非易,并不存何等奢望。我只望在会内会外造成强烈不许内战的舆论空气,俾军事行动收敛一下,而寻求合理解决途径。其次,则希望在大会电促之下,毛先生果然来渝一行,情势或有转移,为问题解决开其端。但后来事实上均未做到。
我当时是先提一询问案,后提此建议案。询问案于开会第一天即行送出。大意即根据参谋总长在驻会委员会上之报告,而询问政府在眼前曾否严切制止双方行动以及如何为根本消弭之道。及至此建议案撰写好,觅同人联署时,许多人怕惹是非,不敢签名。只有几个熟人,如黄炎培、冷癉、江恒源、张君劢、罗文干、胡石青、左舜生、张申府、晏阳初诸公帮忙,几位老先生如张一、钟荣光、胡元絯、张澜、光癉诸公热心此案之提出而签名。黄先生老成练达,他劝我不要贸然提出,应先请示议长蒋公,至少亦应先向王秘书长(世杰)说明之。我没有那样周到,又加联署人凑足二十,大会提案将近截止,来不及请示说明,就径直送出了。
在询问案送何部长答复之时,大约我已被人注意而怀疑。及至此案提出,,。执政党的参政员始而要打消此案,后来改提强调军纪军令的对案。最后由王秘书长面请蒋议长指示,蒋公一面亲笔手谕,审查会召集人适为黄炎培先生。王秘书长约黄先生商谈后,即将手谕二纸(一纸写不完,遂有二纸),请黄先生转给我看,并托他与我商量一切。
蒋公手谕原文此时自记不全。大意是,此为军令军纪问题而非党派问题,军令军纪是不能有讨论余地的,然而参政同人若愿意加以研究,亦未始不可,最后则政府自有权衡。黄先生与我商量,说当局既认为可以通过,则通过无问题;为避免会场上无谓争吵起见,最好省略各种手续。,于是在审查会上,黄先生主席,第一省略宣读(照例秘书宣读全案原文);第二省略说明(照例由原提案人加以口头说明)。然后主席又说,原提案用意甚好,所谓组织特种委员会一事似亦可行,可否勿庸多讨论。大家表示赞成,举手通过。陶参政员百川发言,原提议特种委员会三人至五人,似乎太少;人选既请议长指定,则人数亦不妨由议长决定之,不必限制。又大会没有几日,此委员会工作似不必限于大会期内,即在会后仍可进行报告请示于议长。大家亦无异议,而通过。
审查会完毕,送到大会上。蒋公亲自主席,仍照前省略各种手续。只由秘书长宣读审查意见,议长问大家赞成者举手,大家举手,通过。于是一个大案,不到两分钟,便办妥。事情不算不顺利,而我想造成舆论空气的初意则达不到。还有电促毛参政员泽东出席一层,则审查会以至大会皆没有提。
末后,特种委员会经议长指定十一人组织成立。共产党方面由秦邦宪、董必武代表;国民党方面则有许孝炎、李中襄等几位;居于中间的则为黄炎培、张君劢、左舜生等几位(记不全)。而由张副议长伯苓和黄先生为正副召集人,自行定期召集开会。
据闻开过两三次会,在会上两方说话甚多,却并无一点争吵,而且每次都有结论。——这是黄先生告诉我的。临末一次会,秦参政员报告他与何部长交涉大致妥协,计有三条:
一、共党处置办法,以彼此公函往复取消之。
二、陕甘宁边区定为十八县,由中央指定之;其隶属关系大约将隶属于行政院。
三、军队编制为三军六师、三补充团、三保安团、三支队;共约二十三万人之数。
如是该会议决如次;
一、地方政制及其职权,必须经中央正式订定公布,以举统一之实。此事并望中央从速解决办理。
二、各地民众运动应遵守抗战建国纲领,并服从政府法令;所有政治性防制办法应一律撤消,以收团结之效。
三、关于货币,希望中央就地方需要予以相当数量之供给;同时取消局部施行之通货,以免紊乱币制。
四、经济抗战应由政府命令各方严切执行,绝不使敌货输入流通。
五、右之决议,由召集人面陈议长;本会休会,这样特种委员会就结束了。

第三辑 我的主要经历
第52节 抗战以来自述(23)
十二、总结全文
以上共分十一节,将我个人自抗战以来的事自述一遍。第十一节,上年4月间的—提案,若再叙下去便是第一节,本年2、3月间的一段经过。首尾如环之相扣,所有前后情节,乃至日期顺序,都可在全文中寻清楚。现在临了特地说几句话,作一总结。
我努力的是什么?大约看了全文的自然明白,无待赘言。现在要说的,就是凡我在抗战中努力的事,其实都是抗战前一向所努力的。再则,就是将来抗战完了后,我要努力的事仍不外此。
先讲抗战前我一向努力的事。我努力的是乡村建设,人人皆知。乡村建设的内容,不外唤起民众,组织民众,训练民众;总而言之,就是发动民众。抗战中的发动民众,是在以民众配合军队,以后方配合前方;总而言之,是为了抗战。抗战前的发动民众,是在启发民众力量,作根本建设工夫,向着新经济新文化新政治而前进;总而言之,是为了建国。然而抗战前,虽侧重根本建国工作,同时早就准备抗战;此为上文所曾叙及者。抗战中,虽以对外抗战为主,同时亦正离不开根本建国工作。所以前后并没有大差异。
在南京我起草了《非常时期乡村工作计划大纲》,而未能做;在四川我拟了改善兵役种种计划和建议,而未能做。——这大都是为后方设想的。在徐州小驻时,曾为山东乡村工作同人同学写一册《抗敌工作指南》,亦没有发生多大效果;则是为前方或敌后设想的。其起首一段,将抗战前工作抗战中工作性质无异,联系不分,指示甚明,摘录于此,以备参考。
乡村工作,在平时其目标为建设新社会,完成中国革命。但在今日,则应转移其目标于抗敌;于抗战之中,进行新社会之建设。此为总目标。在此总目标下,则以敌人征服我者有四大步骤,从而对抗,亦有四项目标。兹分别指点于次:
一、敌人对我第一步计划为军事的占领。故抗敌工作第一目标,应为对抗敌人,使不能达到其军事目的。在国军作战地区,则发动民众武力,组成游击队,与正规军相配合,相策应,并担负谍报、向导等工作,以求保卫乡土。在敌人已经占领地区,虽不得正规军配合策应,亦应相机为破坏敌人,牵制敌人,妨碍敌人种种工作。大之可以部分收复失地,小之使敌人不得遂行占领。
二、敌人对我第二步计划为政治的统治。故抗敌工作第二目标,应为对抗敌人及其傀儡政权(如维持会,或伪县长等),使不能达到其政治目的。在敌人傀儡政权势力所及之地区,例如铁路沿线,或公路沿线之城镇等,应有秘密组织,消极抵抗,乃至进而予伪政权以种种破坏打击。在敌人未成立傀儡政权之地区,或虽已成立而其势不能及之地区,应斟酌情形,或形成某种方式之地方自卫自治力量,或树立代表民众之临时政权。总求安定社会秩序,俾农业得如常生产,农民得如常生活,消极的可以不接受敌人统治,积极的能为游击队作根据地。
三、敌人对我第三步计划为经济的榨取。故抗敌工作第三目标,应为对抗敌人,使不能达到其经济目的。此要在使乡村社会趋向团结组织,依其组织的力量,解决经济生活上种种问题(如缺乏煤油,便商量着设油坊,缺乏辅币,便商量着存积粮食,以粮食为标准,发行辅币),达到乡村自给自足的企图,而使敌人不得遂行其种种计划(不能收买农产,不能行使伪钞,不能推销敌货,不能布置经济侵略机关)。
四、敌人对我第四步计划为灭亡我民族文化。故抗敌工作第四目标,应为对抗敌人,使不能达到其亡我之最后目的。此要在激发民族意识,认识民族精神之所在,而服膺勿失。凡其一切毁灭我文化之所为(如提倡日语日俗,改订教科书等事),均严切拒绝之,抵制之。
然抗敌之中,仍须不忘原初建设新社会之目标,要使上列各项工作同时更具有建设新社会之意义。例如:在政治工作中,启发民众政治意识,养成其组织能力,引导其政治生活趋向民主化;在经济工作中,促进农民合作,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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