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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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集要-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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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机关设训练部、军事科学研究部、政治部、物质保证部、队列部、财务处、保
密处、军法处。学院直接领导16  个教授会(政治工作、社会经济科学、文化外语、
战役战术、司令部工作、炮兵、装甲兵、工兵、通信联络、情报工作、化学兵、后
方勤务、战史、军事地理、地形学、队列体育)。所设专业机构有:高级速成系、
基本系、政治系、情报系、炮兵系、装甲兵系、海军系、空军系、函授系。其中炮
兵、装甲兵、海军、空军等4 个系各设1 个训练科和1 个专科教授会(海军系后又
成立水面舰艇、司令部工作、技术教授会),函授系下设训练科。学院总员额5138 
名。1954  年9 月1 日,学院成立战役系(学员杨得志兼该系主任),海军系成立
海军地理、海军战史教授会。
    学院创办初期,教员短缺。只有190 名军事教员,其中17  名是中共党员,分
任各教授会的主任并亲自任教,其余均为具有教学条件的原国民党军军官。旧军官
出身的教员,普遍存在自卑感和担心不被信任。对此,院党委和刘伯承院长主要从
两个方面做工作:一是教育学员“尊师重道”,正确认识和对待他们,要转变对旧
军官不正确的观念。二是教育旧军官出身的教员,为实现“教学相长”,必须克服
旧思想,改变旧观念。经中央军委批准,军事学院起用的原国民党军军官,最多时
将近600 人。他们绝大多数接受党的领导,遵守共同纲领,认真改造思想,为发展
新中国的军事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后来有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有的
立功受奖,还有的转业到地方成为各级政府骨干。到1958  年春分建六大学院时,
留用的原旧军官教员尚有166 名,其中146 名被授予上尉至大校的军衔。
    学院十分重视军事科学研究和教材编写工作。到建院五周年时,编写出了一套
比较系统、完整的军事教材,计有军事理论提纲323 种1035  册,想定作业630 册,
参考资料50  种,同时还译校苏军条令10  本。大部分教材思想性较强,内容丰富
全面,重点突出,便于学员接受。此外,还编辑出版了《军语划一》第1 集、《陆
军军队标号》、《海军军队标号》,共划一军语3050条,这在我军正规化、现代化
建设初期,不仅有利于学院的教学工作,而且为提高全军的训练质量作出了贡献。
    军事学院从最初的高级速成科、中级速成科、基本科、情报科(后变成系)逐
渐发展,至1951  年底建成政治系,次年成立海军系、空军系、炮兵系、装甲兵系
及函授系,1954  年成立战役系,1956  年先后成立战史系,化学兵系,使学院成
为一所既有陆军专业,又有海空军专业,既有军事系,又有政治系,既有速成,又
有完成,既有面授,又有函授的综合性全军最高军事学府。为了适应军事科学的发
展和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急需训练大批高级、中级干部的新形势,从1956 
年起,在中央军委的统一规划部署和总部各军兵种的参与下,以学院为基础,负责
筹备分建各军兵种学院。经过全面、深入和周密的准备工作,分建学院的工作先后
完成。以海军系为基础,在南京成立海军学院;以战役系、战史系为基础,在北京
成立高等军事学院;以炮兵系为基础,在河北宣化成立炮兵学院;以装甲兵系为基
础,在山西大同成立装甲兵学院;以空军系为基础,在北京成立空军学院;学院其
余部分与南京总高级步校合并。在南京继续开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担负着
培养合成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参谋人员的任务。至此,刘伯承元帅主持的南京
军事学院,发展成为全军6 所军兵种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布三大条令(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军委在繁重的军事工作中,不失时机地立即着手人民解放
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1950  年秋,中央军委指示军委训练部成立编修委员会,
编写共同条令,随后批准了该委员会提出的编写指导方针和具体原则。共同条令主
要是参考苏军条令,结合人民解放军当时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编写的。1951  年2 月1 日,总参谋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
《纪律条令(草案)》和《队列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作为全军进行管理
教育,建立良好的内外关系、内务制度,养成优良作风,进行队列训练,维护和巩
固纪律,以及实施奖励、处分的依据。1953  年至1957  年,中央军委和总参谋部
根据部队落实三大条令草案的实践,借鉴苏联军队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和平时期
军队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先后两次对三大条令进行修改,并及时颁发部队实行。
从1951  年开始,全军普遍以条令、条例为准则,加强部队正规化的管理教育,着
重强调“令行禁止,整齐划一”,把服从命令、落实制度、严格军纪、遵守时间、
注重礼节和仪表等,作为正规化管理教育的主要内容。1951  年4 月,中央军委确
定全军部队进行一个月的制式教练,并明确“不熟练的应补教”。全军进行以共同
条令为主体的正规化管理教育后,部队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走上了正轨,各种
行政责任事故和不良倾向明显减少。据统计,1954  年事故亡人比1953  年下降55
%,各种纪律事件下降41%。1955  年事故亡人比1954  年减少12。9%,各种违纪
事件减少52。3%。
    但是,50  年代初期在条令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形式主义和教条
主义的现象。这些偏向一经发现,中央军委和人民解放军总部都认真进行纠正。1956 
年3 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了管理教育工作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在会上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各种制度和形式,既要能反映
出我军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军队生活上的严肃、紧张、整洁、俭朴、有礼貌、
守秩序等内容,又要能增进官兵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而不要损害这种团结。我
们不应该撇开我军实际情况的形式,我们不需要那些形式主义的东西。”此后,按
照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各部队进行了深入的正规化教育,讲明条令规定的性质和
必要性,使广大干部战士分清什么是必要的形式,什么是形式主义,明确形式主义
的危害和纠正方法,使这一偏向很快得到纠正。
    50  年代,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一时期总参
谋部颁布的三大条令(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成为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
令》、《队列条令》和《纪律条令》。
                        全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中央军委立即着手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
化建设。1951  年1 月,中央军委向全军发出“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军而
奋斗”的号召。1952  年7 月,毛泽东在给军事学院的训词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我
们现在已经进到建军的高级阶段,也进到掌握现代技术的阶段,要掌握现代技术装
备,就要求部队建设的正规化,要求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
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要求实现诸兵种密切的协同动作;要从教育训练上来培
养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是遵照这些指示开始进行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而进行正
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处在分散的作战环境中,部队的规
章制度都由各战区自己制定,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军队的行动准则,因此,
部队中的游击习气、自由散漫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
形势的要求,人民解放军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51  年1 
月,中央军委发出了“为建设正规化的国防军而奋斗”的号召。1951  年2 月1 日,
总参谋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纪律条令(草案)》和《队列
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1953年5 月1 日,中央军委又正式颁布了经过修改
后的上述条令草案,从此,使人民解放军的行政管理制度步入正规化的轨道。
    二、制订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
    为了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建设,总政治部于1952  年组织了专门机构,开始制订
全军统一的政治工作条例。1954  年4 月15  日,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
作条例(草案)》,经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颁布施行。这个条例贯彻和体现了
毛泽东建军思想,继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总结了军队政治工作的经验。
毛泽东主席审阅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并亲笔加上了“中国
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条例的颁布和贯彻执行,
使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建设和实施有章可循。
    三、干部制度
    早在战争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创造自己的军官”的同时,就建立了关于
干部选拔、培养、使用、考核、优待、抚恤、退伍等方面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50  年代初、中期,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总干部管理部在总结战争年代建
立和完善干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和《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评定干部级别、授予军官
军衔、实行薪金、颁发勋章奖章制度以及关于干部培训、干部档案统计、干部保健
抚恤等一系列规定,统一了全军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为军队干部队伍建设走上制
度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义务兵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实行的是志愿兵制。
即公民自愿参军并按规定较长期地当兵服役的制度。这种兵役制度在战争年代和新
中国建立初期,对于扩建和补充人民军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的
发展和人民解放军走向现代化、正规化,这种兵役制度显露出了不合理性。因为志
愿兵制缺乏定期的征集和退伍制度,不便于积蓄强大的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不可
能使军队在战时保持足够的兵力。因此,1955  年2 月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兵员补充由
志愿兵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它的产生结束了长期实行
的志愿兵役制度。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义务兵的服役年限是根
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1955  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
3 年,空军4 年,海军5 年。自兵役法颁布后,人民解放军每年实行定期征集义务
兵,同时相应地分期分批复员志愿兵,到1958  年顺利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到义务
兵役制的过渡。
    五、预备役制度
    195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
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又分为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服满现役退伍的军
士和兵以及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男性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男
性公民和学过医务、兽医等专业技术训练的18  岁至40  岁的女性公民,分别编入
第一、第二类预备役;服满现役的退伍军官,取得预备役军官军衔的第一类预备役
军士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
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又规定,预备役军官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
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在校高中学生和高等院校学生,要在学校内接受军事
训练。为了贯彻兵役法,各地根据国防部的部署,组织了预备役士兵和一些院校学
生的军事训练试点。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
    总之,50  年代军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奠定
了可靠的基础。
        各级人民武装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1949  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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